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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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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資發財評規〔2021〕18號
2021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國資委
國資委網站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資發財評規〔202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近期,個別地方國有企業發生債券違約,引發金融市場波動和媒體關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要求加強國有企業債務風險處置和防範應對工作。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風險防範化解工作,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國有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防範化解重大債務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並要求國務院國資委督促指導地方加強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為此,國務院國資委結合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實踐,研究制定了《關於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地方國有企業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國資委

2021年2月28日

關於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工作要求,指導地方國資委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有效防範化解企業重大債務風險,堅決守住不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當前加強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的重要性

加強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要舉措;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地區經濟平穩運行的客觀需要;是落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推動國有企業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各地方國資委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意識,充分認識當前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的重要性、緊迫性,督促指導地方國有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增強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依法合規開展債務融資和風險處置,嚴格遵守資本市場規則和監管要求,按期做好債務資金兌付,不得惡意逃廢債,努力維護國有企業良好市場信譽和金融市場穩定。

二、完善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精準識別高風險企業

各地方國資委要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完善重點債務風險指標監測台賬,逐月跟蹤分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各級企業債務風險的動態監測,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應對。可參照中央企業債務風險量化評估體系,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量化評估機制,綜合債務水平、負債結構、盈利能力、現金保障、資產質量和隱性債務等,對企業債務風險進行精準識別,將債務風險突出的企業納入重點管控範圍,採取特別管控措施,督促企業「一企一策」制定債務風險處置工作方案,確保穩妥化解債務風險。

三、分類管控資產負債率,保持合理債務水平

各地方國資委可參照中央企業資產負債率行業警戒線和管控線進行分類管控,對高負債企業實施負債規模和資產負債率雙約束,「一企一策」確定管控目標,指導企業通過控投資、壓負債、增積累、引戰投、債轉股等方式多措並舉降槓桿減負債,推動高負債企業資產負債率儘快回歸合理水平。督促指導企業轉變過度依賴舉債投資做大規模的發展理念,根據財務承受能力科學確定投資規模,從源頭上防範債務風險。加強對企業隱性債務的管控,嚴控資產出表、表外融資等行為,指導企業合理使用權益類融資工具,對永續債券、永續保險、永續信託等權益類永續債和並表基金產品餘額占淨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嚴格對外擔保管理,對有產權關係的企業按股比提供擔保,原則上不對無產權關係的企業提供擔保,嚴控企業相互擔保等捆綁式融資行為,防止債務風險交叉傳導。規範平台公司重大項目的投融資管理,嚴控缺乏交易實質的變相融資行為。

四、開展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重點防控債券違約

各地方國資委要把防範地方國有企業債券違約,作為債務風險管控的重中之重。探索實施債券發行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審核納入債務風險重點管控範圍企業的發行方案,嚴禁欺詐發行債券、虛假披露信息、操縱市場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地方國有企業嚴格限定所屬子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可參照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對納入債務風險重點管控範圍的企業實行比例限制,引導企業做好融資結構與資金安全的平衡、償債時間與現金流量的匹配。將企業發債品種、規模、期限、用途、還款等關鍵信息納入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並實施滾動監測,重點關注信用評級低、集中到期債券規模大、現金流緊張、經營嚴重虧損企業的債券違約風險,督促指導企業提前做好兌付資金接續安排。對於按期兌付確有困難的,各地方國資委要指導企業提前與債券持有人溝通確定處置方案,通過債券展期、置換等方式主動化解風險,也可借鑑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模式,按照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妥善化解風險。

五、依法處置債券違約風險,嚴禁惡意逃廢債行為

對於已經發生債券違約的,各地方國資委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屬地責任,指導違約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妥善做好風險處置,通過盤活土地、出售股權等方式補充資金,積極主動與各方債權人溝通協調,努力達成和解方案,同時要努力挽回市場信心,防止發生風險踩踏和外溢。對於已無力化解風險、確需破產的,要督促企業依法合規履行破產程序,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及時、準確披露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資產劃轉、新增大額債務等重大事項,保障債權人、投資人合法利益。

六、規範債務資金用途,確保投入主業實業

各地方國資委要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融資資金用途管控,督促企業將籌集的資金及時高效投放到戰略安全、產業引領、國計民生、公共服務等關鍵領域和重要行業,原則上要確保投資項目的回報率高於資金成本,切實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作用。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國家金融監管政策,按照融資協議約定的用途安排資金,突出主業、聚焦實業,嚴禁過度融資形成資金無效淤積,嚴禁資金空轉、脫實向虛,嚴禁挪用資金、違規套利。探索對企業重大資金支出開展動態監控,有效防範資金使用風險。

七、全面推動國企深化改革,有效增強抗風險能力

各地方國資委要堅決貫徹落實國企改革三年行動要求,立足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長效機制建設,督促指導企業通過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風險難題。通過加強「兩金」管控、虧損企業治理、低效無效資產處置、非主業非優勢企業(業務)剝離等措施,提高企業資產質量和運行效率。嚴控低毛利貿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風險業務,嚴禁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管住生產經營重大風險點。加快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加速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不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市場核心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八、發揮監管合力,完善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體系

各地方國資委要把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作為一項系統性工程,從投資規劃、財務監管、考核分配、資本預算、產權管理、內控管理、監督追責和幹部任免等國資監管的各個環節綜合施策,完善監管體系,發揮監管合力,築牢風險底線。加強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證監局等部門的合作,推動債務風險信息共享,共同預警防範企業重大債務風險。國務院國資委將按照推動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的要求,督促指導地方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加快建立工作聯繫機制、日常監測機制、風險評估指導機制和重大風險報告機制。

各省級國資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指導地市和區縣級國資監管機構做好監管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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