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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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印發《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88]新出發字第216號
1988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新聞出版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87年12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聯合召開了部分省市新聞出版局、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局)有關負責人參加的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現將會議紀要發給你們,請迅速傳達貫徹,以推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的深入開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紀要》中涉及的政策、法律界限問題,將作進一步的司法解釋。如《紀要》與「兩高」的解釋相牴觸,以「兩高」的解釋為準。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法律依據和政策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新聞出版署、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87年12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聯合召開了有遼寧、山東、陝西、四川、江西、湖北、廣東、北京、天津、上海等10省、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局)、新聞出版局有關負責人參加的《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辦公廳、中宣部出版局等有關部門派人出席了會議。與會同志以黨的十三大確定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認真學習、研究了國務院發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兩高《通知》),交流了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經驗和問題,並結合具體案例深入討論了查處工作中應注意的政策、法律界限;公安、新聞出版系統與會的同志還專門討論了《印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紀要如下:

  一、會議總結了前一段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工作,進一步加深了對查處工作的重要意義的認識。

  與會同志回顧半年來貫徹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精神、開展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實踐,一致認為:國務院關於開展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決策,是正確的、及時的。半年來取得的戰果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據不完全統計,1987年7月至10月底,全國共查獲非法圖書1613萬餘冊,非法期刊474.7萬餘冊,非法報紙656.6萬餘份,非法錄音帶151萬餘盒,非法錄像帶89600餘盒。其中大部分內容誨淫誨盜,格調低下,教唆犯罪,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的出版事業,擾亂了社會主義的文化市場,影響了精神文明的建設,敗壞了改革、開放政策的聲譽;尤其是這些非法出版物毒化了社會風氣,毒害了群眾,特別是對青少年影響更大。近年來,刑事犯罪人員趨於低齡化,25歲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人員總數的50%以上。在青少年犯罪中,性犯罪、暴力犯罪占相當比重,其中不少是帶有幫會色彩的團伙犯罪。出現這種社會現象,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了宣揚打鬥、兇殺、色情、淫穢的非法出版物的毒害和引誘。因此,對非法出版活動,特別是對非法出版犯罪活動,進行嚴厲打擊,是十分必要的。開展這項鬥爭,是把加強行政管理、加強經濟管理、加強治安管理與打擊犯罪結合起來的綜合治理工作,是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社會和經濟的重要步驟,是為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社會環境的重要措施。

  與會同志還指出,這次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行動,由於各級政府重視,有關部門協同作戰,廣泛宣傳,大造聲勢,重點明確,注意政策,堵源截流,加強管理,從而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了顯著成效,初步剎住了猖獗一時的非法出版活動。但是,我們仍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清楚地認識到:

  由於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腐朽思想還將長期存在,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還將長期存在;在改革、開放、搞活的新形勢下,勢必仍有一些人千方百計地鑽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利用非法出版活動牟取暴利,甚至進行破壞活動。

  因此,我們要將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加強聯繫,互相支持,聯合行動,對隨時出現的非法出版犯罪活動予以迎頭痛擊,以保衛和促進四化建設,使改革、開放得以順利進行。

  二、會議強調加強經常性的管理工作,逐步使出版管理工作法規化、制度化。

  與會同志指出,要比較徹底地制止非法出版活動,必須針對出版活動(包括編輯、印刷、發行、銷售)每個環節存在的問題,摸索符合客觀規律的管理制度,既治標,又治本;既堵塞漏洞,又利於改革搞活,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規化、制度化的軌道,促進我國出版事業進入健康而富有活力的發展階段。

  出版管理中的當務之急是加強印刷業的管理,以堵塞非法出版物的源頭。為此,會議對國家經委、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輕工部等部門聯合草擬的《印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討論,提出了修改意見,希望儘快發布實施。

  三、會議認為國務院發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兩高《通知》,為查處非法出版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通過認真學習兩個法規文件,與會同志一致認為:這兩個法規文件的發布,為查處非法出版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標誌着我國出版管理事業在加強法制建設方面前進了一大步。

  大家分析這兩個文件的內容說:兩高《通知》的第一項規定,明確了查處一般的非法出版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據,即凡是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從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活動,情節嚴重的,都應當按投機倒把罪論處;兩高《通知》的第二項規定,明確了查處特殊的非法出版活動,其中非法經營或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應以投機倒把罪論處。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將「印製、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製品),獲得非法利潤的行為」,列入應予以行政處罰的投機倒把行為,則為查處一般的構不成犯罪的非法出版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有了這兩個法律文件,查處非法出版活動的法律依據就比較完備了。

  如果說,以往對非法出版活動打擊不力是因為法律規定不夠明確,那麼,今後再出現打擊不力的現象就是我們工作上的問題了。

  四、會議對當前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中的幾個重要的政策、法律界限問題有了較明確的認識。

  與會同志通過對當前查處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深入討論,對幾個重要的應當解決的政策、法律界限問題有了較明確的認識。

  1.關於「非法出版物」的含義。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對非法出版物的含義作了明確規定:

  凡不是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都屬於非法出版物。

  非出版單位編印、翻錄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的資料性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須報經主管單位批准,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或省以上(含省級)音像管理機關核准並發給准印證,方可印製;否則,所印製的出版物,亦視為非法出版物。

  上述規定區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以出版物本身是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為依據。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定,只有經國家出版管理部門審批登記、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出版單位,才是合法出版單位。凡不是合法出版單位印製的供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均是非法出版物。這類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出版物;

  盜用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的名義,印製的出版物;

  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出版物;

  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單位印製的供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除上述非法出版物外,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

  即使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具有淫穢、反動內容的出版物,也應視為非法出版物。

  2.關於當前查處的重點對象。與會同志認為,在當前依法查處非法出版活動中,應重點查處以下幾種犯罪分子:

  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從事淫穢出版物的製作、販賣、傳播的犯罪分子;

  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量出版、印製、發行、銷售內容淫穢、反動的非法出版物的犯罪分子;

  以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為常業、獲取非法收入數額巨大的犯罪分子;

  非法出版活動集團的首要分子;

  從事非法出版活動屢教不改,特別是曾受到處罰仍不悔改,繼續搞非法出版活動的犯罪分子。

  與會同志強調,在查處工作中,一定要十分注意區分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而判斷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根本標準,就是看其是否有利於發展生產力,是否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對於那些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非法出版活動,原則上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改革中出現的新鮮事物,則要加以保護、扶植。總之,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注意掌握政策界限,該嚴則嚴,該寬則寬,「實事求是,區別對待,以達到打擊少數嚴重不法分子,教育大多數的目的」。

  3.關於對以投機倒把罪論處的非法出版犯罪案件如何認定「情節嚴重」的問題。與會同志認為,認定「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的數額或非法獲利的數額較大為起點,並結合考慮其他嚴重情節。由於非法出版活動本身具有的不付稿酬、印製量大、利潤高等特點,如果對非法出版犯罪案件完全適用兩高《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關於「數額」的規定,就不恰當了。但是,目前司法機關處理這類案件較少,非法出版活動的情況又較複雜,要提出一個比較適當的量刑數額標準,條件還不夠成熟,需要通過司法實踐總結經驗。當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兩高1985年規定的數額,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應掌握的數額標準。同時,應結合其他嚴重情節綜合加以考慮。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有:非法出版物內容的毒素大、危害性大;長期從事或多次搞非法出版活動;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利用職權搞非法出版活動;非法出版物已發行到社會上,等。

  4.關於非法出版物的鑑定問題。與會同志一致同意對非法出版物,特別是淫穢出版物,司法機關應委託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專門知識和一定政治素質的人進行鑑定。出版物的鑑定,必須有3名以上經出版物主管部門指派、經司法機關聘請的人進行;鑑定後,應寫出鑑定書;鑑定人、指派鑑定人的單位應在鑑定書上簽字或加蓋印章;鑑定書應較具體地寫明鑑定結論的根據。

  對鑑定結論發生爭議或有異義時,屬圖書、報刊的,應提請國家新聞出版署組織專人覆核;屬音像的,應提請廣播電影電視部組織專人覆核。

  鑑定淫穢出版物的標準,是國務院1985年4月發布的《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5.關於如何對待已處理的案件。對兩高《通知》下發前已作過處理的案件,一般不再變動,但對下列少數案件要重新處理:非法獲利或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而原判量刑畸輕的案件;犯罪活動情節惡劣,而原判量刑畸輕的案件;依法本應嚴懲,而只作了行政處罰的案件;受到行政處罰仍不悔必,繼續從事非法出版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的案件等。

  6.關於證據問題。在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案件時,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要把證據搞紮實;對非法經營和非法獲利的數額,要證據確鑿,計算準確,不能估算。

  7.關於如何處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問題。

  與會同志反映,目前在查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非法出版活動中,阻力很大,處理困難。與會同志認為,辦理這一類案件時,一定要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剛正不阿,秉公執法,嚴格按照兩高在《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的有關規定辦案,即: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非法出版活動,為本單位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工商法規處理;對其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單位進行非法出版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會同志強調,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既是一項緊迫的任務,又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會後應進一步加強聯繫,互通情況,互相支持,配合行動,不要互相推諉,也不要越權插手不應屬於本部門處理的案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管理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切實加強對出版活動的各個環節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法出版違法活動,要儘快查清,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公安部門對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特別是對製作淫穢出版物的犯罪活動,要迅速立案、偵破、移送檢察機關;檢察院、法院受理案件後,對嚴重的非法出版犯罪分子,應當依法懲處。會議希望各地抓住若干典型案例,特別是大案要案,儘快查清處理,廣為宣傳,以推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的深入開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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