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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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管理的通知
民發〔2018〕78號
2018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民政部網站

關於加強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管理的通知

民發〔2018〕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戰區、各軍兵種、軍委機關各部門、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武警部隊政治工作部(局、處):

近年來,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工作呈現增多趨勢,在推動軍地學術交流、促進軍民融合發展上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擅自冠以涉軍名稱、隨意開展涉軍業務活動、吸收未按規定批准的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等問題,在軍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加強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工作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冠以涉軍名稱的非軍隊主管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

成立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一般不得冠以「解放軍」、「軍隊」、「全軍」、「武警」、「八一」、「軍事」、「將軍」、「將校」、「士兵」等涉軍名稱和部隊番號等字樣。

確因工作需要冠以涉軍名稱的,其冠名事項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全國性社會團體冠以涉軍名稱的,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商中央軍委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後,由軍隊有關業務部門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同意;地方性社會團體冠以涉軍名稱的,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商軍隊大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後,由軍隊有關業務部門報軍隊大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同意。具體事宜由軍隊組織部門承辦。軍隊政治工作機關同意後,出具《同意冠以涉軍名稱的證明》,民政部門依據《同意冠以涉軍名稱的證明》辦理相關手續。分支機構冠以涉軍名稱的,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已經冠以涉軍名稱的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以上程序權限重新履行報批手續,未履行相關手續前不得再組織相關活動。

二、規範非軍隊主管社會團體開展涉軍業務活動管理

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開展涉軍業務活動,主要包含兩種情況:一是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與軍隊有關部門擔負的職能交叉重疊;二是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與軍隊部門擔負的職能業務沒有直接關聯,但因特殊情況需開展與軍隊有關的業務活動。

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中涉軍業務範圍,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商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後,由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逐級報中央軍委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同意,同時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備案;地方性社會團體章程中涉軍業務範圍,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商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後,由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逐級報軍隊大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同意,同時報軍隊大單位組織部門備案。備案後,社會團體可在其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涉軍業務活動,可以不再履行報批手續,每年12月31日前將開展涉軍業務活動情況報軍隊相應業務部門。全國性和地方性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時辦理報批手續,未履行程序的,不得開展相關涉軍業務活動。

章程中規定的業務範圍與軍隊部門擔負的職能業務無直接關聯的社會團體,一般不得開展涉軍業務活動。確需開展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應當商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後,逐級報中央軍委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同意,同時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備案;地方性社會團體,應當商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後,逐級報軍隊大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同意,同時報軍隊大單位組織部門備案。

三、嚴格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會團體及其活動管理

軍隊人員(指軍隊編制的現役軍人、文職人員、職工和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和單位參加社會團體及其活動,必須嚴格執行《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明確的有關要求。已移交地方的軍隊退休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及其活動,軍隊不再負責審批。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參加社會團體及其活動的管理和審批,按照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退休幹部相關規定執行;無軍籍退休職員幹部按照安置地事業單位同職級退休幹部相關規定執行。軍隊退役人員不得以軍人身份參加社會團體和社團活動。

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的社會團體,應當限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省級黨委和人民政府以及軍隊單位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或者是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行業協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

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必須以《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批准書》為憑;軍隊單位參加社會團體,必須以《軍隊單位參加社會團體批准書》為憑。軍隊人員和單位無《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批准書》和《軍隊單位參加社會團體批准書》的,一律不得參加或者兼任。

軍隊人員一律不得兼任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社會團體換屆後,軍隊人員和單位需要繼續參加該社會團體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未參加社會團體的軍隊人員一般不得參加社會團體活動。因工作需要確需參加的,按照軍隊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團體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報批由擬參加社會團體活動的軍隊人員的管理部門承辦。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軍隊主管的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涉軍事項,參照本通知執行。

民 政 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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