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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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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

新廣電辦發[2014]10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4年4月11日
官方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總局機關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國電影集團公司,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電影頻道,中國教育電視台:

一段時間以來,個別編劇、導演、演員等廣播影視從業人員因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其行為觸犯了法律法規、敗壞了社會風氣,尤其是作為社會公眾人物,損害了行業形象,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對廣大青少年健康成長尤為不利。廣播影視作品是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歷來倡導廣播影視從業人員遵紀守法,自覺踐行社會主義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風;歷來倡導廣播影視文藝工作者追求德藝雙馨,通過優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會上傳播正能量。為進一步淨化音頻、熒屏、銀幕和網絡環境,營造良好從業氛圍,現重申有關要求如下:

一、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堅持正確導向,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與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不得製作、播出以炒作演藝人員、名人明星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看點、噱頭的廣播電視節目;暫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各類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廣告節目。

二、各級有線電視網絡公司在電視視頻點播、電視回看等業務服務中,暫停播出(點播)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和各類電視節目。

三、城市電影院線、電影院、農村電影放映院線和電影隊暫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

四、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暫停傳播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網絡劇、微電影和各類節目,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與製作網絡視聽節目、網絡劇、微電影;不得製作傳播以炒作演藝人員、名人明星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看點、噱頭的網絡視聽節目;

五、在廣播影視對外交流中,暫停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和各類節目的贈送、銷售和交流。

特此通知

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
2014年9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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