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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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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
2019年7月24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9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王軍

2019年7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決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同時,對本決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公布)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涉及的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範性文件,稅務總局一併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範性文件。現公布如下:

一、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

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其中,12項(附件1所列第1-12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13項(附件1所列13-25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二、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

(一)廢止1件稅務部門規章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

(二)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

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並登報聲明作廢」。

2.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如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複印件。」

3.刪去《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修改)第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及工商營業執照」。

以上被修改的規章根據本決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廢止1件稅收規範性文件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對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一律不得新設證明事項。同時,要通過制度創新,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推進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既增進辦稅繳費便利,又還權明責於納稅人、繳費人。要不斷完善「信用+風險」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大數據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進信息歸集共享和部門協同共治,切實加強事中事後公平公正嚴格監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稅收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納稅人、繳費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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