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 加快支出進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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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 加快支出進度的通知
財預〔2018〕65號
2018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 加快支出進度的通知

財預〔2018〕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今年以來,各地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紮實推進財政預算管理和改革各項工作,預算執行管理不斷加強,資金使用效益不斷提高。但也有一些地區存在支出進度較慢、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力度不夠、暫付款規模較大等情況,不僅造成財政資金浪費、效益低下等問題,還影響到黨和國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加快支出進度,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下達轉移支付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轉移支付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抓緊分解下達到本級有關部門或下級財政。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採用分期下達預算方式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批次下達數,最後一期的下達時間不得遲於預算執行當年的9月30日;採用先預付後結算方式的,應當按照預計數全部下達,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及時辦理結算。要切實加強預算執行跟蹤分析,對執行進度較慢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採取收回資金、調整用途等方式,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二、抓緊細化落實年初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財政的預算。對於年初沒有落實到具體單位的本級代編預算、執行中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等財政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情況,抓緊落實到具體單位。本級代編預算要在當年6月30日前下達;逾期未下達的,收回統籌使用。

三、推進財政存量資金的統籌使用。對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一律收回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對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要加快預算執行,也可按規定用於其他急需領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應按規定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資金支持的領域。加大財政存量資金與預算安排掛鉤的力度,對上年末財政存量資金規模較大的地區或部門,相應壓縮下年財政預算安排規模。

四、加強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與庫款管理的統籌協調。省級財政部門要提前做好各項工作準備,自收到經國務院批准後下達的分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起,儘快提請完成本地區政府債務安排的法定審批程序,加快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下達進度。省級財政部門要綜合考慮資金需求、債務到期情況、庫款規模、債券市場狀況,合理確定債券發行時間和節奏。置換債券發行後,各級財政部門要抓緊置換存量債務,減少資金留存國庫時間。各級財政部門可在庫款較高月份先通過庫款墊付擬置換的債務,債券發行後及時將資金回補國庫。

五、加快資金撥付進度。督促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工作和事業發展計劃,認真做好項目預算執行的各項前期準備,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項目實施進度等認真編制分月用款計劃,及時提出支付申請。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撥付資金,確保「保工資、保運轉、保基本民生」各項資金按時撥付到位,尤其是扶貧、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涉及重點民生領域的資金,要儘快撥付到位。

六、切實加強財政暫付款項管理。全面清理已發生的財政暫付款項,對符合制度規定的臨時性暫付款項,應及時收回,經核實確實無法收回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核銷;對符合制度規定應當在支出預算中安排的款項,按規定列入預算支出;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財政暫付款項要限期收回。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對確需出借的臨時急需款項,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借款對象、用途和期限,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同意後辦理借款手續。加強對借款單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一經發現有借款用途發生改變等情況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全面做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經費保障和資金撥付工作。切實保障好機構改革涉及部門的正常運轉和履職需要。對於新組建部門新增的籌建或開辦等急需支出,按程序審核後預撥部分啟動資金,待研究確定預算調整方案後再清算。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做好新組建部門預算單位及賬戶設立工作,及時審核機構改革涉及部門的用款計劃,辦理相關支付業務。

八、加強預算執行分析和考核。財政部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對地方財政收支按月開展考核,考核情況予以通報,並納入財政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與激勵。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預算執行分析,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動態,特別是要加強對預算收支執行、國庫庫款、結轉結餘的分析,研究採取切實可行的操作管理辦法,並要結合各地區、各部門預算執行和排名情況,提出具體工作目標和改進措施。對有關地區和部門存在的預算執行不力等問題,要採取通報、約談、與今後年度預算安排掛鉤等方式,督促及時整改。

九、嚴肅財經紀律。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資金安全等有機結合起來,牢固樹立依法理財意識,堅決杜絕違規「以撥作支」、虛列支出、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要確保庫款安全,不得跨市縣調劑、借用國庫資金,嚴禁對融資平台公司等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要嚴格預算約束,不得超出實際收入編制支出預算或追加安排預算,嚴禁在法定年初預算和調整預算之外編制各類補充預算或資金安排計劃,嚴禁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和超計劃撥付資金。要強化內控管理和問責機制建設,嚴格落實全程留痕,對有關違法違規情形終身問責,倒查責任。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18年5月10日前,將落實本通知的具體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預期目標等,報我部備案。

財政部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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