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
關於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 制定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2010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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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廣電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廣播電視局,中央三台、中國教育電視台發出《關於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說,據有關部門調查反映,2007年以來,個別地方衛視的股評欄目與企業實行商業化合作,收費播出這些企業提供的股評內容,且這些企業均無證券資詢業務資格,甚至為空殼企業。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2006年中國證監會和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為確保廣播電視宣傳導向正確,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廣播電視節目的公信力、影響力,現就廣播電視證券節目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播出機構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決服從和服務於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大局,堅持把證券節目的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嚴格按照《廣播電視條例》、《通知》及有關規定,加強管理,進一步規範廣播電視證券節目,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為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積極的輿論支持。
二、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所辦證券節目須為播出機構自製自播,不得出租、轉讓時段,不得播出諮詢機構提供的節目,不得在證券節目中與諮詢機構進行商業化合作。
三、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參與證券節目的諮詢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把關。要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向證監部門詳細核實諮詢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資格、合規經營、業務投訴等,並在節目中明確公示相關信息。無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參與證券節目,材料不實、證監部門提出異議的諮詢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證券節目。證券節目編輯、記者、主持人、播音員應具有廣播電視從業資格,諮詢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廣播電視從業者身份從事採訪活動。
四、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規定、證券投資諮詢相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要求和行業自律規範,不得宣傳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戶招攬內容,不得播出參與證券節目的機構和人員的電話、傳真、短信平台、網址等聯絡方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參與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對具體證券或者證券相關產品的價格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判斷。節目中須以顯著、清晰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
五、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廣告法》、《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提供證券信息的軟件、終端等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的管理。在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出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前,相關產品的運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局報告有關廣告內容,播出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應當含有「投資有風險」等警示內容。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播出未經證監局審查的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
六、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加強證券節目檔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證券節目和證券信息類產品廣告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七、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證監局應當建立溝通協作工作機制,及時通報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信息和相關證券監管信息,認真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資格,及時停播違規證券節目,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事宜,維護社會穩定。
八、違反《通知》等有關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出租或轉讓時段、播出諮詢機構所提供證券節目的,或者播出證券節目內容違反有關規定的,將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播出機構證券節目的管理和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提高認識,嚴肅紀律,嚴格把關,杜絕證券節目中的違規行為。
十、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播出機構要對照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播出機構證券節目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並向總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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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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