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高校高校學生管理禁止學生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的緊急通知
關於加強高校高校學生管理禁止學生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的緊急通知 教學〔2004〕8號 2004年3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原文出自教育部網站。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
近期,一些地區非法傳銷活動猖獗,並且向高效滲透發展,一些高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或求職時上當受騙。3月15日,湖北省教育廳報告,該省近30所高校幾十名學生在重慶實習期間,不法分子以高回報和「參與創業」為誘餌,採取洗腦、上課、談心、感情交流等方式,騙取他們高額傳銷費並誘使其參與非法傳銷化妝品。3月22日,武漢大學報告,該校部分畢業班學生應廣東人才市場和用人單位邀請,前往廣東參加就業面試,其中,個別學生上當受騙,被傳銷組織非法控制。據了解,這些學生有的陷入傳銷泥潭不能自拔,有的被傳銷組織控制無法脫身,有的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目前,有關省教育廳、公安廳和高等學校已派出人員投入解救工作,公安部門正在組織力量對非法傳銷組織進行打擊。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各高等學校要高度重視非法傳銷活動對高校學生學習和生活帶來的危害,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學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嚴厲打擊非法傳銷活動,確保學生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維護高校穩定。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針對傳銷等非法活動,對全體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根本目的是非法聚集公眾資金,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務院於1998年4月18日發布《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明令禁止各種傳銷活動。各高等學校要通過教育使學生充分認識到非法傳銷的欺詐性、隱蔽性和危害性,各地公安機關要主動上門,以講座等不同的形式向廣大學生宣講傳銷的非法本質,幫助他們提高識別能力,增強防範意識,自覺抵制各種非法經營活動的誘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艱苦奮鬥的精神。
二、各高等學校要密切關注本校學生動態,及時了解和掌握每一個學生的課內課外活動情況。要針對外地實習、外出聯繫工作學生人數多、地域分散的特點,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和方法,隨時掌握他們的動向,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和管理。
三、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與相應的公安機關建立信息通報制度。非法傳銷多發地區還應建立教育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情況,統一認識。如發現傳銷等非法活動要及時報告,配合公安機關及時查處,並有針對性地做好參加過非法傳銷活動學生的教育、安撫工作,消除不良影響和隱患。對極少數不服從教育管理,多次參加非法傳銷活動或在非法傳銷活動中起重要作用的學生,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性質嚴重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各級公安機關要繼續保持嚴厲打擊非法傳銷活動的態勢,適時組織專項鬥爭,加強案件偵辦工作,堅決遏制非法傳銷猖獗的勢頭。
四、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要對本省在校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進行認真清查,嚴格審查用人單位進入畢業生就業市場的資格,嚴格規範就業市場。對發現以招聘畢業生為名誘騙學生從事傳銷的活動組織或個人,要迅速與公安部門聯繫予以打擊。
五、近年來,隨着高校辦學規模不斷擴大,在校學生人數急劇增加,高等學校學生管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工作任務十分艱巨。高等學校要高度重視並大力加強高校學生日常管理,尤其要加強對重點人群(如畢業班學生、實習學生)的管理。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各省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本地區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和保衛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確保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秩序、生活秩序和安全穩定。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速將本通知轉發至屬地內各高等學校。
教育部
公安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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