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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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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的意見
財教〔2020〕244號
2020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文物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加強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的意見

財教〔2020〕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國家文物保護資金設立以來,文物保護力度不斷加強,經費管理體制機制逐步完善。但是由於文物保護項目的特殊性,需要建立健全符合文物保護規律的經費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落實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責任

(一)提高對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工作的認識。

各級財政、文物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更加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國家文物保護資金是中央財政設立的,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考古、可移動文物等保護工作的補助,資金安排上要優先保障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文物保護重點支持方向。近期,要重點支持符合條件的石窟寺保護、考古、革命文物集中連片保護項目,以及長征、長城、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實施方案中符合條件的文物保護項目等。對地方所屬文物保護單位日常養護、應急搶險等屬於地方財政事權的事項,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要按照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並重的原則,做好基本運行維護、監測評估、搶險加固等工作,全面提升保護能力。

(二)落實中央和地方的資金管理責任。

各級財政、文物部門要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確保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責任落實到位。

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負責制定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績效管理辦法以及其他需要中央出台的制度。科學合理地分配中央應承擔的項目經費,將中央財政資金按時撥付地方。規範經費開支的範圍和標準,做好資金監督指導和財務抽查等工作。

省級財政、文物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資金管理辦法和績效管理辦法。要統籌中央財政下達的國家文物保護資金和地方自有財力,合理安排文物保護項目預算,全力保障文物搶救性保護,積極開展預防性保護,消除文物安全隱患,優先保障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文物保護重點支持方向。指導做好預算編制、項目評審、績效評價等工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實施單位)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按照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項目。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做好項目預決算編制、國有資產管理、項目結項財務驗收,嚴禁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資金等。

二、加強和規範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

(一)提高項目保護方案和預算編制質量。

項目保護方案是項目預算編制的基礎前提。文物保護項目具有特殊性,必須順應文物保護規律,科學合理審慎確定項目保護方案。各級文物部門要全面摸清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家底和保護需求,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提前謀劃好文物保護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堅持「謀劃一個、入庫一個,成熟一個、申報一個」,優化夯實項目儲備。

項目實施單位要統籌兼顧考古、文物本體保護、安全防護等方面的要求,在現場勘察、日常監測等基礎上,對項目保護方案和項目預算進行總體設計和綜合考慮,提高方案的整體性、合理性和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範性。鼓勵採取設計施工一體化方式,特別是對同一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維修、安全防護等項目,應在方案設計、項目預算編制和年度預算申請上加強協同。考古項目保護方案和預算編制,應充分考慮前期現場保護的內容。

各級財政、文物部門要建立健全適應文物保護規律、職責清晰、注重效率的資金管理制度機制,逐步完善項目支出標準和預算編制規範,為項目預算編制提供指引。要認真履行項目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項目質量抽查,將項目預算編制質量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完善有序動態管理的文物保護項目庫。要按時完成項目預算編制,截止2月底前未將預算申請報送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或未納入文物保護項目庫的項目,當年不得安排國家文物保護資金預算。

(二)強化項目預算評審約束。

預算評審是科學規範核定項目預算的必要程序。各級文物、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文物保護項目預算評審,完善分級評審機制,國家文物局負責評審重點項目,省級文物部門負責評審一般項目,未經評審的項目不得納入文物保護項目庫。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項目工藝複雜、實施難度大等特點,健全評審機構、評審專家管理制度,完善評審工作程序,提升文物項目預算評審的真實性、專業性、權威性。對規模較大的重點項目,要在預算評審中加強事前績效評估,重點論證項目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等。

要堅持「一評終評」原則,預算評審結果原則上應作為項目總預算控制數,並隨預算逐級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其中,國家文物局根據預算評審情況等,確定重點項目總預算控制數,報財政部審核後下達。省級文物部門根據預算評審情況等,確定一般項目總預算控制數,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文物保護項目庫,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文物局。中央財政下達資金後,各級財政、文物部門要嚴格按照文物保護項目庫中核定後的項目總預算控制數推進項目實施,不得重複評審或重複立項。

(三)加強項目預算執行。

預算執行是推進項目實施的重要抓手。要健全項目總預算控制機制,對項目周期超過一年的項目,各級文物部門要根據項目總預算控制數、項目計劃進度、預算執行等情況,合理確定分年度預算數,分年度預算數之和不得超過項目總預算控制數。項目實施單位可在項目總預算控制數額度內,結合項目方案、預算評審意見和工作實際,合理安排項目支出內容。項目總預算控制數需增加的,應按新增項目履行程序。

各級財政、文物部門要把預算執行作為項目監督的重點,並根據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適當調整年度預算安排。各級文物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事中事後監管,對執行進度較慢的項目要及時督促。

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下達項目預算,將預算下達文件抄送省級文物部門,並報送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備案。省級文物部門應在2月底前更新文物保護項目庫中項目上年度預算執行數,匯總後抄送省級財政部門,並報送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備案;在6月底前更新文物保護項目庫中項目當年預算下達數。項目實施完畢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驗收,出具驗收意見,並上傳到文物保護項目庫。項目通過財務驗收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結賬手續。

三、完善政府採購管理

各級財政、文物部門要根據文物保護工作規律和特點,完善文物保護項目政府採購管理,加強項目需求管理和履約驗收,保證項目質量。針對考古、文物本體維修等服務類項目特點和資質單位數量等,合理選擇適當採購方式,綜合評價並擇優確定專業保護機構。項目實施中,項目實施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實施方案、採購需求、採購合同。涉及採購方式變更審批的,各級財政部門要簡化審批程序,保障項目有序實施。

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應將項目總預算控制數作為項目政府採購預算的依據,合理劃分採購標段,同一標段應儘量採取整體採購的方式,由同一單位承接,未經本級文物部門批准不得分包。對政府採購節約的資金,應按《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文〔2018〕178號)規定辦理。

四、做好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績效管理

國家文物保護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國家文物局、財政部要設置整體績效目標,並隨同財政資金同步下達分區域績效目標。各級文物、財政部門應根據需要選擇資金量大、覆蓋面廣、實施期長的項目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及時反饋項目實施單位,作為績效整改、預算安排、政策完善和改進管理的依據。對評價等級為優的,要根據情況予以優先保障;對評價等級為差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強化督促並適當核減項目預算。

省級文物、財政部門要結合屬地實際,指導基層文物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設置要具有科學性、合規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項指標要符合實際,量化清晰,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要加強績效目標審核,並將其作為預算編制審核、資金管理使用、項目執行監督、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要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每年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自評報告於4月底前報國家文物局。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自評表。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績效自評表應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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