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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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有關「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部署要求,準確把握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的新形勢新任務,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引領示範作用,以高質效司法辦案助力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訴達拉特旗A煤礦、B煤炭公司損毀文物公益訴訟案」等8件案例,作為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各地辦案時參考借鑑。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6月8日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編輯]1.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訴達拉特旗A煤礦、B煤炭公司損毀文物公益訴訟案
[編輯]【關鍵詞】
公益訴訟 文物本體滅失 虛擬修繕 一體化履職
【要旨】
針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秦直道遺址本體完全滅失問題,檢察機關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以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文物保護效能仍明顯不足的情況下以民事公益訴訟補位兜底,充分探索以虛擬修繕成本認定文物損害價值,實現對文物的立體保護。
【基本案情】
秦直道遺址是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部分點段被列入國家文物局《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秦直道遺址南起陝西省雲陽縣,北至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區,全長700多公里,是我國古代重要的交通樞紐、貿易通道、移民路線和民族融合大通道,享有「世界公路鼻祖」的美譽,其對研究我國古代交通史及秦代歷史具有重要價值。2009年至2020年,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A煤礦、達拉特旗B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秦直道遺址本體上進行煤炭生產作業,造成3214.01米秦直道遺址完全滅失,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3年3月13日,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達旗檢察院)在辦理郭某某等4人涉嫌故意損毀文物罪案件中發現本案線索並向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鄂爾多斯市院)移送。鄂爾多斯市院審查後認為,達拉特旗人民政府在建設工程文物前置審批、文物保護執法上存在監管漏洞,遂於2023年10月30日向達拉特旗政府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落實主體責任,夯實文物保護基礎,加強秦直道遺址保護人力資源配置,嚴格落實建設用地文物前置審查制度。達拉特旗人民政府高度重視,並於2023年12月29日回函表示已嚴格落實相關責任,聘請專業公司對秦直道遺址做了專項文物調查勘測,在涉及秦直道遺址的重要地段增設安全警示牌4塊,聘用4名文物保護管理員定期進行安全巡查;已嚴格落實建設用地文物前置審查制度;今後將繼續完善規劃,探索長效保護機制。
鄂爾多斯市院經評估認為,即使行政機關已經履職,但秦直道遺址毀損多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可以追究A、B公司的文物損害賠償責任。因刑事案件在旗檢察院辦理,綜合考慮調查取證的便利性、訴訟的連貫性,將本案民事公益訴訟線索交由達旗檢察院立案調查。
2023年7月5日,達旗檢察院對達拉特旗A煤礦、B煤炭公司損毀文物民事公益訴訟案立案調查。檢察機關做細做實調查取證,因本體完全滅失,難以確定秦直道遺址具體毀損範圍,檢察機關邀請內蒙古博物院專家多次深入遺址開展現場勘驗工作,最終明確秦直道遺址損毀範圍和程度。2023年10月17日,達旗檢察院通過正義網發布公告,公告期滿後無適格主體提起訴訟。2023年9月25日,達旗檢察院向市檢察院報請指定管轄,經商請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批,2023年11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由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審理,2024年1月4日,市檢察院指定達旗檢察院對本案提起訴訟。
根據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除特殊情況且經嚴格批准外,不得在原址重建。為確定訴訟請求,達旗檢察院諮詢內蒙古博物院、陝西省博物院等多家鑑定機構,均表示無法對秦直道遺址損害價值進行鑑定。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積極與內蒙古自治區文旅廳溝通,多次召開三級檢察機關與文保部門的聯席會議,最終依據內蒙古文旅廳專家意見,委託具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甲級資質的文物修繕公司做出虛擬修繕方案,以虛擬修繕成本最終確定秦直道遺址的損害價值。2024年2月6日,三級檢察機關邀請自治區文物專家庫專家、相關行政機關召開論證會,針對以虛擬修繕成本認定損害價值可行性、虛擬修繕方案科學性等問題進行論證,確定可將虛擬修繕成本作為認定秦直道遺址損害價值的法律依據,並對虛擬修繕部分測量數據出具專家意見,最終確定秦直道遺址虛擬修繕成本為506.66萬元。
2024年3月12日,達旗檢察院向達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二企業分別依法賠償因損毀秦直道遺址的虛擬修繕費用3944907.93元和1121691.62元,共同承擔評估費用475000元。2024年4月24日,達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法院院長主審,檢察長出席訴訟,並邀請轄區相關企業、旗鎮兩級文物執法人員及人民監督員列席旁聽。
2024年4月28日,達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截至目前,秦直道遺址損害虛擬修繕價值費用和評估費用共計5541599.55元均已履行完畢,並交公證處提存,擬用於達拉特旗文物保護。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綜合運用行政、民事兩種公益訴訟,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落實文物保護責任。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但文物保護效能仍明顯不足的情況下,及時啟動民事公益訴訟,以「訴」的確認補位行政公益訴訟,形成公益保護閉環。針對不可移動文物損毀價值難以確定,檢察機關發揮一體化履職優勢,加強與文保部門溝通,創新運用虛擬修繕評估方式對損害程度量化分析,合力破解文物保護領域損害價值確定難的公益保護難題,為辦理同類文物保護民事案件提供借鑑參考。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克蘇分院訴某公司破壞文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編輯]【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烽火台遺址保護 保護性考古修復 協同履職
【要旨】
針對行政手段無法滿足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現實需要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依據行政機關和專業機構出具的評估鑑定與保護方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用司法力量推進文物古蹟保護工作,確保文物古蹟得到科學修復和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拜城縣沙拉依塔木烽火台,是唐代西域長城的一部分,2014年被確定為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該遺址對研究唐代西域軍政防禦體系、邊塞烽火台通訊和絲綢之路文化興衰等具有極高研究價值。2010年拜城縣某公司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核心保護區內擅自搭建信號增強設備和電纜杆,對沙拉依塔木烽火台歷史風貌造成嚴重破壞。
【調查和訴訟】
2021年8月2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拜城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拜城縣院」)在專項工作中發現沙拉依塔木烽火台保護範圍核心區內有信號增強設備損害文物古蹟案件線索。經初查,某公司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遺址核心保護區內擅自搭建信號增強設備、電纜杆等工程設施,造成沙拉依塔木烽火台歷史風貌遭到破壞。某公司雖對相關設施予以拆除,但施工時深挖坑洞,打入地下的水泥基座仍然殘留在遺址核心區內未予清除。
2021年9月3日,拜城縣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並於同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滿,無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出起訴。拜城縣院委託阿克蘇地區拜城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以下簡稱縣文旅局)文物保護專家對烽火台受侵害情況進行評估,2022年5月17日,經文物專家組對現場勘查、反覆討論後,向拜城縣院出具鑑定意見與修複方案。鑑定意見明確,某公司施工時所挖的坑洞、水泥基座已對遺址主體結構造成破壞,需進行保護性考古修復。同年5月28日,拜城縣院將本案移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克蘇分院(以下簡稱阿克蘇分院)起訴。同年6月2日,阿克蘇分院向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某公司停止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對已經造成侵害在文物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修復,並承擔修復所需的全部費用,驗收評估意見由文物主管部門出具;對侵害行為在阿克蘇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
2023年3月13日,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調解,某公司以本案不屬於生態環境範疇、不應當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其無主觀故意且在得知該烽火台是文物保護單位後已主動拆除建築物,未對文物造成任何損害,縣文旅局沒有文物損害鑑定資質等抗辯意見拒絕調解,並提出檢察機關應當撤訴。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委託新疆考古研究所對文物受損狀態、修復所需費用以及某公司的責任認定進行評估,出具鑑定報告。
2023年9月25日,法院開庭審理本案,經法庭舉證質證及辯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案涉烽火台保護屬於生態環境領域,法院認為檢察機關訴訟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結合新疆考古研究所出具的評估鑑定意見,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要求某公司支付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遺址核心區保護性考古修復費用136021.5元,由專業的考古研究機構對烽火台遺址進行修復;並就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侵害行為在阿克蘇日報上登報公開賠禮道歉。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某公司已履行判決。
【典型意義】
文物古蹟作為歷史物質遺存,是我國悠久歷史文化的見證和重要載體。檢察機關立足人文遺蹟的生態環境及文化價值屬性,針對企業施工長期破壞文物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且行政手段無法滿足保護公益需要時,通過民事公益訴訟彰顯公益訴訟制度優勢,依法要求違法者承擔修復費用並由專業機構進行保護性考古修復,為新疆文物和文化遺產的長效保護貢獻檢察力量。
3.貴州省鎮遠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古建築文物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保護 歷史文化名城 文物產權糾紛 形式履職
【要旨】
針對歷史文化名城中古建築文物存在產權糾紛,年久失修導致文物面臨毀損滅失風險的問題,檢察機關製發檢察建議督促整改未果的,應依法提起訴訟促進整改,推動地方立法完善。
【基本案情】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鎮遠古城是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之一,也是國家5A級旅遊景區,鎮遠古城內的省級文物古建筑北極宮,始建於明朝弘治十六年,是鎮遠古城重要組成部分。多年來,因產權糾紛無人管理年久失修,北極宮屋頂、椽條等木質結構出現破損、脫落、腐朽,存在坍塌毀損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4月14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鎮遠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鎮遠縣院)收到鎮遠縣人大常委會移送的「關於北極宮年久失修存在坍塌毀損風險需及時進行修繕」的代表建議,經初步調查後依法立案辦理。通過現場勘查、調查走訪、調閱資料、無人機航拍等方式查明:1985年12月,鎮遠縣輕工業局以7000元的價格將北極宮有償轉讓給鎮遠縣輕工制絮廠,因產權糾紛無人管理,長年雨水侵入沖刷、陽光暴曬,北極宮屋頂、椽條等木質結構出現破損、脫落、腐朽,存在坍塌毀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相關規定,鎮遠縣文體廣電旅遊局(以下簡稱鎮遠縣文旅局)負有對文物保護管理修繕職責。該局在2022年3月30日編制完成《北極宮勘察設計方案》並報批准後,因產權爭議一直未對北極宮進行修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2023年4月16日,鎮遠縣院依據上述規定,向鎮遠縣文旅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積極履行保護管理職責,依法對貴州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北極宮進行有效保護。2023年6月2日,鎮遠縣文旅局書面回復稱,北極宮歷史修繕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產權不清,在產權糾紛協調好後,將及時推進項目開工。
2023年7月28日,鎮遠縣院針對北極宮存在產權糾紛,行政機關是否應當及時履行保護修繕職責的問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鎮遠縣文旅局舉行聽證會,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觀點,文物面臨坍塌損毀風險時,即使存在產權糾紛,行政機關也應及時予以保護修繕。
【訴訟過程】
2023年8月4日,經上級院指定管轄,鎮遠縣院依法向鎮遠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鎮遠縣文旅局依法履行對北極宮進行保護監督管理修繕的法定職責。
2023年9月1日,鎮遠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案。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參與旁聽。9月28日,鎮遠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求,並在判決書中寫明北極宮建築所有權是否存在爭議存疑,即便存在爭議,但主體建築年久失修,確有損毀的風險,產權爭議與否不影響保護措施的正常進行。判決生效後,縣文旅局通過公開招投標,以198.5萬元價格由第三方專業公司對北極宮進行修繕。截至2024年2月,北極宮主體框架已經完工,對北極宮損壞梁柱替換,缺失柱石按照原花紋復原,在保存原狀原貌基礎上,北極宮主體已經修復完成。相關產權爭議正在推動實質化解之中。期間,黔東南州檢察院向黔東南州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推動修訂完善《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鎮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新增公益訴訟內容,完善文物、歷史建築等方面的傳承與利用等意見建議。
【典型意義】
古建築文物是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見證歷史、促進文化傳承發展等公共利益屬性。針對行政機關以案涉文物存在產權糾紛為由,履行程序性審批手續,未採取實質性整改措施履行法定職責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通過檢察履職將辦案成果轉化為立法建議,促進對歷史文化名城文物保護地方立法完善,護航文化名城保護發展。
4.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褒隱寺塔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保護 代表建議轉化 跟進監督
【要旨】
針對人大代表提出的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因修繕不當,導致文物風貌被破壞,價值受損問題,檢察機關將代表建議轉化為案件辦理,綜合運用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並依託一體化辦案機制,上下聯動持續跟進監督,確保文物修繕保護到位。
【基本案情】
褒隱寺塔建於唐寶曆二年,重修於明洪武元年。古塔為實心佛塔,塔身造型別致,兼具風水塔作用,類似文物極為罕見,具有很高的文物價值。2012年6月21日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六批全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因修繕不當,古塔原有古樸風貌遭到破壞,其文物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3月,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望江縣院)依託人大代表建議與公益訴訟檢察建議銜接轉化機製發現,近年來多名人大代表多次對褒隱寺塔修繕問題提出建議,但未能得到落實。同時,智慧公益訴訟平台推送線索顯示,有群眾反映褒隱寺塔修繕不當問題。經初核後,望江縣院於2022年7月1日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立案。通過實地勘查、走訪人大代表、調取相關文物資料查明,褒隱寺塔曾因破損嚴重於2016年5月進行修繕,但因方案設計、施工工藝等問題,修復效果不佳,古塔風貌遭到破壞;同年10月,安徽省文物局專家組對該塔現場檢查評估,對維修工程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但該整改意見一直未得到落實,文物價值持續受到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2022年7月4日,望江縣院向負有監管職責的望江縣文化旅遊體育局(以下簡稱縣文旅體局)製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查找褒隱寺塔修繕不當的原因並研究制定新的修複方案,推進對褒隱寺塔的保護修復工作。同年8月22日,縣文旅體局回復稱,褒隱寺塔修繕工程存在原設計不合理及施工粗糙等問題,該局已向省古建專家諮詢整改意見,並委託有資質的研究所完成《褒隱寺塔維修設計方案》,於8月12日上報省文物局履行審批手續並申請修繕資金。鑑於修繕工作需要一定期限,望江縣院遂於9月1日對該案作出中止審查決定。
為協同推進問題整改,依託一體化辦案機制,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省檢察院)經實地調研了解需求後,通過「府檢聯動」工作機制,向省文物局爭取省級文物保護專項經費50萬元用於褒隱寺塔修繕工程,並協調該局於2022年10月完成對設計方案審批。
2023年2月,望江縣院跟進監督發現縣文旅體局在方案審批後仍未開展修繕工作,整改無實質性進展,遂於同年2月26日對該案恢復審查。
【訴訟過程】
2023年4月13日,望江縣院向望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決縣文旅體局依法繼續履行對褒隱寺塔保護監管職責,及時完成褒隱寺塔修繕工程。
2023年8月3日,望江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審理,市、縣兩級人大代表以及部分行政機關代表120餘人現場旁聽觀摩。望江縣院針對縣文旅體局是否存在怠於履行保護監管職責等焦點問題進行充分論證,認為縣文旅體局雖採取了向相關部門申報設計方案等整改措施,但推動緩慢,文物修繕工作停滯不前,文物價值持續受到損害。2023年9月13日,望江縣人民法院判決縣文旅體局繼續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完成褒隱寺塔修繕工作。
判決後,檢察機關跟進文物保護修復情況。省檢察院、望江縣院先後邀請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現場視察該塔整修工作。2023年11月,褒隱寺塔修繕工程竣工並通過驗收。
結合辦案實際,望江縣院撰寫《褒隱寺塔現狀調研報告》專送縣委縣政府。望江縣委高度重視,開展專題調研並召開縣委常委會研究文物保護工作,決定增加文物保護中心人員編制2個、文物保護經費預算4萬元;同時推動望江縣人民政府部署文物保護專項活動。
【典型意義】
褒隱寺塔是唐代佛教建築藝術的見證者,不僅為研究實心古塔的建築特色提供了實證,也為研究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望江挑花提供了實物佐證,蘊含較高的社會價值和旅遊開發價值。檢察機關從文物的修繕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出發,將人大代表建議所反映問題轉化為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對於行政機關整改工作長期停滯的,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增強法律監督剛性。在法院判決後持續跟進關注整改情況,確保文物得到有效修復。
5.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古城牆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保護 科技賦能 違法工程設施
【要旨】
檢察機關運用科技手段固定證據,對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堅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明確行政機關的處罰權下放後仍有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通過剛性手段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動相關部門建立城長制工作機制,形成長效保護。
【基本案情】
文安縣古城牆,始建於隋朝,距今已有1400餘年的歷史。1987年11月1日,被文安縣政府公布為第一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迅速發展,古城牆與主城區包容交錯,因保護監管不力,大部分城牆坍塌損毀,保存較為完好的東城門段、人民公園段也被違法占用,建設建築物並設置了變壓器、燃氣管道、電線電路、寬帶網路線路等設施,珍貴的文化遺址遭到嚴重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5月18日,文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文安縣院)發現當地有數萬粉絲的「大V」(已成為「益心為公」志願者)通過自媒體反映文安縣古城牆東城門段有牆磚脫落,危及過往行人安全。
2023年5月2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行政機關的「三定方案」,文安縣院對文安縣文化旅遊和廣電局(以下簡稱縣文廣旅局)立案。經調查,2012年10月15日,文安縣政府明確城牆兩側各10米為文物的保護範圍。文安縣院利用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共享的衛星遙感系統精準選點定位,掌握被占區域的地類屬性;利用無人機航拍照片157張,對發現的違法點位予以精準標註,製成「文安縣古城牆航拍示意圖」;走訪相關行政機關調取不動產證明文件,確定占用古城牆原址的建築設施均屬於違法建築。
2023年5月26日,文安縣院向縣文廣旅局製發檢察建議,建議該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六十六條,《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及時採取科學、有效措施保護古城牆;對單位或個人損害文物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處理。
2023年7月26日,縣文廣旅局回復稱:已對古城牆東城門等出現危險的點位採取安全防護性工作;變壓器、燃氣管道、電線電路等公共設施,須等待暑期用電高峰結束後予以清理整治。文安縣院跟進調查核實,縣文廣旅局已對古城牆重點區域採取了封閉道路和臨時性加固防護措施,並制定了整改方案,而在用電高峰期清理上述設施確實將給周邊群眾帶來不便,符合中止審查的法定情形,該院遂於2023年7月28日決定中止審查。
【訴訟過程】
2023年10月初,城區用電量持續走低並保持相對穩定,用電高峰已過,文安縣院依法恢復審查。經調查核實,縣文廣旅局並未及時整改,已經制定的整改方案也並未實際履行。10月27日,文安縣院依法向文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確認縣文廣旅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縣文廣旅局繼續履行保護職責,對重點區域進行專業的修復;對殘存的古城牆遺址設立保護標識;對破壞古城牆、占用古城牆保護區域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處理。
2023年11月28日文安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開庭審理。庭審中,行政機關辯稱侵害文安古城牆的違法行為集中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負有文物監管責任的行政機關應為「文化局」和「文化體育局」,而非現在的文廣旅局,此外按照文安縣2021年行政執法權下放文件的規定,侵害古城牆的行政執法工作應由屬地責任的文安鎮政府負責。文安縣院認為,第一,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合併、取消、更名等,其職責由繼承權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縣文廣旅局系承接文物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應負有文物保護職責。第二,古城牆遭到破壞、被占用的時間發生在2021年之前,執法權還未下放,且根據《文安縣人民政府關於下放鄉鎮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明確下放到鄉鎮的僅僅是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行為的處罰權,而非縣文廣旅局對文物保護的監管責任。文安縣法院認為:縣文廣旅局作為文安縣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行政機關,對違法占用文安古城牆等破壞文物違法行為負有法定的監管責任。2023年12月29日,文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縣文廣旅局未提出上訴。
判決後,為助推行政機關落實整改,文安縣院邀請省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反映本案線索的自媒體人士召開公開聽證會。在檢察機關的推動下,縣政府統籌住建、綜合執法、文化部門以及相關鎮政府組成聯合執法隊對違法建築物及設施進行清理整治;縣文廣旅局向縣委、縣政府作了城牆保護工作的專題匯報,申請了專項資金901.23萬元對古城牆遺址予以修繕,並啟動了將文安縣古城牆提升為「國家級」文物保護等級的申報程序;制定出台《文安縣古城牆保護規劃》《關於文安縣城牆實施城長制工作方案》,建立了城(城牆)長制監管機制,成立縣、鄉、村城長制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主要同級領導擔任,村委會派專人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形成了長效保護機制,為充分挖掘古城牆歷史價值、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奠定了堅實基礎。
【典型意義】
針對不可移動文物在經濟快速發展背景下保護不力的問題,檢察機關綜合運用「益心為公」志願者平台、衛星定位、無人機航拍等辦案新手段展開調查,通過製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的方式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履職,通過公開聽證推動黨委政府正確面對歷史遺留問題,建立長效工作機制,聚多方合力破解文物保護難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6.河南省范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晉冀魯豫野戰軍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革命文物 協同治理
【要旨】
針對行政機關疏於管理導致革命文物瀕臨滅失的情形,經檢察建議程序督促行政機關未有效整改的,檢察機關應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並綜合考慮法定職責、履職能力、履職行為,審查判斷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的抗辯事由是否成立。檢察機關應持續跟進監督推動協同治理,促進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基本案情】
晉冀魯豫野戰軍指揮部舊址(以下簡稱舊址)位於河南省范縣白衣閣鄉白衣閣村,是解放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野戰軍強渡黃河、千里躍進大別山的謀劃地、出發地,在中國革命戰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2019年10月7日,舊址被列為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20年12月25日,舊址被認定為河南省第一批不可移動革命文物。由於年久失修,舊址建築物自然毀損嚴重,周邊環境雜亂,存在滅失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5月,河南省范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范縣院)在開展紅色文物保護專項活動中發現舊址因年久失修瀕臨滅失的案件線索,於2022年5月30日立案。
范縣院通過查詢檔案、走訪調查、現場勘驗等方式查明:舊址始建於清末,是一座坐西朝東的典型豫東北風格的平房四合院,磚木結構,牆體系磚包土坯牆,建有北房四間、南房四間、西房三間、東房四間共十五間。抗日戰爭時期,舊址所在地是冀魯豫邊區的政治、軍事、經濟、文化中心,曾被譽為「鋼鐵濮范觀」。解放戰爭1946-1947年期間,舊址是劉鄧大軍強渡黃河的前沿指揮所,是晉冀魯豫野戰軍黨委、行署和軍分區司令部駐地,劉伯承、鄧小平曾在此居住和辦公。北房為會議室和劉伯承居住室,南房為作戰指揮室和鄧小平居住室,西房為軍需管理室,東房為通訊室。舊址房屋主體面臨傾覆危險,部分房屋房頂坍塌,檁條蟲蛀嚴重,牆體破裂,地面沉降不平。院內荒草滿地,院外遍布生活垃圾。有關部門未設立專門保護機構,未設專人巡視看護。舊址長期閉館無人參觀,未得到有效管護利用。
2022年8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二款等規定,范縣院向范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以下簡稱范縣文廣局)發送檢察建議,建議其對舊址進行修繕保護,優化提升周邊環境。2022年10月21日,范縣文廣局書面回復稱已制定整改方案,對舊址內外環境進行了優化提升,採用防水布覆蓋房頂垮塌處等臨時性保護措施,並申請專項資金。此後,范縣院多次督促范縣文廣局整改。2023年5月,范縣院發現舊址屋頂破損加劇,北房、南房屋頂各新增坍塌一處,文物本體滅失風險加劇。
【訴訟過程】
2023年6月9日,范縣院依法向范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范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范縣文廣局依法全面、充分履行管理、修繕和保護職責。2023年6月28日,范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范縣文廣局辯稱,已聯合屬地政府對周邊環境進行優化,正申請專項資金,並以資金未全部到位作為抗辯事由,辯稱其履職存在客觀不能。范縣院採取多媒體示證證明:舊址經檢察建議程序督促後仍缺乏常態化管理保護,房頂垮塌面積持續擴大;范縣文廣局未採取有效措施,未依法全面履職,行政機關內部資金審批程序沒有完成非法定免責事由。經審理,范縣法院當庭判決支持范縣院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范縣文廣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舊址履行保護管理職責。判決生效後,范縣院持續跟進監督,督促范縣文廣局積極履職,按照修繕方案對舊址房屋毀損的主梁、坍塌的屋頂進行更換和修復,對門窗、檁條、牆體進行全部修繕,對周邊進行地面硬化、綠化、美化。
范縣院會同文廣旅體、國防教育等四部門聯合開展革命文物保護專項監督,開展系統性、整體性治理,共排查、解決革命文物保護存在的問題二十三個,協調當地財政支持兩千餘萬元用於革命文物修繕保護,爭創省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聯合文廣旅體、應急救援等六部門研究制定《革命文物風險防範和協同保護工作意見》,形成長效預防、管理、保護機制。聯合文廣旅體、教育等六部門制定《關於革命文物傳承利用工作辦法》,激活革命文物傳承利用,不斷深化愛國主義和國防教育宣傳工作,先後有兩萬餘人實地參觀接受教育,將當地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有關革命文物一體納入紅色旅遊專線,收到良好的管理、保護、利用效果。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文物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時堅持「預防性保護」理念,文物本體及風貌存在被侵害危險的,及時啟動檢察建議程序督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履職,其未依法全面履職造成文物瀕於毀損滅失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訴訟。判決生效後,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監督,推動協同治理,通過開展專項監督活動、制定聯合保護利用文件,既把紅色資源保護起來,又讓紅色資源發揮作用「活起來」「用起來」。
7.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吳承恩墓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保護 責任認定 撤回起訴
【要旨】
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職造成文物受損、涉及多個監管部門的,檢察機關應調查確定具體責任部門,依法督促履職。
【基本案情】
吳承恩墓位於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石塘鎮二堡村,1981年8月被文物專家發現,2006年6月被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是研究吳承恩歷史生平和西遊文化的重要文物古蹟,也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但由於長期缺乏專業管護,吳承恩墓園地面、四方亭頂部木結構破損嚴重,園內雜草叢生,磚石牌坊損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5月4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淮安區院)接到群眾舉報的本案線索後,通過實地走訪、無人機航拍等方式進行初步調查,同年5月12日立案。
經調查查明:2006年,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政府(現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制定吳承恩墓文物保護責任通知書,明確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馬甸鎮人民政府(現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石塘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石塘鎮政府)為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文化局(現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以下簡稱區文旅局)負責監督和指導。2020年以來,區文旅局針對吳承恩墓及其配套設施長期無人管護、破損嚴重的問題,提請江蘇省淮安市文物局委託專業機構製作吳承恩墓修繕方案,並先後3次製發《關於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函》,督促石塘鎮政府實施修繕。石塘鎮政府一直未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導致吳承恩墓持續處於受損狀態,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023年6月5日,淮安區院根據《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淮安市文物保護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等規定,向石塘鎮政府製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完成吳承恩墓修繕保護工作。兩個月整改期滿後,石塘鎮政府未進行整改,亦未書面回復檢察機關。
【訴訟過程】
2023年8月25日,根據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淮安市院)指定管轄,淮安區院依法向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盱眙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確認石塘鎮政府怠於履行轄區內文物保護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要求其依法對吳承恩墓採取保護、修繕等措施。同年10月6日,石塘鎮政府啟動吳承恩墓修繕工作,同年11月9日通過文物保護部門驗收。
2023年11月20日,石塘鎮政府向淮安區院提出撤回起訴請求。2023年11月24日,淮安市院批覆認為,石塘鎮政府已依法履行文物修繕保護職責,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全部實現,同意對該案撤回起訴,並要求在撤回起訴前邀請文物專家等特定人員對公益損害修復效果進行聽證。
2023年11月29日,淮安區院在吳承恩墓所在地二堡村村委會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文物主管部門代表、「益心為公」志願者等參加聽證,實地查看吳承恩墓修繕情況,聽取文物修復專家意見,評估整改效果。聽證認為,石塘鎮政府已嚴格按照文物保護修復規範完成吳承恩墓修繕保護工作,並書面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經淮安區院申請,同年12月15日,盱眙縣法院同意撤回起訴。
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2023年9月20日,淮安區院協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公益訴訟助力古城保護」專項行動,推動相關部門巡查文物保護單位70處、修繕市級以上文保單位4處、爭取文物保護資金4000餘萬元。同時淮安區院助力構建「檢察+政協+行政」的文物綜合保護工作格局,與淮安區政協建立文物保護類檢察建議與政協提案雙向轉化協作機制,將2件文物保護類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納入2024年度淮安區政協提案,推動區政府出台《關於進一步明確淮安區文物保護職責的通知》,重新界定吳承恩墓、關天培墓、汪達之墓等10處歷史文化名人墓葬保護職責,確定相關行政機關文物保護責任清單。
【典型意義】
名人墓葬是不可再生的文物資源,對於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價值。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名人墓葬文物公益保護時,應區分相關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和具體履職內容,確定監督對象。針對行政機關被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後依法履職、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情形,組織聽證評估其整改成效,同時以常態機制鞏固治理成效,既以「訴」的方式體現檢察監督的剛性,也為傳統歷史文化保護探索出共建共治共享新路徑。
8.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涉僑文物行政公益訴訟案
[編輯]【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涉僑文物保護 非國有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 跨國「雲聽證」 社會捐贈
【要旨】
涉僑文物是中華民族珍貴的文化遺產,因其產權非國有、保護級別低、修繕資金籌集難等原因面臨保護困境。檢察機關充分履行公益訴訟職能,通過磋商、檢察建議、跨國「雲聽證」等方式,督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探索公益訴訟監督下的多元化文物修繕路徑。
【基本案情】
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是著名僑鄉,華僑文化資源豐富,其中,以華僑舊居、僑捐建築、僑辦工商業遺址為代表的涉僑不可移動文物,大多是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和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級別較低。僑胞僑眷因長居海外,難以及時有效管理維護,涉僑文物不同程度存在年久失修、環境髒亂、安全設施不足等問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月以來,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新會區院」)通過調取文物檔案資料、僑捐項目名錄、現場走訪調查等方法,排查出轄區內共有9處涉僑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狀況不佳,其中在1929年由華僑捐資建設的梅閣碼頭舊址,由梅閣村委會作為集體資產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已出現地基沉降、梁柱開裂、牆面剝落等現象,一旦損毀將造成難以恢復的文化資源損失。
2022年1月6日、1月7日、3月28日,新會區院先後對負有文物保護工作職責的新會區文廣旅體局以及屬地的沙堆鎮、古井鎮、羅坑鎮、司前鎮、大澤鎮人民政府立案。立案後,新會區院組織上述行政機關針對涉僑不可移動文物數量大、產權複雜、修繕費用高、開發難度大等情況進行磋商,釐清監管職責。4月1日,為有效凝聚行政機關與社會各界在涉僑文物保護利用方面的智慧和共識,新會區院舉行公開聽證,通過「檢僑聯絡站」邀請海外愛國僑領和涉僑領域工作專家參加,海外僑領以視頻連線方式參與聽證,代表海外僑胞發表意見。同日,新會區院向負責具體整改工作的屬地鎮政府以集中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檢察建議書,與區文廣旅體局形成磋商意見。屬地鎮政府收到檢察建議書後,在區文廣旅體局的指導下對上述9處文物開展基礎維護修繕、設施升級改造和周邊環境整治,並加強了有關文物的宣傳介紹。2023年10月18日,新會區院聯合區委統戰部、區文廣旅體局簽署了《關於加強涉僑文物保護工作的協作機制》,進一步實現涉僑文物保護工作制度化、常態化。
在行政機關履職同時,為助力解決修繕資金不足問題,新會區院通過江門市僑媒中心等媒體宣傳涉僑文物保護工作,獲多國僑媒轉發報道。梅閣鄉親聯誼會得知後積極發動海外華僑捐款,總額超過180萬元,極大彌補了修繕資金缺口。2023年底,梅閣碼頭舊址修繕工程完成後,成為了江門僑胞回鄉熱門打卡點。參加聽證會的海外僑領向新會區院發來親筆信,代表海外僑胞深情寄語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典型意義】
涉僑文物是聯繫海外僑胞共享中國夢的文化紐帶,但由於文物保護級別低,且產權主體身居海外、產權複雜等因素,無法及時有效管護。檢察機關通過「檢僑聯絡站」,創建線上辦案通道,突破辦案時空限制,通過跨國「雲聽證」,既為海外僑胞表達心聲提供便捷途徑,又向世界展示了檢察公益訴訟職能作用。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引入社會捐贈和管護力量,將督促行政機關能動履職、引導社會力量多元參與、傳承發展捐贈文化等有機融合,探索破解涉僑文物管理維護困難的有效途徑,從而守護海外僑胞「根、魂、脈」,具有獨特的國內國際雙重意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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