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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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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
財預〔2020〕7號
2020年2月12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

財預〔2020〕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近年來,各級政府批准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已經形成較大規模,對創新財政資金使用、引導新興產業發展、撬動社會資本投入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一些基金也存在政策目標重複、資金閒置和碎片化等問題。為加強對設立基金或注資的預算約束,提高財政出資效益,促進基金有序運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政府預算對財政出資的約束。對財政出資設立基金或注資須嚴格審核,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數額較大的,應根據基金投資進度分年安排。設立基金要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和投資範圍。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預算執行中收回的沉澱資金,按照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和盤活存量資金的規定,履行必要程序後,可用於經濟社會發展急需領域的基金注資。

二、着力提升政府投資基金使用效能。發揮財政出資的槓桿作用,積極帶動社會資本投入,圍繞產業轉型升級、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做好「六穩」等開展基金運作。完善基金內部治理結構,加快基金投資進度,提高基金運作效率,減少資金閒置,從嚴控制管理費用。支持地方政府推進基金布局適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調節的關鍵性、創新型行業領域,防止對民間投資形成擠出效應。鼓勵上下級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基金,形成財政出資合力。同一行業領域設立多支目標雷同基金的,要在尊重出資人意願的基礎上,推動整合或調整投資定位。

三、實施政府投資基金全過程績效管理。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控,每年末基金實施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財政部門和其他主要出資人審核。財政部門可組織對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主要評價政策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基金存續、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

四、健全政府投資基金退出機制。設立基金要規定存續期限和提前終止條款,並設置明確的量化指標。基金投資項目偏離目標領域的,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報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可中止財政出資或收回資金。基金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投資進度緩慢或資金長期閒置的,財政出資應按照章程(協議)擇機退出。基金未按約定時間完成設立、開展業務,或募集社會資本低於約定下限的,財政出資可提前退出。

五、禁止通過政府投資基金變相舉債。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各項規定,不得通過基金以任何方式變相舉債。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不得用於基金設立或注資。地方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基金嚴肅整改。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有關職責和工作部署,加強對涉嫌變相舉債基金的監管,協助地方防範隱性債務風險。

六、完善政府投資基金報告制度。受託管理基金的機構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和其他出資人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監測基金運行情況,向本級政府匯總報告其批准設立基金的總體情況,包括政策引導效果、財政出資變動、基金投資回報和管理費用等。

以上要求適用於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出資的政府投資基金(包括作為管理平台的母基金)。母基金出資設立的子基金及以下層級基金,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請省級(含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於2020年5月31日前,將落實本通知的簡要情況,包括已採取政策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報送我部。

財  政  部

2020年2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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