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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布越秀區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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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布越秀區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通知
2012年9月21日
發布機關:越秀區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07〕9號),我區開展了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經專家評審並報經上級文物主管部門認定,將南越國宮署遺址等195處不可移動文物點列入廣州市越秀區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現予以公布。

被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文物受國家法律保護,所有公民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中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越秀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各有關部門在建設、規劃等工作中應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相關保護工作,確保文化遺產安全。


    附件:廣州市越秀區不可移動文物名錄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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