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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教育收費退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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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教育收費退付工作的通知
財辦庫〔2020〕151號
2020年7月17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辦公廳
財政部網站

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教育收費退付工作的通知

財辦庫〔2020〕15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規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中央執收單位教育收費退付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辦理教育收費退付

中央執收單位要切實履行教育收費(包括高中以上學費、住宿費,高校委託培養費,黨校收費,教育考試考務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訓班培訓費等)管理主體責任。按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學年教育收費,按規定因疫情原因需辦理退付或抵扣手續的,應於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中央執收單位已收取的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按規定應辦理退付或抵扣手續的,也適用本通知。

二、明確退付標準和工作流程

中央執收單位教育收費的退付標準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執行。要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明確教育收費退付或抵扣內部工作流程,逐項審核繳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請,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將款項退付繳款人,或與繳款人辦理抵扣確認手續。

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執收單位將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費的明細表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備案,明細表應當列明繳款人名稱、教育收費金額、退付金額、抵扣金額、退付原因、退付(抵扣)時間等相關內容。

三、強化內控和外部監管

中央執收單位要主動向繳款人做好政策宣傳告知,確保平穩有序完成退付或抵扣工作。強化內部控制,做好賬務核算,按規定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主管部門要結合部門職責,指導和監督中央執收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地方院校和公辦幼兒園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加快辦理相關收費的退付或抵扣工作。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指導,確保相關工作依法合規推進。

財政部辦公廳

2020年7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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