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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華僑、僑眷、歸僑、歸國華僑學生身份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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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關於華僑、僑眷、歸僑、歸國華僑學生身份的解釋
1957年12月4日
關於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等身份解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關於華僑、僑眷、歸僑、歸國華僑學生身份的解釋
(1957年12月4日)

  (一)華僑

  甲、凡僑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就是華僑。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有華僑身份:

  1.解放前出國的留學生,現已離開學校在國外就業或從事研究工作者(包括半工半讀者在內);

  2.僑批員;

  3.在國外(不包括港澳)輪船公司(包括國外華僑資本代理,租賃或自行經營的)服務的中國籍海員;4.偽外交人員脫離蔣介石集團而從事其他社會職業者;

  5.解放後逃亡國外的人員,在國外從事正當職業者。

  丙、有下列身份之一者,不是華僑:

  1.香港、澳門的中國居民;

  2.出國留學生;

  3.出國遊歷或考察的人員;

  4.政府派往國外的公務人員;

  5.居住我國邊境經常來往國境內外地區的邊境居民;

  6.派往蒙古人民共和國協助建設的工人。

  (二)僑眷

  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僑眷:

  1.華僑在國內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2.華僑在國內的旁系親屬和義父、母、子、女、其生活來源依靠華僑接濟者;

  3.華僑在國內的旁系親屬,雖不依靠華僑的接濟為其生活主要來源,但與華僑未分家者。

  乙、僑眷身份的消失:

  原為僑眷,如因華僑在外死亡或已歸國而失去甲項各條構成僑眷身份的條件者,原則上其僑眷身份即已消失。

  丙、歸僑的配偶及親屬是否算僑眷:

  1.歸僑在國內結婚的配偶,只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才算僑眷:

  (1)配偶本人具有甲項所規定的三條件之一者;

  (2)歸僑再出國者;

  (3)歸僑的直系親屬仍僑居國外者。

  2.歸僑從國外帶回的配偶及其他親屬,如果是中國人,應當是歸僑;如果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只有在加入中國籍後、歸僑再出國或歸僑的直系親屬仍僑居國外的情況下,才算僑眷。

  (三)歸國華僑:

  「歸國華僑」是華僑回國後的通稱。不論回國時間長短,也不論自行回國或被迫回國,都可稱之為歸國華僑。

  (四)歸國華僑學生:

  僑居國外的華僑子、女(包括父、母未出國而子、女被親友攜帶出國者),從國外來求學,現在還繼續在國內學習的,就是歸國華僑學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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