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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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7〕8號
2017年3月13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發布機關:財政部 扶貧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農業部 林業局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7〕8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發展改革委、民(宗)委(廳、局)、農業廳(農墾管理部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民宗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與管理,促進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412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扶貧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農業部 林業局
2017年3月13日


附件: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加強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新疆兵團」)主要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

第三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當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統籌整合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三西」農業建設、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

第四條 堅持資金使用精準,在精準識別貧困人口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鉤,切實使資金惠及貧困人口。

第二章 預算安排與資金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依據脫貧攻堅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本地脫貧攻堅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切實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資金投入情況納入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內容。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革命老區、貧困民族地區、貧困邊疆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傾斜,使資金向脫貧攻堅主戰場聚焦。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貧困狀況、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貧困狀況主要考慮各省貧困人口規模及比例、貧困深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等反映貧困的客觀指標,政策任務主要考慮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年度脫貧攻堅任務及貧困少數民族發展等工作任務。脫貧成效主要考慮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第三章 資金支出範圍與下達

第八條 各省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等方面,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過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上述社會事業事項(「雨露計劃」中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畢業後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對家庭給予扶貧助學補助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

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貧困縣,由縣級按照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有關文件要求,根據脫貧攻堅需求統籌安排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九條 各省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並由縣級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項目管理費專門用於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開支。

第十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強化地方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各省要充分發揮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統籌整合使用相關財政涉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第十二條 各省要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下達各省財政廳(局),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要求,財政部按當年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省財政廳(局),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安排新疆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新疆兵團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 各地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分別商財政部擬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各支出方向資金的分配方案。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根據審定的分配方案下達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加強資金監管。

(三)各級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農墾管理)、林業等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具體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四)安排新疆兵團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並落實績效管理各項要求。

第十八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績效評價年度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扶貧辦制定。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農墾管理)、林業等部門要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各地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進行全面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根據財政部計劃安排開展監督檢查。各級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農墾管理)、林業等部門要配合專員辦做好有關工作。

創新監管方式,探索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逐步實現監管口徑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認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農墾管理)和林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扶貧辦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本省專員辦。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12號)同時廢止。《[[財政部 國家民委關於印發<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民委關於印發<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6〕18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國有貧困農場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7〕347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04號)、《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財農〔2006〕356號)中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扶貧辦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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