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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種豬場和規模豬場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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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種豬場和規模豬場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
農辦計財〔2019〕30號
2019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財政部網站

關於做好種豬場和規模豬場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

農辦計財〔2019〕30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委、局)、財政廳(局):

受非洲豬瘟疫情等多重因素影響,我國生豬生產出現下滑,補欄積極性受到衝擊。為幫助養豬企業渡過難關,切實穩定生豬生產,確保豬肉市場有效供應,鼓勵和支持各地開展針對性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現就生豬養殖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短期貼息支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服務

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要充分發揮政策性功能,積極為種豬場(含地方豬保種場)和年出欄5000頭以上的規模豬場提供信貸擔保服務。鼓勵將豬舍等地上附着物、生豬等作為反擔保措施。對在保擔保貸款到期的養殖場戶實施展期擔保,並推動銀行等金融機構實行無還本續貸;對單戶養殖場提供的擔保餘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對於200萬元—1000萬元(含)之間的擔保項目,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納入「雙控」考核範圍,並可按規定享受擔保費用補助和業務獎補政策。

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在堅持市場化運營和做好風險管控的基礎上,應儘量簡化擔保貸款程序,縮短辦理時間,保證貸款儘快到位。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不得作強制命令,不得干涉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的正常業務調查評審等工作。

二、給予生豬養殖企業貸款貼息支持

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含地方豬保種場)及年出欄5000頭以上的規模豬場給予短期貸款貼息支持,貼息範圍重點是用於相關企業購買飼料和購買母豬、仔豬等方面的生產流動資金,貼息資金從中央財政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的適度規模經營資金中統籌安排,對養殖企業銀行貸款貼息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此外,地方財政還可通過自有財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貼息資金,但貼息比例總和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貼息時間從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對貼息期內到期的貸款,應按照實際付息時間計算;對貼息期內尚未到期的貸款,應按照貼息截止時間計算。

三、有關要求

各地要加強對貸款貼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完善備案申請、兌現貼息、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等工作流程,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審核程序,準確測算貼息金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貼息辦法,及時通知相關養殖場測算和申報貼息資金,並對企業申報的貸款貼息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意見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局」)進行覆核。對從事多種經營業務的企業,應嚴格區分貸款用途,確實無法劃分的可按產值比例核定用於生豬養殖的流動資金貸款規模。

二是加強公開公示,保障資金安全。貼息測算過程要做到公開透明,貼息企業名單和貼息金額要在相關媒體或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低於7天。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貼息資金的企業,一經查實,全額追回貼息資金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三是及時撥付資金,保護農民利益。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監管局審核結果,將貼息資金及時直接撥付相關企業,並將結算情況報監管局備案。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引導和督促生豬養殖龍頭企業嚴格履行與農戶、農民合作社等簽訂的訂單合同,確保及時回收訂單農戶出欄生豬,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2019年11月30日前,將生豬養殖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政策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9年5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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