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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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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2018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為進一步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持外貿出口,現就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時,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修改後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進行退(免)稅預申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四、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五、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以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對進貨憑證進行核對。

六、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附件2)。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

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於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並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於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以下稱「30號公告」)的規定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收匯,未按規定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一)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自出口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評定為四類企業的次月起執行;第(二)種至第(三)種情形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24個月內執行。上述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

出口企業同時存在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幾種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九、生產企業應於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後再辦理。

(一)生產企業申請核銷前,應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口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

生產企業將獲取的反饋數據與進料加工手冊(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口和出口情況核對後,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附件4)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如果核對發現,實際業務與反饋數據不一致的,生產企業還應填寫《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附件5)連同電子數據和證明材料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企業報送的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和《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核。

(三)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後,生產企業應以《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中的「已核銷手冊(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當年度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同時,應在核銷確認的次月,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在納稅申報時申報調整;應在確認核銷後的首次免抵退稅申報時,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調整免抵退稅額申報調整當期免抵退稅額。

(四)生產企業發現核銷數據有誤的,應在發現次月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

十、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有關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的規定,自收到企業複評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定工作。

十一、境內單位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或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在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時,應填報《航天發射業務出口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6),並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複印件:

(一)簽訂的發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

(二)發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對應的項目清單項下購進航天運輸器及相關貨物和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接受發射運行保障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從與之簽訂航天運輸服務合同的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九條第二項第1目規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射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包括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頒發的《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

十二、《廢止文件、條款目錄》見附件7。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2.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

      3.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

      4.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

      5.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

      6.航天發射業務出口退稅申報明細表

      7.廢止文件、條款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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