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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黨政機關在職幹部不要與群眾合辦企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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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黨政機關在職幹部不要與群眾合辦企業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1984年7月17日
(198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辦發[1984]26號 2013年7月廢止)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在職幹部不要與群眾合辦企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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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些縣市黨政機關的在職黨政幹部包括主要領導幹部帶頭與市民、農民或待業青年合夥興辦經營企業,將所得利潤用於提高幹部工資標準。這些做法已為一些地方所仿效。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領導的指示,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經濟體制改革必須堅持政企分開,官商、官工分開的原則。黨政機關的在職黨政幹部與群眾合夥興辦經營企業,容易削弱黨和政府對經濟工作的全面領導,影響黨政幹部秉公辦事當好全體人民的勤務員,也容易發生與民爭利的偏向,形成一批仗權謀利的壟斷企業,不利於真正搞活經濟。

  (二)立即停止對上述做法的宣傳、試點、推廣,不得再組織此類參觀訪問。對已經辦起的這種企業,黨政機關的在職幹部應採取適當方法逐步退出,並積極幫助群眾繼續辦好。有的黨政幹部願意辭去原來職務轉入民辦企業的,可以允許。

  (三)黨政機關的工資改革,在中央未作統一部署前,可積極提出各種建設、方案,但不得擅自改變工資標準。

  今後,不要再提"讓黨、政機關幹部也儘快富起來"的口號,以免引起誤解。

  (四)當前,經濟改革正在不斷深入。黨政領導機關要積極鼓勵群眾的創造精神,善於調查研究,因勢利導,指導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技術、信息、流通、信貸等各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盡一切努力促進商品生產的發展。對於在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一時還看不準的,可以允許進行試驗和繼續觀察,但不要隨意鼓吹推廣;與黨的方針政策明顯不相符合的,則應及時糾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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