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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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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
發改社會〔2021〕443號
2021年3月30日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宣傳部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等
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

發改社會〔2021〕4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以下簡稱《國家標準2021》)已經國務院批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緊制定實施標準。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具體實施標準,並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範充分銜接,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確保內容無缺項、人群全覆蓋、標準不攀高、財力有保障、服務可持續。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務具體實施標準應在本文件印發後6個月內完成,及時對外公布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嚴格界定主要範圍。各地要對照《國家標準2021》認真查缺補漏,進一步細化充實本地區的相關服務標準和服務流程,確保國家標準落地落實。已有國家統一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各地區要按照不低於國家標準執行,對於暫無國家統一標準的服務項目,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本地區實際情況明確相關標準,納入本地區具體實施標準。服務項目、內容、數量等超出國家標準範圍的,要加強事前論證和風險評估,確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符合本地區人民群眾的迫切需要並控制在財政可承受範圍內。

三、有效落實支出責任。中央的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安排經費。地方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地方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經費,相關收支缺口除部分資本性支出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主要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具體支出責任隨分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情況予以相應調整。各地財政要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資金預算管理,完整、規範、合理編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務資金的及時下達和撥付,推動建立可持續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並平穩運行。

四、着力強化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強化供給能力建設,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合理規劃建設各類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加快補齊基本公共服務短板,不斷提高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確定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確保相關經費足額撥付到位,配齊相關服務人員,保障服務機構的有效運轉,鼓勵將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加強基層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人才激勵政策,着力培養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基本公共服務人員隊伍。

五、全面推進公開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媒體平台等,及時公開各項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暢通意見建議反饋渠道,方便群眾獲取信息、參與標準監督實施、維護自身權益。委託第三方開展基本公共服務社會滿意度調查,加強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實施效果反饋,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六、切實強化責任擔當。公共服務支出情況已作為各地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衡量指標。各地人民政府要將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實施作為民生保障的重點任務,開展基本公共服務達標行動,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公共服務權益。各地發展改革委要牽頭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統籌做好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落實工作,組織實施情況的聯合檢查和效果評估,加強實施監測預警,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 央 宣 傳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退 役 軍 人 部

應  急  部

稅 務 總 局

市場監管總局

廣 電 總 局

體 育 總 局

國 家 醫 保 局

國 家 文 物 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 家 藥 監 局

中 國 殘 聯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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