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調整海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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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調整海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的通知
財綜〔2018〕15號
2018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海洋局
財政部網站
財綜〔2018〕15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海洋廳(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意見的要求,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見附件,以下簡稱國家標準),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如有問題,請及時告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徵收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統一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應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劃分海域級別,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執行地方標準;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出讓底價不得低於按照地方標準計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額。尚未頒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的地區,執行國家標準。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執行地方標準。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項目,執行國家標準,相關等別按照毗鄰最近行政區的等別確定。養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參照毗鄰最近行政區的地方標準執行。

三、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實行最低標準限制制度。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由國家或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程序通過評估提出出讓標準,作為無居民海島市場化出讓或申請審批出讓的使用金徵收依據,出讓標準不得低於按照最低標準核算的最低出讓標準。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獲批准但尚未繳納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用海、用島項目,仍執行原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其中,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項目批准時間,以政府批覆出讓方案的時間為準。

五、經批准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用海、用島項目,在批准的分期繳款時間內,應按照出讓合同或分期繳款批覆繳納剩餘部分。

六、已獲批准按規定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項目確權登記時間在通知施行前的,仍執行原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繳款通知書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海域使用權續期或用海方案調整等需重新報經政府批准的,批准後按照新標準執行。

本通知施行後批准的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如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調整,調整後第二年起執行新標準。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財政部、國家海洋局製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地方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含養殖用海徵收標準)制定工作,應於2019年4月底前完成,並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備案。

八、財政部會同國家海洋局將根據海域、無居民海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綜合評估用海用島需求、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值、生態環境損害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的變化,建立價格監測評價機制,對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附件:1.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

2.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

3.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書模版

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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