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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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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9〕18號
2019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財農〔2019〕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規範和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使用效益,規範和加強績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是指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對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設定、審核、上報、下達、調整績效目標,以及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的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三條 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範。績效管理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規範的工作流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運行機制。

(二)目標導向。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評價標準的設定、評價方法的選用以及績效評價的實施,都以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為準則。

(三)分級管理。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分級實施、權責統一。中央負責整體績效管理,各省負責區域績效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主要負責擬定中央財政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和規範,審核整體績效目標,下達區域績效目標,組織整體績效評價,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實施績效管理工作。

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有關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根據中央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制定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細則;按規定向財政部報送區域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組織實施本省績效自評工作,按規定向財政部報送績效自評報告;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指導和監督同級及下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績效目標與監控

第五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整體績效目標是指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區域績效目標是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六條 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映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預期產出和效果,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從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

第七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等。

(二)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有關規定,轉移支付管理規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政策目標等。

(三)財政部門相關規劃、年度預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預算。

(四)相關歷史數據、統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統計的有關農村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資金管理方面的有關數據等。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財政部要求實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重點監控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使用是否符合預算批覆時確定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三章 績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九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評價包括整體績效評價、區域績效自評。整體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實施。省級區域績效自評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中介機構、專家等第三方實施。

第十條 績效評價內容包括:

(一)資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資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是否與項目實施方案相符,是否體現了資金統籌整合與農村改革發展的有機統一。

(二)資金項目管理。主要考核績效目標設定、方案制定報送、管理制度建設、資金撥付進度、管理機制創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評開展情況、信息宣傳報道、部門協作機制以及相關保障措施等。

(三)資金實際產出。主要根據各省區域績效目標,從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資金的實際產出。

(四)政策實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及滿意度情況。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除了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外,還應當包括以下依據:

(一)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

(二)資金撥付文件、當年使用情況報告、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文件資料。

(三)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四)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文件、會議紀要等。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原則上以年度為周期。項目周期超過一年的,要在項目完成時開展績效評價,也可根據需要開展中期績效評價和年度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省級及以下財政部門對同級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要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對資金的實際產出和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描述,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判定,圍繞實際績效情況,從政策目標、預算管理、資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進行績效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措施。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評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根據得分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為良好;60—79分(含60分)為合格; 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建立省級績效評價結果通報制度和應用機制,績效評價結果在適當範圍內進行通報,並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省工作實際,根據財政部提前告知的重點任務、上一年度績效目標以及績效考評結果研究設定當年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按照財政部有關文件要求填寫「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於每年3月底前報送財政部並抄送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

第十七條 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財政部具體要求對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和相關建議按程序報送財政部。

第十八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將審定的區域績效目標,隨資金撥款文件一併下達,抄送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各地對區域績效目標進行調整的,應專報財政部同意。

第十九條 各省按要求對上一年度區域績效目標實施情況開展自評,並將自評報告於3月底前報送財政部,抄送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分工協作,做好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安排用於832個貧困縣脫貧攻堅期內開展整合試點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並抄送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屬地財政部派出機構是指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派出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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