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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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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資發監督規〔2020〕60號
2020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國資委
國資委網站

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資發監督規〔2020〕60號

各中央企業:

關於深化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國資委第325次黨委會議、第4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資委

2020年9月28日

關於深化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有效推動中央企業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圍繞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中央企業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內部審計領導和管理體制機制,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促進中央企業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國有資產監管各項政策制度。深化企業改革,服務企業發展戰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助力中央企業加快實現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和做強做優做大。

二、強化統一管控能力,進一步完善內部審計領導和管理體制機制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領導體制。建立健全黨委(黨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的內部審計領導體制。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不斷健全和完善黨委(黨組)領導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強化對內部審計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董事會負責審議內部審計基本制度、審計計劃、重要審計報告,決定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及其負責人,加強對內部審計重要事項的管理。董事長具體分管內部審計,是內部審計工作第一責任人。加快建立總審計師制度,協助黨組織、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經理層接受並積極配合內部審計監督,落實對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內部審計機構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切實發揮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管理和指導作用。落實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專門工作機構的職責,審計委員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有關會議並形成會議記錄、紀要,加強對審計計劃、重點任務、整改落實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和指導,督促年度審計計劃及任務組織實施,研究重大審計結論和整改落實工作,評價內部審計機構工作成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董事會或提請董事會審議。

(三)不斷完善集團統一管控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強化集團總部對內部審計工作統一管控,統一制定審計計劃、確定審計標準、調配審計資源,加快形成「上審下」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推動所屬二級子企業及二級以下重要子企業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未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子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由上一級審計機構負責。所屬子企業戶數多、分布廣或人員力量薄弱的企業,需設立審計中心或區域審計中心,規範開展集中審計或區域集中審計。各級內部審計機構審計計劃、審計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等事項,在向本級黨委(黨組)及董事會報告的同時,應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審計發現的重大損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風險應及時向集團總部報告。

(四)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體系。在不斷完善內部審計各項制度規定基礎上,對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國企改革重點任務、國有資產監管政策以及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內控體系建設等重要事項、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補短板、填空白,持續構建符合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體系。

(五)強化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審計工作結果簽字背書責任制度,明確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審計人員對審計結論和審計程序分別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研究制定本企業審計質量考評標準,推動審計人員績效考核結果與薪酬兌現、職業晉升、任職交流等掛鉤,探索建立與其他業務部門差異化的內部審計考核體系,作為被審計對象的同級業務部門不參與對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績效測評。對審計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的要嚴肅追責問責,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程序移送紀檢監察機構處理。下一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任免和年度績效考核結果需報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三、有效履行工作職責,全面提升內部審計監督效能

(六)積極推動內部審計監督無死角、全覆蓋。堅持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國資監管工作要求、完成國企改革重點任務、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以及管理、使用和運營國有資本情況等方面全面規範開展各類審計監督,重點關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典型性問題。對所屬子企業確保每5年至少輪審1次;對重大投資項目、重大風險領域和重要子企業實施重點審計,確保每年至少1次。企業可以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規範購買社會審計服務開展相關工作。

(七)加快推動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與應用。按照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化建設要求,落實經費和技術保障措施,構建與「三重一大」決策、投資、財務、資金、運營、內控等業務信息系統相融合的「業審一體」信息化平台。及時準確提供審計所需電子數據,並根據審計人員層級賦予相應的數據查詢權限。信息化基礎較好的企業要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探索建立審計實時監督平台,對重要子企業實施聯網審計,提高審計監督時效性和審計質量。

(八)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協同配合。加強與企業監事會、紀檢監察、巡視以及法律、財務、違規責任追究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各方面集中反映的問題領域作為重點關注事項。通過聯席會議、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強信息通報與交流、問題線索移送與協查等工作協同,對內部監督發現的共性問題或警示性問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提高企業內部監督透明度和影響力。

(九)提升審計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選拔政治過硬、德才兼備、具備專業技能和業務知識的複合型人才充實審計隊伍,鼓勵審計人員參加相關執業資格考試。加大與財務、內控、運營、採購、銷售、企業管理等業務部門之間的人員交流力度,拓寬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發展通道,將內部審計崗位打造成企業內部人才培養和選拔任用的重要平台。落實審計專項經費預算,配備與企業規模、審計業務量等相適應的審計人員,打造專業化、職業化的內部審計工作隊伍。

四、聚焦經濟責任,促進權力規範運行和責任有效落實

(十)深化和改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和改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圍繞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堅持以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審計為主,對所屬二級子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對掌握重要資金決策權、分配權、管理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的主要領導人員加大審計力度。完善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審計評價體系,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審慎作出評價和結論,鼓勵探索創新,激勵擔當作為,保護企業領導人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十一)規範有效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聚焦經濟責任,突出對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國資監管工作要求、企業改革發展目標任務等落實情況,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完善、投資經營、風險管控、內控體系建設與運行、整改落實等方面以及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和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的監督檢查。研究確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強化審計計劃剛性約束,不斷完善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協調、審計程序、審計評價、審計結果運用等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制度,有效落實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

五、突出關鍵環節,強化對重點領域的監督力度

(十二)圍繞提質增效穩增長開展全面監督。適應常態化疫情防控和國際形勢變化,結合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重點關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合併報表範圍調整、期初數大額調整、收入確認、減值計提等會計核算事項,保障會計信息真實性。加大對成本費用管控目標實現情況、應收賬款和存貨「兩金」管控目標完成情況、資金集中管控情況、人工成本管控情況以及降槓桿減負債等工作的審計力度。

(十三)突出主責主業專項監督。圍繞持續推動國有資本布局優化,聚焦主責主業發展實體經濟等工作要求,加大對非主業、非優勢業務的「兩非」剝離和無效資產、低效資產的「兩資」處置情況的審計力度。將打通供應鏈、穩住產業鏈等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執行、長期不分紅甚至虧損的參股股權清理、通過股權代持或虛假合資等方式被民營企業掛靠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重要任務。對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政策措施和監管要求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推動各項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十四)對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將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的決策審批、資產評估、交易定價、職工安置等環節納入內部審計重點工作任務,及時糾正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規範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參股企業的審計,通過公司章程、參股協議等保障國有股東審計監督權限,對參股企業財務信息和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堅決杜絕「只投不管」現象。

(十五)強化大額資金管控監督。針對近年來電子支付、網絡交易等新興資金結算手段的普遍使用等資金管理新形態,重點關注關鍵崗位授權、不相容崗位分離等內控環節的健全完善及執行情況,深入揭示資金審批、結算、對賬等各日常業務環節的薄弱點。對資金中心等資金管理機構每年至少應當審計1次,對負責資金審批和具體操作的關鍵崗位和重要環節應進行常態化監督。

(十六)加強對賭模式併購投資監督。將使用對賭模式開展的併購投資項目納入內部審計重點工作任務,對對賭期內的被併購企業開展跟蹤審計,對賭期結束後開展專項審計。重點關注對賭指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作為分期支付投資款或限售股份解禁、收取對賭補償等程序重要依據的合規性,及時揭示問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十七)加大對高風險金融業務的監督力度。加大對金融業務領域貫徹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執行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金融政策等方面審計力度,重點關注脫離主業盲目發展金融業務、脫實向虛、風險隱患較大業務清理整頓,以及投機開展金融衍生業務、「一把手」越權操作、超授權交易等內容。對重點金融子企業和信託、債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金融業務每年至少開展1次專項審計,切實防止風險交叉傳導。

(十八)落實對「三重一大」事項的跟蹤審計。對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加強對可行性研究論證、盡職調查、資產評估、風險評估等對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具有重要影響環節的監督力度,強化對決策規範性、科學性的監督,促進企業提高投資經營決策水平。

六、強化境外內部審計,有力保障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十九)加大境外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力度。結合境外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政治、經濟、文化特點,研究制定境外內部審計制度規定,在與外方簽訂的投資協議(合同)或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動落實中方審計權限。切實推進境外審計全覆蓋、常態化,對重點境外經營投資項目(投資額1億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業(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計1次。完善審計方式方法,配備具備外語能力、熟悉國際法律的複合型審計人員,探索開展向重要境外企業(機構)和重大境外項目派駐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境內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支持。

(二十)突出境外內部審計重點關注領域。聚焦境外經營投資立項、決策、簽約、風險管理等關鍵環節,圍繞境外經營投資重點領域以及境外大額資金使用、大額採購等重要事項,對重大決策機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內控體系有效性進行監督,保障境外國有資產安全,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

七、加強內控體系審計,促進提升企業內控體系有效性

(二十一)規範有效開展內控審計。將企業內控體系審計納入內部審計重點工作任務,圍繞企業內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制度制定和執行、授權審批控制和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等開展監督,倒查企業內控體系設計和運行缺陷。突出重大風險防控審計,重點檢查企業重大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重大風險事件及時報告和應急處置等工作開展情況,以及企業合規建設、合規審查、合規事件應對等情況。規範開展對投資決策、資金管理、招投標、物資採購、擔保、委託貸款、高風險貿易業務、金融衍生業務、PPP業務等重點環節、重要事項以及行業監管機構發現的風險和問題的專項內控審計,切實促進提升內控體系有效性。

八、壓實整改落實責任,促進審計整改與結果運用

(二十二)壓實整改落實責任。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負有監督檢查責任,被審計單位對問題整改落實負有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整改第一責任人,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對業務領域內相關問題負有整改落實責任。加快建立完善審計整改工作制度,完善整改落實工作規範和流程,強化內部審計機構監督檢查職責,積極構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整改工作機制,促進整改落實工作有效落地。

(二十三)強化整改跟蹤審計及審計結果運用。密切結合國家審計、巡視巡察、國資監管等各類監督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建立和完善問題整改台賬管理及「銷號」制度,由內部審計機構制定統一標準並對已整改問題進行審核認定、驗收銷號。對長期未完成整改、屢審屢犯的問題開展跟蹤審計和整改「回頭看」等,細化普遍共性問題舉一反三整改機制,確保真抓實改、落實到位。建立審計通報制度,將審計發現問題及整改成效依法依規在企業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審計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按程序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或紀檢監察機構處理。

九、加強出資人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管,組織開展檢查評價和責任追究

(二十四)強化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管。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按照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有關要求,圍繞國資監管重點任務研究制訂本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各項工作。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統籌謀劃和資源整合,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力量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的專業優勢。各中央企業要定期向國資委報送年度審計計劃、年度工作報告等情況,及時報送審計發現的重大資產損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風險等情況。認真做好對企業報送的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審核工作,持續加強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情況的匯總、分析和評價。

(二十五)建立健全出資人檢查評估工作機制。國資委探索研究制定內部審計工作效能評估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審計監督、整改落實等工作開展抽查,對審計計劃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結果運用等工作效能進行評估,每5年全部評估1次。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不力和存在重大問題的企業印發提示函或通報,壓緊壓實內部審計監督責任。

(二十六)加大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力度。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重大事項應列入審計計劃而不列入,或發現重大問題後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隱匿不報等失職瀆職行為,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及企業相應領導人員的分管或協管責任;對重大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查辦不力或審計程序不到位的,要逐級落實責任,堅決追責問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可以參照本意見,制定本地區所出資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規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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