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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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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測圖字〔2009〕2號
2009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國家測繪局
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規範》的通知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計劃單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

為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促進地圖市場繁榮發展,國家測繪局制定了《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補充規定(試行)》,以進一步完善、規範地圖內容表示。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測繪局。

國家測繪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補充規定(試行)

[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管理,進一步規範地圖內容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促進地圖市場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本補充規定所稱公開地圖,是指公開出版、銷售、傳播、登載和展示的地圖和涉及地圖圖形的產品。

  第三條 公開地圖位置精度不得高於50米,等高距不得小於50米,數字高程模型格網不得小於100米。開本可不受限制。

  第四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公開地圖,在依法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圖審核前應當採用國家測繪局規定的統一方法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第五條 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下列內容(對社會公眾開放的除外):

  (一)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道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等直接服務於軍事目的的各種軍事設施;

  (二)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及其內部的所有單位與設施;

  (三)武器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危險化學品、鈾礦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等與公共安全相關的設施;

  (四)專用鐵路及站內火車線路、鐵路編組站,專用公路;

  (五)未公開機場;

  (六)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下列內容的具體形狀及屬性(用於公共服務的設施可以標註名稱),確需表示位置時其位置精度不得高於100米:

  (一)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石油和燃氣設施、重要戰略物資儲備庫、氣象台站、降雨雷達站和水文觀測站(網)等涉及國家經濟命脈,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民用設施;

  (二)監獄、勞動教養所、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救助管理站和安康醫院等與公共安全相關的單位;

  (三)公開機場的內部結構及運輸能力屬性;

  (四)渡口的內部結構及屬性。

  第七條 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下列內容的屬性:

  (一)重要橋梁的限高、限寬、淨空、載重量和坡度屬性,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寬度屬性,公路的路面鋪設材料屬性;

  (二)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質和岸質屬性,水庫的庫容屬性,攔水壩的構築材料和高度屬性,水源的性質屬性,沼澤的水深和泥深屬性;

  (三)高壓電線、通信線、管道的屬性。

  第八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表示應當以國家依法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以及市、縣級行政區界線畫法,應當按照國務院最新批准發布的標準畫法圖繪製。

  第十條 繪製中國地圖(含示意性中國地圖)應完整表示中國領土,不得隨意壓蓋中國地圖圖形範圍。

  第十一條 本補充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補充規定有不符的,按本補充規定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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