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版發表毛、周、劉、朱、任、鄧、陳和現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幾項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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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版發表毛、周、劉、朱、任、鄧、陳和現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幾項補充規定
中宣發文[1990]9號
1990年8月21日
發布機關:中央宣傳部 中央文獻研究室 新聞出版署

一九八二年七月,中央批轉了中央宣傳部、中央文獻研究室《關於毛、周、劉、朱和現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發表及審核辦法的請示報告》,即中發[1982]33號文件。幾年來,這一文件得到了比較認真的貫徹執行。但最近一段時間內,有的地方和出版社也出現了執行不嚴的情況,有的專題文集內容重複又出版過多。為了從政治上慎重考慮,維護出版這類著作的嚴肅性,保證出版的質量,根據中央最近指示精神,除重申認真執行中發[1982]33號文件的規定外,特再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毛、周、劉、朱、任、鄧、陳等老一輩革命家和現任中央常委未發表過的歷史文稿(包括文章、講話、批示、電文、書信、詩詞),根據需要,由中央文獻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單位負責校訂或整理,其中重要的文稿報中央審定,健在的老一輩革命家和現任中央常委的文稿經本人審定後,公開或內部發表。中央其他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單位如要發表這類文稿,需送中央文獻研究室審核。如要正式出版這類文稿,需經中央文獻研究室審批,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獻出版社按既定的分工範圍出版。

二、根據已經出版或發表的毛、周、劉、朱、任、鄧、陳等老一輩革命家和現任中央常委的著作進行摘編、選編,應同出版他們的選集、文集一樣從嚴掌握。今後,中央文獻研究室根據需要適當進行編輯。中央其他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單位如要編輯,需分別經主管的中央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批,其中編選健在的老一輩革命家和現任中央常委的文稿,都需送本人審定。這類書籍由人民出版社或中央文獻出版社按照分工範圍負責出版,並嚴格保證質量。如遇個別特殊情況,需由其他出版社負責出版,事前必須報新聞出版署批准。

三、研究毛、周、劉、朱、任、鄧、陳等老一輩革命家和現任中央常委的思想、生平、著作的書籍,也要從嚴掌握,講求質量。出版單位必須對書籍質量嚴格把關,報經省以上宣傳部門和新聞出版部門批准,並限於在中宣發文[1990]5號、[1990]新出圖字551號文件規定的省級和中央一級出版社出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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