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關於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資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資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辦運行〔2021〕445號
2021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關於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資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辦運行〔2021〕4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經信廳、工信局)、能源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在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背景下,風電、光伏發電裝機將快速增長,併網消納成為越來越重要的條件。為更好推動我國能源轉型,滿足新能源快速增長需求,避免風電、光伏發電等電源送出工程成為制約新能源發展的因素,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電源配套送出工程對新能源併網的影響。為努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需要進一步加快發展風電、光伏發電等非化石能源。新能源機組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設的不同步將影響新能源併網消納,各地和有關企業要高度重視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設,採取切實行動,儘快解決併網消納矛盾,滿足快速增長的併網消納需求。

二、加強電網和電源規劃統籌協調。統籌資源開發條件和電源送出通道,科學合理選取新能源布點,做好新能源與配套送出工程的統一規劃;考慮規劃整體性和運行需要,優先電網企業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滿足新能源併網需求,確保送出工程與電源建設的進度相匹配;結合不同工程特點和建設周期,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保障風電、光伏發電等電源項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規劃、同步核准、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做到電源與電網協同發展。

三、允許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發電企業建設。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緩解新能源快速發展併網消納壓力。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並完全自願,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

四、做好配套工程回購工作。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五、確保新能源併網消納安全。投資建設承建主體轉變僅涉及產權變化,調度運行模式保持不變。各投資主體應做好配套送出工程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請各地高度重視新能源併網消納工作,會同相關電網、發電企業,科學規劃,加強監管,簡化核准或備案手續,規範程序,合理確定承建主體,儘量縮短時間,以滿足新能源高質量發展需要。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5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