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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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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2018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相關政策執行口徑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占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所稱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四)《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可合併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餘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既包括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

二、辦理程序和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

1.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合夥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後及時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附件1)。

(二)個人所得稅

1.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

(1)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2),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3)。

(3)個人合伙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2.天使投資個人

(1)投資抵扣備案

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2)投資抵扣申報

①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通知》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於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5)。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併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註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併提供註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註明註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接受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在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納稅申報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信息。

②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後,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對天使投資個人,應在備註欄標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

(4)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註銷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三、其他事項

(一)稅務機關在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伙人享受優惠政策後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

(二)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稅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適用《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公告規定繼續辦理抵扣。

特此公告。

附件:1.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2.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3.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4.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5.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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