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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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
1959年11月20日

通過日期 聯合國大會1959年11月20日第1514(XV)號文件通過

原始文本 查看聯合國大會第1514(XV)號文件

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

  大會,

  念及世界人民在聯合國憲章中宣布決心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並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

  深知必須根據尊重所有民族之權利平等與自決之原則,及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普遍尊重及執行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原則,造成安定與幸福之情境,和平與友好之關係,

  承認所有未獨立民族盼望自由之殷切及此等民族對於達成其獨立所發生之決定性作用,

  深知因不與此等民族以自由或阻撓其自由而造成之日益嚴重之衝突,乃係對世界和平之嚴重威脅,

  鑑於聯合國在協助託管領土及非自治領土之獨立運動方面之重要任務,

  深知世界各民族熱望各種形式之殖民主義一律終止,

  深信殖民主義之繼續存在妨礙國際經濟合作之發展,阻撓未獨立民族社會、文化與經濟之發展,且與聯合國世界和平之理想相悖,

  聲明各民族均可為其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資源,但不得妨礙由於以互利原則為基礎之國際經濟合作及依據國際法而發生之任何義務,

  深信解放之過程不能抗拒,亦不能倒轉,為避免嚴重危機起見,殖民主義及與之並行之各種隔離及歧視辦法均須終止,

  歡迎近年來許多非獨立領土已臻於自由獨立,察及尚未獨立領土趨於自由之傾向日益顯明,

  確信各民族均有享受完全自由,行使主權及維持國家領土完整之不可剝奪之權利,

  鄭重宣布有迅速無條件終止各種形式之殖民主義之必要;

  且為此目的

  宣言如下:

  一、各民族之受異族奴役、統治與剝削,乃係否定基本人權,違反聯合國憲章,且系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之障礙。

  二、所有民族均有自決權,且憑此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

  三、絕對不得以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上之準備不足為遲延獨立之藉口。

  四、對未獨立民族之一切武裝行動過各種壓制措施概應停止,使彼等能和平自由行使完全獨立之權利,其國家領土之完整應受尊重。

  五、在託管領土及非自治領土或其他尚未形成獨立之領土內立即採取步驟,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按照此等領土各民族自由表達之意志,將一切權力與條件無保留移交彼等,使能享受完全之獨立及自由。

  六、凡以局部破壞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為目的之企圖,均與聯合國憲章之宗旨及原則不相容。

  七、所有國家均應在平等及不干涉他國內政及尊重各民族之主權及其領土完整之基礎上,忠實嚴格遵行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本宣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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