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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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稅總函〔2019〕266號
2019年8月25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稅總函〔2019〕266號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江蘇、浙江省和大連、廈門市稅務局:

稅務總局制定了《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試點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附件: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8月25日

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23號)要求,參照《司法部關於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司發通〔2019〕54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管理服務方式,圍繞依申請辦理的稅務事項,積極開展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切實減少事前證明材料報送,加強事中事後公正監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稅收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納稅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二、工作目標

選取有代表性的稅務證明事項進行告知承諾制試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通過試點,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標準和規範。

三、試點範圍

根據試點需要和有關單位工作基礎,確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河北、江蘇、浙江、大連、廈門等5個省(市)稅務局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開展試點;試點省(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部分稅務機關為試點實施單位,具體開展試點工作(見附件)。

試點省(市)稅務局確定的試點實施單位,同時被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為試點單位的,要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試點牽頭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工作銜接。

四、試點任務

本方案所指稅務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稅收減免等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本方案所指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稅務機關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對於納入試點範圍的稅務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非申請人代為承諾的,要有申請人的特別授權。申請人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

試點實施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布試點事項清單。試點實施單位及所在省(市)稅務局通過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廳等渠道公布納入告知承諾制試點範圍的稅務證明事項清單。清單內容包括證明名稱、證明用途、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告知承諾適用對象、承諾方式、事中事後核查方式、試點實施單位等。

(二)規範告知承諾工作流程。試點實施單位要科學編制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稅指南。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稅務證明事項,按照內容完備、邏輯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稅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在試點實施單位及所在省(市)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門戶網站上公示,方便申請人索取或下載。

(三)加強事中事後核查。試點實施單位要針對試點稅務證明事項的特點,分類確定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核查標準、核查方式等。試點實施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梳理試點工作中需進行核查的信息需求,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予以核實。確需進行現場檢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隨意檢查,防止增加納稅人負擔。

(四)探索失信懲戒模式。對試點中發現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要依法處理處罰,按規定記入納稅信用,且不得再對該申請人適用告知承諾。要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五)強化風險防範措施。試點實施單位對社會關注的事項等,探索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鼓勵申請人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梳理工作環節重大風險,制定防控措施。

五、工作步驟

(一)做好試點準備。2019年9月10日前,試點實施單位要做好公開試點事項目錄、對試點事項逐項制定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編制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等工作,細化任務措施,明確時間節點,試點省(市)稅務局要加強對試點準備工作的指導和服務,並將具體實施舉措匯總,通過FTP報送稅務總局。

(二)組織開展試點。試點時間為2019年9月至11月,試點實施單位要積極有序推進試點工作,確保完成試點任務,取得工作實效。

(三)總結經驗做法。2019年12月20日前,試點省(市)稅務局對試點工作情況、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進行總結,通過FTP報送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省(市)稅務局和試點實施單位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結合「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聚焦「為民服務解難題」,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強化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試點質量。

(二)注重務實創新。試點實施單位要把握試點工作方向,結合試點任務和自身實際,針對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攻關,深入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標準化規範化,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和風險防範措施,廣泛收集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對試點工作及成效的評價意見,持續改進工作,提升納稅人滿意度和獲得感,努力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典型經驗。

(三)做好總結評估。試點省(市)稅務局要及時上報試點工作進展以及有關制度建設、工作機制、工作規範、標準、指南、典型案例等成果資料。稅務總局將認真研究試點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試點進展情況,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評估,研究提出在稅務系統全面推廣試點經驗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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