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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2號) (玉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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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1號) 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2號)
制定機關:玉環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3月19日
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3號)
來自玉環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眾號

為有效防範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減少流動是目前加強疫情防控和做好自身防護的最有效措施,境外人員無特殊原因近期不建議入境來(返)玉,避免在旅途中造成交叉感染。

二、對入境來(返)玉的中外公民一視同仁,無差別執行防控措施。加強對集中醫學觀察和居家觀察入境人員的管理服務及人文關懷,做好基本生活服務保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並方便其與外界保持暢通聯繫。

三、確需入境來(返)玉的,應在入境前3天由邀請接待單位、本人或親屬向所在單位(企業)、村(社區)如實報告姓名、聯繫方式、所在國家、返程日期、所乘交通工具、班次和健康狀況等相關信息,並通過浙江省入境信息預申報平台如實申報個人信息(申報平台二維碼附後)。

四、境外來(返)玉人員入境前須主動申領「健康碼」國際版(二維碼附後);抵達國內入境關口後,要主動配合關口工作人員,做好體溫檢測、證件查驗等工作,並根據安排,分類乘坐專用車輛或以私家車、包車等方式來(返)玉。

(一)來自或到訪過疫情嚴重國家(地區)的人員:在浙江入境的,乘坐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安排的點對點接送車輛來(返)玉;在上海入境的,經機場安排的接送車輛送至嘉興大雲中轉站後,乘坐檯州市安排的點對點接送車輛來(返)玉;在國內其他關口入境的,向入境地報告並就地隔離,嚴禁擅自來(返)玉。

(二)來自或到訪過非疫情嚴重國家(地區)的人員,提倡乘坐私家車或包車來(返)玉,不建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境外來(返)玉人員抵達玉環後,須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村(社區)或鄉鎮(街道),並接受隔離觀察。對來自或到訪過疫情嚴重國家(地區)的人員,一律實行集中隔離14天;對來自或到訪過非疫情嚴重國家(地區)的人員,實施全程登記、定期申報健康狀況管理措施。

六、境外來(返)玉人員出現發熱或上呼吸道症狀的,要立即報告所在村(社區)或鄉鎮(街道),由120接送車送至定點醫院發熱門診進行診治、留觀。

七、村(社區)應加強管控,全面掌握本轄區新入境人員底數,做好出入口值班值守、體溫檢測、掃碼登記、「一問一觀察一提示」和小區環境整治工作,做到應查盡查、應核盡核、應隔盡隔,確保「網格不漏戶、戶內不漏人」。

八、賓館(酒店)須嚴格履行入境人員住宿登記報告義務,及時向所在鄉鎮(街道)和轄區派出所報告,掌握入境人員的健康狀況、活動軌跡等情況,由鄉鎮(街道)落實相應的疫情防控等措施。

九、企業應做好內部員工有無疫情嚴重國家(地區)旅居史、行程史摸排工作。發現存在上述情況,應立即報告並落實集中醫學觀察措施。

十、所有集中隔離的人員食宿和接返費用自理。新冠肺炎境外輸入病例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有商業保險的,按商業保險合同規定支付;未參加保險的,由患者個人負擔。

十一、對境外來(返)玉人員故意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村(社區)、賓館(酒店)、境外入玉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或親屬不按規定登記報告入境人員信息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十二、對發現的可能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員,請廣大市民積極舉報。舉報和諮詢熱線:12345、0576—87221625、0576—87278172。

玉環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3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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