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醫療機構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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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醫療機構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環辦輻射函〔2020〕51號 2020年2月1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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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醫療機構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支持醫療機構做好疫情防控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確保輻射安全的前提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疫情防控中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為醫療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二、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場所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相關標準要求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含為應對疫情建立的臨時集中收治醫院)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應急增加CT、車載CT、移動DR等X射線影像設備用於肺炎診斷的,可豁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輻射安全許可手續。疫情結束後仍需繼續使用的,應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三、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應於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2019年度評估報告,醫療機構可寬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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