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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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魯應急發〔2021〕3號
2021年3月18日
省政府文件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隊:

現將《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能源局   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1年3月18日



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現並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能源、消防等部門(以下統稱有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或領域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三條  對舉報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分檔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50萬、30萬、10萬等不同額度的現金獎勵,具體獎勵情形見附件。

舉報並經核查屬實,不屬於本條前款規定的獎勵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隱患獎勵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低獎勵5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火災隱患獎勵不適用本款。

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以及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一線的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舉報其所在單位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獎勵金額上浮20%,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採取「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電話、部門網站、手機客戶端、書信、來訪等多種方式進行舉報。

第六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鼓勵實名舉報,以備核查過程中了解舉報線索、反饋結果和發放獎勵。舉報內容應包括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具體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人對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屬地原則實行逐級舉報制度。縣(市、區)、設區的市有關部門無法受理或者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省級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  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的部門應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部門調查處理,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繫的除外。

第九條  各級有關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等職責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執法檢查等工作職責,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將追回獎勵並嚴肅追責問責。執法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參照執行。

第十條  負責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發放等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按照「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受理部門應於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舉報獎金可以由受理部門自行組織發放,也可以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申報,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發放。受理部門發放獎金通過部門預算統籌解決,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發放獎金通過省級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資金列支。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

第十二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獎勵發放單位應及時通知其領取獎金。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指定時間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還應提供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其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家屬舉報本單位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還應提供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家屬關係的材料,方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  同一舉報事項,不重複獎勵。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第一個做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證件及其他聯名舉報人的有效委託文書和有效證件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市有關部門和財政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列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形之外的行業或領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7日。原省應急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魯應急發〔2019〕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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