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關於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金〔2020〕128號
2020年12月16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金〔2020〕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有關保險公司,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財金〔2019〕102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管理,優化農業保險市場布局,提升農業保險服務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就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由各級政府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依法設立並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二)各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應按照客觀公正、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公開遴選確定承保機構。對於承保機構在當地首創的農業保險產品,可給予首創承保機構不少於3年的創新保護期,保護期內由首創承保機構獨家經營。

(三)公開遴選方式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有關方式確定。

二、加強對承保機構遴選工作的組織領導

(四)省級財政、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承保機構遴選工作(以下簡稱組織實施部門)。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範圍的中央單位,可依法自主遴選承保機構。

(五)組織實施部門可以自行或者選擇代理機構辦理承保機構遴選事宜,也可以委託地市級政府相關部門遴選承保機構。承保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可以參加上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本縣級區域的承保機構遴選工作。

(六)鼓勵組織實施部門建立承保機構遴選評審專家庫,並從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三、推動提升承保機構服務能力

(七)承保機構遴選突出以服務能力、合規經營能力、風險管控能力為基本導向和前提,堅持規範有序、適度競爭。承保機構遴選評審應以績效評價結果為基礎,落實好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文件所附的《中央對地方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整體績效目標申報表》有關要求。

(八)在滿足績效評價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機構應保持相對穩定,一經確定有效期原則上不少於3年。每個縣級行政區域承保機構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確需超過3家的不得超過5家,具體條件和程序由省級財政會同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制定。

(九)各地要注重加強承保機構資質管理,從滿足以下基本條件的保險機構中遴選承保機構:

1.具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2.具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絡;

3.信息化建設滿足業務管理要求,能夠按要求與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農再)約定分保業務信息系統進行對接;

4.參加農業保險再保險體系改革試點,承保機構總公司已與中國農再簽署當期有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再保險標準協議》,雙方可協商對有關條款進行調整;

5.對於本通知印發後開業的承保機構,總公司開業時間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組、更名或新設主體依法受讓相關業務的,可以原主體開業時間為準;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承保機構確定後,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在相關門戶網站或媒體上公告遴選結果,並與承保機構訂立書面合同。組織實施部門應當督促承保機構嚴格按照書面合同約定和財政預算安排確認保費收入。對於未按照書面合同約定和財政預算安排確認保費收入的承保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取消其參與遴選的資格。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通知印發前已經確定承保機構的,可繼續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2020年12月1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