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監管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監管工作的意見 農漁發〔2021〕18號 2021年10月8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海警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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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海警局關於加強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監管工作的意見
農漁發〔2021〕1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海關、市場監管廳(局、委),各直屬海事局,中國海警局各海區分局、直屬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海關、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涉漁船舶綜合管理有關決策部署,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現就加強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緊緊抓住審批、修造、檢驗關鍵環節,聚焦痛點、難點、焦點問題,通過建機制、重監管、強保障,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施策、源頭治理,全面提升涉漁船舶綜合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則
1.強化源頭管控。嚴格按照漁業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海警法、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聚焦船舶修造廠點和海洋大中型船舶監管,從源頭上遏制涉漁「三無」船舶違法違規勢頭。
2.加強協調聯動。建立健全部門協調聯動和倒查工作機制,加強行刑銜接,聯合聯動執法,強化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監管,形成部門合力。
3.堅持懲治並舉。綜合運用嚴格制度、嚴密法治和信用懲戒等措施,加大對各類涉漁船舶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對於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貢獻突出的船舶修造企業,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可通過適當方式予以鼓勵和表揚。
(三)工作目標
到2025年,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監管協調聯動長效機制有效建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監管工作規範高效,依法依規開展船舶修造和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理念深入人心,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社會氛圍基本形成,涉漁船舶綜合管理水平明顯提升。
二、健全工作機制
(四)健全工作機制。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涉漁船舶監管協調工作機制,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海關、市場監管、海警部門和漁船檢驗主管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在機制框架內每年開展會商,定期通報評估地方工作落實情況,討論研究工作思路。建立涉漁船舶倒查機制,對查處的涉漁船舶溯源倒查修造企業和廠點。充分發揮打擊海上違法犯罪等相關協調機製作用,健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加強涉漁船舶監管工作。
(五)明確任務分工。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加強船舶修造行業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偽造、變造船舶戶牌,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查處,對涉嫌犯罪的依法嚴厲打擊。漁船檢驗機構負責加強合法漁船檢驗工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漁船審批、登記、報廢管理及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漁政執法工作。海關等部門依據職責查處打擊涉漁船舶走私活動。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涉漁船舶修造廠點。海警部門負責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海域漁業執法工作,嚴厲打擊涉漁船舶違法生產、越界(線)捕撈等違法違規活動和刑事犯罪活動。
三、落實監管責任
(六)加強漁船管理。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漁船登記、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嚴格在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範圍內開展審批,不得為未批先建或者未按審批核定內容製造、改造的船舶發放漁業船舶證書,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漁船拆解報廢監管,認真落實《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規範漁船拆解活動,嚴禁報廢漁船違規進入市場。
(七)規範漁船檢驗。各級漁船檢驗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漁船檢驗機構建設和監督,指導檢驗機構嚴格按照漁船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對合法漁船實施檢驗。各級漁船檢驗、漁業漁政、船舶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協同,推進漁船檢驗質量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切實提升漁船檢驗與修造質量水平。
(八)加強修造管理。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做好涉漁船舶修造企業統計,組織開展涉漁船舶修造企業摸底排查,深入調研轄區內船舶修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建立涉漁船舶修造企業台賬。要加強對涉漁船舶修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監管,指導涉漁船舶修造企業嚴格按照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核定的內容製造、改造漁船。要加強涉漁船舶依法合規修造的宣貫培訓,及時發現並制止違規行為,推動涉漁船舶修造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九)開展聯合執法。在涉漁船舶監管協調工作機制框架內,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聯合各成員單位組織開展涉漁船舶監管專項聯合執法行動,重點查處違法修造、無照經營、違法捕撈等違法違規行為和走私犯罪活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據職責牽頭調查處理。要加強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綜合運用行政、刑事處罰和信用聯合懲戒等措施,加大對各類涉漁船舶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十)做好溯源倒查。各部門在偵辦、查處涉漁船舶案件時,應當將船舶修造情況納入調查範圍,發現違法違規修造線索的,應當及時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廠點。其中,涉嫌無照經營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生產經營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嫌未經審批、檢驗擅自建造、改造涉漁船舶的,由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會同漁船檢驗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涉嫌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相關部門按職責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調查處置。
四、強化工作保障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深刻認識涉漁船舶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增強責任意識,落實屬地責任。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強化跟蹤指導和責任追究。要敢於動真碰硬,瞄準重點地區、重點對象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活動。要暢通舉報途徑,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強部門間工作交流,及時總結先進經驗,每年報送工作總結。同時,也要妥善維護漁民群眾和企業合法權益,做好幫扶保障配套工作。
(十二)強化宣貫落實。要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加強政策宣傳,及時將涉漁船舶審批、修造、檢驗政策傳遞給涉漁船舶修造企業、漁民及相關社會組織。要綜合運用正面宣傳、警示教育等多種手段,及時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向社會傳遞正能量,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鼓勵以發放政策圖冊、張貼明白紙、組織政策進廠進村進港等多種形式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群眾關切,確保政策落實效果。
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海警局
2021年10月8日
附件:
農漁發18(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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