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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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的通知
環海洋〔2022〕11號
2022年1月29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印發《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的通知

環海洋〔2022〕11號

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交通運輸廳(委)、農業農村廳(委),中國海警局各海區分局,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警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生態環境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和中國海警局制定了《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刪減後公開)

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鞏固深化渤海綜合治理成果,實施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鄰近海域污染防治行動,着力打好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標誌性戰役,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渤海、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鄰近海域(以下簡稱三大重點海域)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為導向,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實施陸海統籌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進美麗海灣建設和示範引領,以重點海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攻堅成效,推動全國海洋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和沿海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人民群眾臨海親海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分區施策。立足三大重點海域生態環境稟賦和發展定位,統籌處理好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關係,堅持問題導向,科學確定治理目標、重點方向和階段任務,緊盯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因地制宜、精準施策,以重點突破帶動整體推進。

陸海統籌、綜合治理。堅持陸海統籌、區域聯動、綜合施策,注重流域和海域生態環境關聯性、相鄰河口海灣自然生態聯繫,實施沿海、流域、海域協同一體的綜合治理,推動重點海域生態環境改善見實效。

系統保護、協同增效。實施「一灣一策」的重點海灣生態環境系統保護,強化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整體提升重點海域生態環境質量,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促進沿海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落實責任、合力攻堅。強化組織領導和政策支持,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加強監督評估。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創新和探索新思路、新舉措,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力量,形成接續攻堅、久久為功的社會合力。

(三)重點方向

渤海:以「1+12」沿海城市(天津市,遼寧省大連市、營口市、盤錦市、錦州市、葫蘆島市,河北省秦皇島市、唐山市、滄州市,山東省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煙臺市)及其渤海範圍內管理海域為重點,鞏固深化陸海統籌的污染防治成效,加強重點海灣綜合治理和美麗海灣建設,構建與高質量發展要求相協調的海洋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長江口-杭州灣:以「1+6」沿海城市(上海市,江蘇省南通市,浙江省嘉興市、杭州市、紹興市、寧波市、舟山市)及其管理海域為重點,加強兩省一市陸海污染源頭治理和近岸海域水質改善,保護好重要河口生境,以海洋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促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

珠江口鄰近海域:以6個沿海城市(廣東省深圳市、東莞市、廣州市、中山市、珠海市、江門市)及其管理海域為重點,穩步推進近岸海域水質改善和親海環境質量提升,保護好重要海洋生物及棲息地環境,助力打造宜居宜業宜游的美麗灣區。

(四)主要目標

到2025年,渤海、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鄰近海域生態環境持續改善,陸海統籌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能力明顯增強。三大重點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較2020年提升2個百分點左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穩步推進,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斷面基本消除劣V類。濱海濕地和岸線得到有效保護,海洋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響應能力明顯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全國示範價值的美麗海灣。

二、重點任務

(五)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動

參照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經驗,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全面推進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鄰近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建立「一口一檔」的入海排污口動態台賬。制定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方案,進一步清理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加強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對未穩定達標排放的入海排污口進行深度治理,「一口一策」持續推進三大重點海域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備案、監測、監管等制度。2023年底前,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鄰近海域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制定溯源整治方案。到2025年,渤海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三大重點海域基本實現入海排污口分類監管全覆蓋。(生態環境部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六)入海河流水質改善行動

加強陸海統籌和區域協同,深化海河、遼河、淮河、珠江等重點流域綜合治理,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協同機制。加強沿海城市重污染海灣入海河流整治,組織制定「一河一策」入海河流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加強總氮排放控制,實施入海河流總氮削減工程。到2025年,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斷面基本消除劣V類。(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七)沿海城市污染治理行動

加強沿海城市固定污染源總氮排放控制和監管執法,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實行依法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依證監管。(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參與)推進沿海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大力推進城中村、老舊城區、城鄉結合部污水管網建設與改造。開展城鎮雨污管網混錯接改造、更新、破損修復,加強管網清疏管養,進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因地制宜實施雨污分流改造。推進污水處理設施高質量建設和運維。到2025年,沿海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70%以上,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沿海農業農村污染治理行動

因地制宜推進沿海地區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深入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實施農膜回收行動,推動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推進種養結合。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農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水平。到2025年,沿海地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持續減少,利用率均達到43%,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穩定在97%以上。(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海水養殖環境整治行動

沿海地方嚴格落實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等管控要求,進一步優化海水養殖空間布局,依法禁止在禁養區開展海水養殖活動。研究制訂海水養殖污染防控方案,推進海水養殖環保設施升級改造。(農業農村部牽頭,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參與)按照有關部署,研究制訂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相關地方標準,加強工廠化養殖尾水排放監測,加大海水養殖對海洋生態環境影響的監視監管力度。2023年底前,沿海省(市)出台地方海水養殖尾水相關排放標準。(生態環境部牽頭,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十)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行動

沿海地方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鞏固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成果,完善實施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單制度,推進「船-港-城」全過程協同管理。(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鞏固深化渤海漁港環境整治成果,將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鄰近海域主要漁港納入名錄管理,進一步規範各級漁港、漁船停泊點生產生活污水和漁業垃圾回收處置,推進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建設和環境清理整治。(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岸灘環境整治行動

加強岸灘及海面漂浮垃圾的監測調查,進一步推動沿海市縣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長效機制,保持親海岸灘等重點濱海區域無明顯塑料垃圾。(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等參與)增加海灘等活動場所垃圾收集設施投放,提高垃圾清運頻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負責)開展海水浴場、濱海旅遊度假區周邊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加強海水浴場環境質量監測預報和信息發布。(生態環境部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十二)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行動

鞏固深化渤海生態保護修復成效,因地制宜實施黃河口、遼河口、灤河口等河口濕地保護修復,不斷提升渤海生態系統質量。推進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鄰近海域濱海濕地和岸線保護修復。(自然資源部、林草局牽頭,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渤海繼續加強斑海豹、黑嘴鷗等珍貴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保護。長江口-杭州灣實施中華鱘、白頭鶴等瀕危物種及其關鍵棲息地的保護修復和生態監管,加強鰻苗等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產苗種捕撈特許管理。珠江口鄰近海域系統實施濱海水鳥栖息地生境營造提升建設,加強中華白海豚保護能力與救護網絡建設及人類活動監管,恢復修復重要洄游通道。(農業農村部、林草局牽頭,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參與)嚴格海洋伏季休漁監管執法,實施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開展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農業農村部牽頭,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十三)加強海洋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監管能力建設

沿海地方加強沿岸原油碼頭、危化品運輸、重點航線等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強化事前預防和源頭監管。建立健全海上溢油監測體系,提升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交通運輸部牽頭,生態環境部、應急部、中國海警局等參與)加強重點海域沿岸石化集聚區等涉海環境風險源排查,督促相關企業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整治,加強執法監督,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以渤海為重點,加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風險源排查整治和溢油風險監控。指導督促沿海省(市)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加強海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修訂,推進沿海地方應急船舶裝備、物資保障、監測預警預報、監督執法等能力建設。(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應急部、氣象局、中國海警局等參與)

(十四)推進美麗海灣建設

按照沿海地方統一部署,圍繞「水清灘淨、魚鷗翔集、人海和諧」的美麗海灣目標要求,保護好自然稟賦優良的海灣生態環境,加強受損海灣「一灣一策」綜合治理,因地制宜推進重點海域的美麗海灣建設,加強海灣生態環境常態化監測監管。到2025年,形成一批具有全國示範價值的美麗海灣。(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氣象局等參與)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評估

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將黨的領導貫穿到打好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全過程。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總體要求,各相關沿海省(市)和沿海地市相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各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制定本區域具體實施方案,將行動方案的各項目標和任務逐級分解,層層壓實責任,確保攻堅行動取得實效。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依法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國務院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加強對沿海地方組織實施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的督導幫扶,建立定期調度和監督評估機制,將本行動方案實施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強化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對未能按期完成行動方案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地區,督促限期整改,重大問題納入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部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

(十六)強化科技支撐和資金保障

統籌行業領域優勢科技支撐力量,將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重大科技需求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沿海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等實施聯合科技攻關,加強近岸海域污染源解析與管控、流域入海總氮負荷削減、受損海洋生態系統修復、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與管理信息化等關鍵技術研究,開展國控河流入海斷面的總氮通量監測試點,積極推動海洋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相關科技成果轉化和示範推廣。(科技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沿海地方可按規定統籌上級轉移支付和自有財力,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強化攻堅行動的經費保障。鼓勵並規範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攻堅行動。(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介的輿論宣傳作用,加強信息公開,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攻堅戰實施過程中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等的生動實踐,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牢生態文明理念,提高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依法披露企業環境信息,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攻堅行動的「開門問策」,充分發揮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管理平台和網絡監督作用,提高公眾參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生態環境部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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