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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利用經濟制裁手段加強出版管理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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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利用經濟制裁手段加強出版管理的請示


【有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關於利用經濟制裁手段加強出版管理的請示

【頒布部門】文化部/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頒布日期】1985年11月15日

【實施日期】1985年11月15日

【正  文】

(國務院原則同意 1985年11月15日文化部、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考慮到民者特別是青少年讀者的某些消極影響,考慮到以紙張資源和印刷能力的使用分別輕重緩急,有些

圖書的品種和印數都應當加以必要的控制。對此,文化部和國家出版局作了一系列規定。但有些出版社片面追

求利潤,不按有關規定執行,使該控制的圖書得不到有效控制。此外,某些非出版單位為了賺錢也濫編濫印圖

書,並且長期得不到制止。為了貫徹黨的出版方針,加強出版管理,除繼續加強行政措施之外,我們考慮輔之

以經濟制裁的辦法。經與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量,擬作如下規定:

(一)出版社違反規定,擅自出版應當限制的圖書,或超出批准的印數自行追加印數,其擅自出版或自行

追加部分所得的非法收入,全部沒收。重犯的並處以罰款。

(二)出版淫穢等違禁書刊以及非出版社單位(含報社、雜誌社和其他單位)出版的各類圖書,屬於非法

出版物,不准任何單位或個人經銷,一經發現,其書刊和全部非法所得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並處以罰款,

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三)印刷廠承印非法出版物的非法所得全部沒收。情節嚴重的,並處以罰款,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上述規定由各地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執行,在編排、印刷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出

版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在流通領域發生的問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違反規定所牟取的非法所得和罰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交當地財政。北京地區發生的(包括中央一級單位),按上述分工原則,由北京出版行

政管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應當控制的圖書門類、品種和執行時間,由國家出版局根據實際情況明

文規定並通知出版、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各級財稅部門按出版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決定,監督

執行。查處上述違章行為所需費用,經各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可在入庫的罰沒收入中20-30%以內退庫解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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