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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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意見
1992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國民用航空局

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意見[編輯]

國務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航空運輸發展很快,一九八〇年至一九九一年運輸總周轉量年均增長率20%,一九九二年達到32%。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對空運需求過大,航空運輸發展速度雖然很快,仍不能滿足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各地區、各部門紛紛要求購買或租賃飛機和成立航空公司。目前,全國非民航局直屬的航空公司已有二十一家,另有九家正在籌辦,還有十幾個省市申請開辦,加上民航局直屬的十一家航空公司,我國現有三十二家航空公司經營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總的來說,我國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是正常的,成績是顯著的。但因航空公司和飛機增加過快,民航內部結構不平衡的矛盾進一步加劇,給飛行安全管理帶來不少問題,特別是從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到十一月二十四日的近四個月內,連續發生五起從事民用航空飛行的一等事故,死亡三百零九人,報廢飛機和直升機五架。在這麼短的時間裡,連續發生這麼多起重大空難事故,傷亡這麼多人,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在我國民航歷史上是沒有過的。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要「採取堅決措施加強適航證管理和其他安全措施,以杜絕此類事情發生」的重要批示精神,我們在對以往發生事故的原因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民用航空業對安全技術和管理要求很高,任何忽視安全的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和無法彌補的損失。所以,必須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正確處理好安全與業務經營的關係,任何崗位、任何環節、任何時候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認真做好飛行、機務維修、航管、氣象、通信、運輸服務、安全檢查、訓練以及機場保障等工作,以確保安全。從一九九三年起,每年由全國安全委員會和民航局共同對航空公司的飛行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評估,平時也可隨時進行檢查,凡不能保障飛行安全的必須進行整改或停業整頓。

二、民航局要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實際可能,切實做好行業發展規劃和結構調整計劃,重點加強民航航行管制、機務維修、機場保障等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員培訓,特別是空勤人員培訓。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家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產業政策規定和民航規劃的要求,進行機場建設和購置飛機,促進我國民航事業穩定、協調地發展。

三、申請開辦航空公司,要嚴格按規定條件、程序和標準報批,其他部門不得越權批准。對不具備開辦航空公司條件的地方和單位,一律不得遷就照顧。未按國家規定批准的任何單位,不得經營民用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業務。凡未經合法手續批准自行經營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業務的民航企業,工商管理部門不得予以註冊登記,民航局勒令其停業。

四、航空製造業、航空維修業、機場、學校均不得開辦或合股開辦航空運輸企業。凡已經開辦的應在六個月內停辦,由上述單位與其他單位合辦的,應抽回或轉讓其資產。有關資產轉移問題,由開辦單位商民航部門辦理。

五、要大力加強維修工作,對維修企業針對不同情況逐個調查研究,逐個解決問題,並選派得力幹部加強領導,下決心消除因維修工作跟不上造成對飛行安全的隱患。

六、未經民航局頒發適航證的飛機、直升機和駕駛執照的飛行員,不得從事民用航空飛行活動,已經民航局批准的民航企業不得超越規定的經營範圍。購買和租賃民用飛機、直升機,必須按規定的審核程序進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進口未經民航局型號審查許可或適航檢查批准的民用飛機、直升機從事航空運輸。凡違反規定所簽協議一律無效。對老舊飛機,由民航局適航部門逐型逐架進行適航檢查和評估,凡不適航的一律停飛退役。

七、各航空公司聘用空地勤人員必須通過組織聯繫和按規定辦理手續。凡不按組織手續辦理而擅自聘用的,民航局將收回其駕駛執照和維修執照。

八、航空公司、機場、航行管制等單位的人員要立足民航,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本職工作,不得從事第二職業。

九、民航各部門要強化安全管理和監察工作,建立集中統一的安全管理和監察系統,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對航空公司及飛行保障部門實施檢查監督。民航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民用航空法規,遵守民航局頒布的有關規章、標準、指令,自覺服從民航局的安全管理,接受其監督檢查,並定期向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報告有關遵守規章制度保證飛行安全的情況。

十、要加快我國空中交通管制體制改革步伐,近期內重點改革我國緊張空域劃分、航路設置和高度層配置等項制度,以增加空中交通流量,確保空中航行安全。

十一、軍隊飛機執行民用航空業務,仍按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的《軍隊所屬航空器從事不定期民用航空運輸管理暫行規定》(國函〔1992〕14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重新頒發關於使用飛機執行各項專業任務的規定》(國發〔1984〕178號)執行。對從事民用航空運輸的軍隊所屬飛機、直升機及機組人員,由空軍考核發證。對軍隊執行民用航空業務,由空軍制定有力措施,擬定管理辦法,嚴格把關,嚴格審核發證,加強軍隊飛機、直升機執行民用航空業務的管理,未經批准和不符合適航標準的一律不准飛行。

十二、要抓緊制定《航空法》和各項配套法規,通過法律規範全國民用航空活動,使我國的民用航空事業沿着法制軌道健康發展。

十三、對違反規定、規程而造成重大事故和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中國民用航空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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