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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等三項準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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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等三項準則的通知
財會〔2020〕17號
2020年11月19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等三項準則的通知

財會〔2020〕17號

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回應社會各界對審計質量的關切,指導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提高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能力,提升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修訂)了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準則。

本次擬訂(修訂)的準則包括三項,分別是《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修訂)、《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2號——項目質量覆核》(擬訂)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修訂),現予批准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對於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於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即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適合本事務所的質量管理體系並開始運行,自運行一年之內開始對該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價;

2.對於不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於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適合本事務所的質量管理體系並開始運行,自運行一年之內開始對該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價;

3. 允許和鼓勵提前執行本批准則。

本批准則生效實施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9〕5號)中,相應的《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 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鑑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附件:

1.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管理

2.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2號——項目質量覆核

3.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

財政部

2020年11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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