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修訂)》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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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修訂)》等文件的通知
國知辦發辦字〔2019〕43號
2019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知辦發辦字〔2019〕43號

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工作實際,修訂《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經局批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局政務信息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工作。

領導小組在局辦公室設立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對外稱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辦),具體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開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辦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指導、協調、監督各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維護和更新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接收、批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實施統一答覆;

(六)負責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負責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工作。

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應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並將名單報信息公開辦備案。聯絡員發生變動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新的聯絡人向信息公開辦報備。

第四條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發現涉及知識產權的,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主辦部門單位應當主動或在信息公開辦要求下,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範圍

第六條 部門單位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部門單位負責公開;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部門單位負責公開;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七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經批准予以公開。

第八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九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條 局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內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誰製作、誰公開」和「先審查、後公開」原則,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序與公文運轉程序、信息發布程序相結合,發布政府信息應提供保密審查依據。

部門單位在製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信息是否公開及公開範圍、公開內容是否需要刪減。對不能確定是否公開及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報信息公開辦審核,必要時報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批。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信息公開辦和部門單位應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三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實施情況;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專利申請、審批及覆審、無效等程序中應當對外公開的信息;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商標申請、審查、異議及駁回覆審、無效等程序中應當對外公開的信息;

(六)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決定、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商標代理的備案信息;

(七)知識產權年度統計信息;

(八)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九)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部門單位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十)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十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企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十二)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三)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局政府信息主要按以下方式公開:

(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公眾號;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報、文告、主管報刊等;

(三)新聞發布會;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業務受理大廳、商標註冊大廳、客戶服務中心;

(五)其他可以公開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部門單位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六條 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公開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由信息公開辦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對其申請進行答覆,信息公開辦負責將答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對於內容不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八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局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信息公開辦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信息公開辦在收到申請的當日以電子郵件形式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十九條 部門單位收到信息公開辦轉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答覆意見;如認為依據職責或分工不應由本部門單位答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商信息公開辦解決。

第二十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負責承辦的部門單位需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公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信息公開辦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信息公開辦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信息公開辦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20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業務諮詢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二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更正。局有權更正且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不屬於局職能範圍的,將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三十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可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三十一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二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的,應當將其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信息公開辦應指導、督促製作該政府信息的部門單位調整信息公開屬性。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經信息公開辦審核認為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並指導、督促製作該政府信息的部門單位調整信息公開屬性。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三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四條 信息公開辦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門,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機關紀委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覆處理的,可以向信息公開辦提出。經查證屬實的,將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部門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5日前向信息公開辦報送上一年度工作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部門單位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局年度政務公開工作要點各項工作落實情況;

(二)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建議等;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部門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開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機關、專利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參照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便利社會公眾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交和接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本機關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實時更新。

一、本機關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本機關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護知識產權、促進知識產權運用、知識產權的審查註冊登記和行政裁決、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等工作。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本機關會產生並保存以下18類政府信息:政策法規、組織機構、綜合政務、戰略規劃、知識產權保護、運用促進、財政管理、統計信息、公共服務、行政複議、建議提案辦理、公務員招考、紀檢監察、重大建設項目、專利管理、商標管理、地理標誌和官方標誌管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管理等。如需了解詳細情況,請點擊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鏈接。

二、本機關對外發布政府信息情況

(一)本機關對外發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1.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網址為:www.cnipa.gov.cn。

2.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報。獲取地址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概況—局公報欄目。

3.新聞發布會。每年1月、4月、7月、10月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地點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4月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在國新辦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上一年度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同時,將根據知識產權重大工作進展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的相關情況獲取地址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聞發布欄目。

4.國家知識產權局業務受理大廳。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東門。

5.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6.本機關還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政務微博、政務微信公眾號、公益諮詢活動等方式發布我局的政府信息。

(二)本機關的官方出版物

1.國家知識產權局年報。獲取地址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概況—年度報告欄目。

2.中國知識產權年鑑。獲取方式為:各大網上書店、新華書店及相關專業書店,發行電話010—82000860轉8101/8102。

3.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獲取地址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概況—白皮書欄目。

(三)本機關的業務公告

1.專利公報。獲取地址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專利公報欄目。

2.商標公告。獲取地址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商標—商標公告欄目。

3.地理標誌和官方標誌公告。獲取地址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地理標誌和官方標誌公告欄目。

4.集成電路公告。獲取地址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集成電路公告欄目。

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

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網絡平台提交時採取在線填寫方式),通過以下方式向本機關提交:

(一)當面提交。聯繫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信訪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西門,聯繫電話:010—62083357,受理時間: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二)郵政寄送。收件人: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郵編:100088。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三)網絡平台提交。請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欄目在線提交。

本機關暫不受理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申請。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情況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信息公開辦,辦公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有關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請聯繫010—62085311。

五、其他事項

(一)確認申請時間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本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本機關將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通過網絡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本機關將在收到申請的當日以電子郵件形式與申請人確認,申請人收到郵件即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答覆申請時限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將於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批准後將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附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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