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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裁非法逼租分散財產破壞秋征土地改革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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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裁非法逼租分散財產破壞秋征土地改革的通令
會袐字第零二五一號
1950年9月14日
發布機關:中南軍政委員會

現新谷登場,秋征即將開始,部分地區且將實行土地改革。各地不法地主不顧減租法令,用造謠威脅強迫奪佃等非法手段向農民催逼租課,分散變賣,準備抵抗秋征。對其在土地改革中應予徵收之財產,即肆意隱藏破壞,而勾結匪特搗亂治安煽惑暴亂者亦所在多有。

為迅速嚴厲制裁此種違法行為,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及秋征土地改革之順利完成,特通令如下:

一、對違法逼租威脅奪佃的不法地主,應迅速加以制止,勒令將多收租額及已奪佃權退還佃戶,並酌情給以處罰。

二、對破壞土地改革分散土地,變賣財物,宰殺耕牛,破壞農具,砍伐樹木,債賣房屋的不法地主,應迅速逮捕,審判法辦。情節嚴重者得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判處長期徒刑或死刑。

三、對匪特及反動分子暗殺幹部煽惑暴亂者,經審判屬實後,其首犯一律應判死刑。

四、對去年無理拖延抵抗秋征的不法地主應暫時禁止收租,俟秋征評議完畢,由佃戶代繳納公糧以後,始許收租。

五、去冬今春應退租糧尚未清理者,根據現頒中南區減租條例之規定,應適當加以清理。允許佃戶從今年應交租額中扣除一部,然後交租。發生爭議時,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區農民協會調處之。

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結合秋政工作切實公布執行至要!

此令

中南軍政委員會

一九五零年九月十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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