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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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公交管〔2020〕14號
2020年1月14日
發布機關:公安部
公安部網站

關於印發《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

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公交管〔202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現將《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情況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

2020年1月14日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

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教育引導、鼓勵守法的正向激勵作用,加強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推動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並經考試合格的,或者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並達到相關要求的,可以申請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開、公正的原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或者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二)在上一個記分周期,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的;

(三)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四)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

(七)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和審驗教育學習考試時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情形的;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按照其最高准駕車型參加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第三章 學習與考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考試平台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並申請考試,或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並申請考試。

第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課程由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內容包括:

(一)交通違法行為判斷與案例分析;

(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三)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快處快賠相關規定;

(四)常見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警察手勢辨識;

(五)安全行車常識;

(六)高速公路駕駛常識;

(七)惡劣天氣和複雜道路駕駛常識;

(八)文明駕駛常識;

(九)防禦性駕駛知識;

(十)緊急避險常識;

(十一)駕駛心理健康知識;

(十二)其他相關知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寫交通安全文明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材,製作教學片,納入學習內容。

第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題題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不同准駕車型分別設定相應的學習和考試內容。

第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題庫按照全國統一題庫為主體、各地自主題庫為補充的方式確定。各級公安機關結合本地實際補充的考試題數量,不超過考試題目總量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節 網上學習和考試

第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學習考試平台。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經開發應用的學習考試平台,且按照本規範要求升級改造並經過技術、功能驗收合格的,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考試平台應當具備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對用戶身份進行確認的功能。

第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連續學習滿五分鐘的,計入累計學習時間,三日內累計學習滿三十分鐘為一次,學習時間達標後七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考試,考試未通過的可以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考,補考以二次為限。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考試由系統從題庫中隨機抽取二十題,每題答題時間最長六十秒鐘,答錯或者超時未答累計三題的,考試不合格並退出考試。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行為的,相應學習時段、考試審核不通過:

(一)監控未採集到人像的;

(二)人臉識別比對未通過的;

(三)實人認證未通過的;

(四)有從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考試無關活動情形的。

機動車駕駛人對學習、考試審核結果不通過有異議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申請覆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覆核完畢,並告知覆核結果。

第三節 現場學習和考試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滿分教育學習、考試平台和考試題庫,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考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考試的,應當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進行確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抓拍照片、全程音視頻監控等方式,確保機動車駕駛人本人持續參加現場學習,並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一的比例抽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情況。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的照片、音視頻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抽查情況保存二年。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學習後參加考試,考試未通過的可以補考,補考以二次為限。

第十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考試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章 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機動車駕駛人通過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應當通過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進行確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抓拍照片、全程音視頻監控等方式,確保機動車駕駛人本人持續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並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一的比例抽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情況。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照片、音視頻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抽查情況保存二年。

第二十條 交通安全公益活動每次一小時,具體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勸導、交通安全宣傳等。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平台,準確記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時間、地點、活動內容等,並通過網絡平台公開公示相關情況後,上傳至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

第五章 記分減免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範規定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後,符合減免記分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

第二十三條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且經考試合格的,一次減免1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且經考試合格的,一次減免2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一次減免1分。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周期內分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現場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累計最高減免6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對在開展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中,收集、處理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對舉報投訴的內容應當及時進行核查,並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二十八條 交通警察及警務輔助人員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中參與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 本規範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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