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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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環辦執法〔2019〕50號
2019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網站
環辦執法〔201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全面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各項任務,結合「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檢視整改工作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我部制定了《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高度重視,在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中認真落實。

聯繫人:生態環境執法局錢永濤、張輝釗

電話:(010)66556471、66556445

傳真:(010)66103204

郵箱:qian.yongtao@mee.gov.cn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8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8月30日印發

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條 按照中央「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 「守初心、擔使命,找差距、抓落實」的總要求,加強黨建和業務融合,認真查找整改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範監督幫扶行為,打造生態環保鐵軍,全面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方案》相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生態環境執法局負責協調管理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貫徹落實部黨組關於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的決策部署,統籌提供工作平台和技術支撐,保障工作機制高效運轉。

(一)向部黨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部黨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二)生態環境執法局黨支部組織開展強化監督定點幫扶黨建工作,指導工作組及時成立臨時黨支部,規範開展黨組織活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匯總臨時黨支部黨建工作信息,定期報生態環境部機關黨委備案;

(三)擬定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的計劃方案、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通報各包保單位;

(四)組織做好人員抽調、業務培訓、督促指導、考核評估,以及推送清單資料、審核問題及申訴、交辦及督辦問題、核查整改、發布信息等工作;制定並適時修訂問題認定和督辦標準;定期推送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典型案例,指導各包保單位更好地完成相關工作;

(五)協調保障強化監督APP及環境監管執法平台的運行、維護和優化;

(六)聯繫被監督幫扶城市,調度攻堅任務進展,了解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和督辦問題整改的工作機制及經驗做法,並協調地方做好必要的工作保障;

(七)匯總工作情況通報包保單位,根據需要通報相關省、市人民政府;

(八)承擔部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大氣環境司等相關司局按照《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方案》職責分工要求,做好配合協調工作。

第三條 包保單位按照部黨組統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嚴格落實包保責任,強化擔當作為,全面完成強化監督定點幫扶任務。

(一)主要負責同志是對口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第一責任人,並明確1名負責同志負責統籌協調本單位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

(二)牽頭負責單位的黨組織歸口管理工作組臨時黨支部,指定臨時黨支部書記;各包保單位對本單位派出人員負有廉政監督責任,切實抓好派出人員隊伍管理和作風建設;

(三)統籌考慮人員選派計劃,及時向生態環境執法局報送名單;中心組成員由包保單位協商確定;

(四)通過調閱資料、走訪調研等方式,及時了解被監督幫扶城市攻堅任務完成情況,並注意工作積累,保持工作連續性;通過座談交流、問題交辦、定期反饋等方式傳導壓力,壓實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

(五)協調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項目駐點跟蹤研究工作組開展工作,積極推動相關成果應用;定期對被監督幫扶城市藍天保衛戰推進措施和效果開展評估,提出完善「一市一策」治理方案的建議,相關工作可商科技與財務司、大氣環境司、生態環境執法局參與和支持;

(六)可面向被監督幫扶城市政府及企業相關人員組織開展政策解讀、形勢分析、技術培訓、經驗交流等幫扶活動;

(七)對被監督幫扶城市提出的幫扶需求,可組織技術專家對區域性大氣污染問題、重點涉氣行業整治、涉氣企業治理等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技術專家可由包保單位協調科技與財務司、大氣環境司等相關司局聯繫安排。

第四條 中心組負責宣貫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組織落實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各項任務,聯絡協調被監督幫扶城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監督幫扶有關事項,督促指導普通組開展工作。

(一)向被監督幫扶城市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企業深入宣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決策部署,解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大氣污染防治政策;

(二)負責臨時黨支部工作,堅持黨建引領,緊緊圍繞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開展形式靈活多樣的黨組織活動,加強工作組隊伍管理和作風建設;

(三)對被監督幫扶城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攻堅任務完成情況及涉氣企業進行抽查,深入基層一線和企事業單位開展調查研究,查找區域性問題、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

(四)按要求報送工作簡報和工作總結,推薦優秀工作組和個人,報送典型案例,提供被監督幫扶城市好的經驗做法;

(五)加強與地市生態環境部門溝通對接,通過調閱資料、座談交流等方式,了解被監督幫扶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以及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

(六)根據工作需要,經請示牽頭負責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後,可約見問題突出的縣區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反饋問題、傳導壓力、壓實責任;反饋的相關內容納入工作小結,報生態環境執法局備案;

(七)通過每日工作調度、微信視頻會議、共同開展工作等方式,掌握普通組工作開展情況。對工作效率低、效果差的工作組,要分析原因,並通過通報提醒、個別指導、批評教育等方式加強指導和督促,幫助提高工作成效;

(八)對工作組成員不服從管理的,要及時提醒和批評,督促改正;對提醒和批評後仍拒不改正的,以及違反相關紀律的,及時向生態環境執法局和派出單位反映,提出處理建議,由生態環境執法局商派出單位嚴肅處理;

(九)如遇特殊情況,需替換組長和其他人員,應向生態環境執法局和派出單位報告;在工作組遇到交通事故、人員疾病等突發情況時及時向生態環境執法局和派出單位報告,聯繫被監督幫扶城市政府或相關部門提供必要協助;

(十)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第五條 普通組負責宣貫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中心組統籌、協調、指導下,認真落實各項任務,按清單開展問題排查。

(一)向基層群眾及企業深入宣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宣講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要求,解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大氣污染防治政策;

(二)按推送任務要求摸排核實攻堅任務台賬清單完成情況;

(三)按照攻堅方案和推送任務排查涉氣環境問題;

(四)核查督辦問題整改和群眾信訪問題處理情況,推動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環境問題;

(五)按要求及時報送黨建活動、工作開展情況和發現問題情況;

(六)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第六條 特別組的工作職責和任務根據具體方案確定,由生態環境執法局直接調度指揮,由中心組協調保障。

第七條 工作組人員由生態環境執法局統一組織,包保單位按照要求協商派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信念堅定、敢於擔當、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二)能夠堅持依法辦事,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三)身體健康,情緒穩定,適應戶外工作,無突發疾病病史(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

(四)派出工作期間原則上不再承擔本單位工作。

第八條 工作組及所有人員應嚴格遵守《生態環境部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監督工作「五不准」》等相關紀律要求,不替代、不干預、不打擾被監督幫扶城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正常工作。

(一)不偏離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主方向,聚焦藍天保衛戰治理任務和減排措施;

(二)不直接受理生態環境污染問題舉報投訴;

(三)未經授權,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四)不參與處理生態環境污染問題網絡輿情;

(五)不干預環境違法案件辦理程序,不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六)不隨意要求地方修改變更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方案和行動計劃。如發現有關方案和計劃存在問題,應向生態環境執法局反映,由生態環境執法局商大氣環境司研究,並按程序報批後,向有關地方政府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七)不隨意召集由被監督幫扶城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參加的各種正式會議,確有必要召開的應請示牽頭負責單位分管領導同意,並嚴格控制參會單位和人員規模;會議情況及內容及時報生態環境執法局備案;

(八)不以共同檢查、聯合工作等為由,要求被監督幫扶城市黨委、政府相關負責同志陪同;

(九)不要求被監督幫扶城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食宿、車輛等工作保障;

(十)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承攬諮詢、服務及工程項目;

(十一)所有幫扶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包保單位每季度向部黨組書面報告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進展情況。書面報告需經包保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字,由生態環境執法局匯總後報部黨組。

2019年8月31日前報送前一階段工作進展,12月31日前報送2019年度工作進展。從2020年開始,每季度末報送階段性工作進展,第四季度末報送本年度工作進展。

第十條 原則上,在非秋冬季期間每3個月1次,秋冬季期間每2個月1次,由牽頭負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委託其他分管領導帶隊,組織包保單位與被監督幫扶城市黨委、政府進行正式情況反饋,通報發現的突出問題和相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同時了解被監督幫扶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聽取對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一)生態環境執法局建立工作聯絡群,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統籌調度指揮,統一推送信息;通過聯絡群交流共享大氣污染治理政策規定、督察執法、科研攻關,以及包保單位落實工作責任的經驗做法等信息;

(二)每個包保單位指定1名協調聯絡員,負責具體協調人員抽調、信息傳達、問題反饋等事項;

(三)包保單位之間應建立協調聯絡機制,定期由牽頭負責單位召集共同負責單位,圍繞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會商研究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確定近遠期工作重點及幫扶任務,推進重點任務落實,尤其是在被監督幫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程度低於要求時,應及時分析研究對策,幫助尋找解決辦法;視情可邀請大氣環境司、生態環境執法局等司局參與會商;

(四)包保單位與被監督幫扶城市之間應建立協調聯絡機制,及時溝通信息、協調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執法局和牽頭負責單位分別組織對各包保單位的組織工作及派出人員個人表現進行考評,以被監督幫扶城市攻堅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和幫扶成效以及黨建工作和隊伍管理情況為主要依據。

牽頭負責單位將考評結果和推薦情況提供給生態環境執法局,作為生態環境執法局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中心組每輪次對工作組提出考評建議,可推薦1-2名工作成效突出的個人,在評優時優先考慮。

生態環境部根據考評結果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通報表揚,對組織工作不力的單位和違反相關紀律的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有關違紀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考評結果納入單位年終工作考核和黨建考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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