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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長三角地區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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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長三角地區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環大氣〔2019〕97號
2019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能源局等
生態環境部網站
環大氣〔2019〕97號

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雲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台州、麗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陽、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馬鞍山、蕪湖、宣城、銅陵、池州、安慶、黃山市人民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長三角地區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能源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此件社會公開)

長三角地區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將打贏藍天保衛戰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中之重。近年來,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細顆粒物(PM2.5)濃度大幅下降,但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成效還不穩固。長三角地區秋冬季期間大氣環境形勢依然嚴峻,PM2.5平均濃度是其他季節的1.8倍。2018-2019年秋冬季,長三角地區10個城市未完成PM2.5濃度下降目標,其中,5個城市同比不降反升,PM2.5濃度「北高南低」的空間分布特徵依然明顯。2020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目標年、關鍵年,2019-2020年秋冬季攻堅成效直接影響2020年目標的實現。據預測,受厄爾尼諾影響,2019-2020年秋冬季氣象條件整體偏差,不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進一步加大了大氣污染治理壓力,必須以更大的力度、更實的措施抵消不利氣象條件帶來的負面影響。各地要充分認識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紮實推進各項任務措施,為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一、總體要求

主要目標:穩中求進,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長三角地區全面完成2019年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秋冬季期間(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同比減少2%(詳見附件1)。

實施範圍: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雲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市,浙江省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台州、麗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陽、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馬鞍山、蕪湖、宣城、銅陵、池州、安慶、黃山市,共41個地級及以上城市。

基本思路:堅持標本兼治,突出重點難點,深入落實化工、鋼鐵等產業結構調整任務,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加快推進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推進低效燃煤熱電機組整合,提升生物質鍋爐綜合治理水平。大力推進長三角互聯互通綜合交通體系建設,加快實施公轉鐵、鐵水聯運、水水中轉、江海直達等多式聯運項目。嚴厲打擊黑加油站點,加強船用燃油監管。堅持綜合施策,強化部門合作,深入實施柴油貨車、工業爐窯、揮發性有機物(VOCs)專項治理行動。加強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和協同執法,深入推進蘇北、皖北等淮海經濟區重點城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全覆蓋、可核查的原則,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加強區域應急聯動。

二、主要任務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1.深入推進重污染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化工、鋼鐵、建材、焦化等行業產業結構調整、高質量發展等方案要求,細化分解2019年度任務,明確與淘汰產能對應的主要設備,確保按時完成。加快推進爐齡較長、爐況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爐壓減工作。加大化工園區整治力度,推進沿江、沿湖、沿灣等環境敏感區內存在重大安全、環保隱患的化工企業關閉或搬遷。

2.推進企業集群升級改造。各地要重點針對精細化工、紡織印染、包裝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膠製品、塑料製品、磚瓦、機械噴漆加工等企業集群,進一步確定產業發展定位、規模及布局,於2019年10月底前,按照「標杆建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優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總體要求,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從生產工藝、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產能規模、燃料類型、原輔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大宗貨物運輸等方面提出具體治理任務,統一標準和時間表,提升產業發展質量和環保治理水平。

要依法開展整治,堅決反對「一刀切」。要扶持樹立標杆企業,引領集群轉型升級;對保留的企業,實現有組織排放口全面達標排放,加強生產工藝過程、物料儲存和運輸無組織排放管控,廠房建設整潔、規範,實施廠區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綠化;制定集群清潔運輸方案,優先採取鐵路、水運、管道等方式運輸;推廣集中供汽供熱或建設清潔低碳能源中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建設集中塗裝中心、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等;對集群周邊區域進行環境整治,徹底清理並定期清掃垃圾、雜草、雜物。

3.堅決治理「散亂污」企業。各省(市)統一「散亂污」企業認定標準和整治要求。各城市要根據產業政策、布局規劃,以及土地、環保、質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對「散亂污」企業分類處置。提升改造類的,要對標先進企業實施深度治理。

進一步夯實網格化管理,落實街道(鄉、鎮)屬地管理責任,強化部門聯動,重點關注農村、城鄉結合部、行政區交界等區域,堅決遏制「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異地轉移。創新監管方式,充分運用電網公司專用變壓器電量數據以及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定期開展排查整治,實現「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

4.加強排污許可管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開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工作,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通過落實「摸、排、分、清」四項重點任務,全面摸清2017-2019年應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的重點行業排污單位情況,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實行登記管理。加大依證監管和執法處罰力度,督促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無證排污單位依法依規責令停產停業。

5.高標準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各省(市)要按照《關於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相關要求,加快制定本地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確定年度重點工程項目,系統組織開展工作。各地要督促實施改造的企業嚴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標要求,全面實施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治理、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積極協調相關資源,為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潔運輸等提供有利條件。2019年12月底前,上海市完成寶武集團3號、4號焦爐及4號自備電廠煙氣超低排放改造;江蘇省完成35家、8200萬噸產能超低排放改造。

鼓勵企業根據技術裝備能力、生產工藝水平,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改造技術。除塵設施鼓勵採用濕式靜電除塵器、覆膜濾料袋式除塵器、濾筒除塵器等先進工藝;煙氣脫硫實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運行穩定性,取消煙氣旁路,鼓勵淨化處理後煙氣回原煙囪排放;煙氣脫硝採用活性炭(焦)、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等高效脫硝技術。焦爐煤氣實施精脫硫;高爐熱風爐、軋鋼熱處理爐採用低氮燃燒技術;鼓勵實施燒結機頭煙氣循環。

加強評估監督。企業經評估確認全面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稅收、差別化電價等激勵政策,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執行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對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發現,取消相關優惠政策,企業應急績效等級降為C級。

6.推進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各地要結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系統建立工業爐窯管理清單,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全面提升產業總體發展水平。各省(市)制定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確定分年度重點治理項目。

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和不達標工業爐窯,實施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玻璃行業全面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於3%)。加快取締燃煤熱風爐,依法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燃煤加熱、烘乾爐(窯),大力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安徽省淘汰一批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化爐。

深入推進工業爐窯污染深度治理。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嚴格控制工業爐窯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環節無組織排放。鼓勵水泥企業實施深度治理。推進5.5米以上焦爐實施干熄焦改造。暫未制訂行業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原則上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別不高於30、200、300毫克/立方米進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的氮氧化物排放不高於400毫克/立方米。

7.提升VOCs 綜合治理水平。各地要加強指導幫扶,對VOCs排放量較大的企業,組織編制「一廠一策」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市場監管總局出台低VOCs含量塗料產品技術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塗料、油墨、膠粘劑,在技術成熟的家具、集裝箱、汽車製造、船舶製造、機械設備製造、汽修、印刷等行業,推進企業全面實施源頭替代。各地應將低VOCs含量產品優先納入政府採購名錄,並在市政工程中率先推廣使用。

強化無組織排放管控。全面加強含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顯著提高廢氣收集率。密封點數量大於等於2000個的,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船舶製造企業應優化塗裝工藝,提高密閉噴塗比例,除船塢塗裝、碼頭塗裝、完工塗裝、舾裝塗裝以及其他無法密閉的塗裝活動外,禁止露天噴塗、晾(風)干。

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理設施。鼓勵企業採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採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後淨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採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油氣(溶劑)回收宜採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於惡臭異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適用於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於等於2千克/小時的,去除效率不應低於80%(採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2019年10月底前,各地開展一輪VOCs執法檢查,將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存在敞開式作業的,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技術的企業作為重點,對不能穩定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以及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要求的,督促企業限期整改。

(二)加快調整能源結構

8.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各省(市)要強化源頭管控,嚴控新增用煤,對新增耗煤項目實施等量或減量替代;着力削減非電用煤,重點壓減高耗能、高排放、產能過剩行業及落後產能用煤。加快推進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15公里範圍內的燃煤鍋爐和低效燃煤小熱電關停整合。對以煤為燃料的工業爐窯,加快使用清潔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廠餘熱、電廠熱力等進行替代。

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加快建設2019年天然氣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重點工程,確保按計劃建成投產。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和不可中斷大用戶、上游供氣企業要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

9.深入開展鍋爐綜合整治。依法依規加大燃煤小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乾設備等燃煤設施)淘汰力度,加快農業大棚、畜禽舍燃煤設施淘汰。堅持因地制宜、多措並舉,優先利用熱電聯產等方式替代燃煤鍋爐。2019年12月底前,上海、江蘇行政區域內和浙江、安徽城市建成區內基本淘汰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鍋爐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締、清潔能源替代、煙道或煙囪物理切斷等;基本完成65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達到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水平。

加大生物質鍋爐治理力度。2019年10月底前,各地結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對生物質鍋爐逐一開展環保檢查,建立管理台賬,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實施停產整治。生物質鍋爐數量較多的地區要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開展專項整治。生物質鍋爐應採用專用鍋爐,配套旋風+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其他物料。積極推進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推進4蒸噸/小時及以上的生物質鍋爐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未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物質鍋爐,原則上一年內應更換一次布袋,並保留相應記錄。

加快推進燃氣鍋爐低氮改造。未出台地方排放標準的,原則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於50毫克/立方米進行改造。2019年10月底前,上海基本完成燃氣鍋爐低氮改造。

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電力企業,各地要重點推進無組織排放控制、因地制宜穩步推動煤炭運輸「公轉鐵」等清潔運輸工作。對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電廠,不得強制要求治理「白色煙羽」。

(三)積極調整運輸結構

10.加快推進港口、碼頭、鐵路多式聯運體系建設。各城市要加快實施《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長三角區域港口貨運和集裝箱轉運專項治理(含岸電使用)實施方案》,加強長江、京杭運河、淮河及重要支流航道建設,推進內河水運航道網絡建設和提升。推動寧波舟山港、上海港、連雲港港以及長江幹線港口等水水中轉、江海直達和江海聯運配套碼頭、錨地等設施技術改造。上海市2020年集裝箱水水中轉比例力爭達到50%以上,集裝箱鐵水聯運量年均增長10%以上。江蘇省2019年推動港口集團碼頭一體化整合、沿江沿海港口和集裝箱碼頭整合併購,支持集裝箱「棄路改水」;2020年10月底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礦石、焦炭等大宗貨物原則上主要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浙江省2020年寧波舟山港水水中轉達到840萬標箱;2020年10月底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礦石、焦炭等大宗貨物集疏港實現由水路或鐵路運輸;樂清支線全線開通後,加快樂清灣碼頭C區建設,實現煤炭等散堆裝貨物經鐵路運輸。安徽省2019年12月底前爭取開工建設合肥市中派港區碼頭、阜陽港南照綜合碼頭一期等工程;2020年12月底前爭取開工蕪湖、安慶、銅陵、阜陽等集裝箱、件雜貨、天然氣轉運等碼頭工程。2020年,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全面接入集疏港鐵路。

11.加快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按照《關於加快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積極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對年大宗貨物貨運量150萬噸及以上的大型工礦企業和新建物流園區鐵路專用線建設情況、企業環評批覆要求建設鐵路專用線落實情況等進行摸排,提出建設方案和工程進度表,確保2020年基本完成。上海市打造由五大重點物流園區(外高橋、深水港、浦東空港、西北、西南)、四類專業物流基地(製造業、農產品、快遞、公路貨運)為核心架構的「5+4」空間布局,推動落實「安吉物流沿江沿海經濟帶商品車滾裝多式聯運示範工程」;江蘇省2020年12月底前沿海主要港口重點港區進港率大幅提高,長江幹線港口重點港區全面接入集疏港鐵路;浙江省加快建成穿山、頭門、樂清灣等港區鐵路支線,實施北侖鐵路支線電氣化改造並規劃建設二通道,謀劃推進甬舟鐵路金塘港區支線等項目,2020年實現新改建港口集疏運鐵路200公里以上;安徽省重點加快推進馬鞍山港、鄭蒲港區鐵路專用線建設,建設銅陵江北港鐵路專用線,加快馬鞍山長江港口通往馬鋼廠區鐵路線項目前期工作。

12.加快推進老舊車船淘汰。加快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柴油貨車、採用稀薄燃燒技術或「油改氣」的老舊燃氣車輛。各地應制定老舊柴油貨車淘汰任務及實施計劃。各地景區、娛樂場所新增車船全部採用新能源車船,逐步將已有車船替換為新能源車船,大力推動20年以上的內河船舶淘汰。

13.嚴肅查處機動車超標排放行為。強化多部門聯合執法,完善生態環境部門監測取證、公安交管部門實施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模式,並通過國家機動車超標排放數據平台,將相關信息及時上報,實現信息共享。在主要物流貨運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設排放檢測站(點),針對柴油貨車等開展常態化全天候執法檢查。加大對物流園、工業園、貨物集散地等車輛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礦企業、物流貨運、長途客運、公交、環衛、郵政、旅遊等重點單位的入戶檢查力度,實現全覆蓋。秋冬季期間,要大幅增加監督抽測的柴油車數量。

14.開展油品質量檢查專項行動。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以物流基地、貨運車輛停車場和休息區、油品運輸車、施工工地等為重點,集中打擊和清理取締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車,對不達標的油品追蹤溯源,查處劣質油品存儲、銷售集散地和生產加工企業,對涉案人員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開展企業自備油庫專項檢查,對大型工業企業、公交車場站、機場和鐵路貨場自備油庫油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測,嚴禁儲存和使用非標油,對不符合要求的自備油罐及裝置(設施),依法依規關停並妥善拆除。加大對加油船、水上加油站、船用油品等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船舶排放控制區內遠洋船舶使用符合標準的燃油。

15.加強非道路移動源污染防治。各地要制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區內施工工地、物流園區、大型工礦企業以及港口、碼頭、機場、鐵路貨場等為重點,於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並上傳至國家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監管平台。各地要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高排放控制區劃定,建立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含民航、鐵路)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執法監管力度,秋冬季期間,每月抽查率不低於10%,對違規進入高排放控制區或冒黑煙等超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依法處罰。

(四)優化調整用地結構

16.加強揚塵綜合治理。嚴格降塵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於5噸/月·平方公里,其中,蘇北、皖北不得高於7噸/月·平方公里。加強降塵量監測質控工作,2019年10月起,各省(市)每月按時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報送降塵量監測結果並向社會公布,對降塵量高的城市和區縣及時預警提醒。鼓勵各城市不斷加嚴降塵量控制指標,實施網格化降塵量監測考核。

加強施工揚塵控制。城市施工工地嚴格落實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築工地全部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施,並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網。長距離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業範圍,實施分段施工。鼓勵各地推動實施「陽光施工」「陽光運輸」,減少夜間施工。將揚塵管理不到位的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強化道路揚塵管控。擴大機械化清掃範圍,對城市周邊道路、城市支路、可作業的背街里巷等,提高機械化清掃頻次,加大清掃力度;推廣主次幹路高壓沖洗與機掃聯合作業模式,大幅降低道路積塵負荷。建立健全環衛保潔指標量化考核機制,加強城市及周邊道路兩側裸土、長期閒置土地的綠化、硬化,對城市周邊及物流園區周邊等地柴油貨車臨時停車場實施路面硬化。

加強堆場、碼頭揚塵污染控制。對城區、城鄉結合部各類煤堆、料堆、灰堆、渣土堆採取苫蓋等有效抑塵措施並及時清運。加強港口作業揚塵監管,開展干散貨碼頭揚塵專項治理,全面推進港口碼頭大型煤炭、礦石堆場防風抑塵、灑水等設施建設。

17.嚴控露天焚燒。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全覆蓋網格化監管體系,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等手段,加強露天焚燒監管。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

(五)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18.深化區域應急聯動。建立統一的預警啟動與解除標準,將區域應急聯動措施納入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充分依託長三角區域空氣質量聯合預測預報機制,當預測可能出現大範圍重污染天氣時,及時向各省(市)通報預警提示信息;各省及時督促相關城市按照相應級別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區域應急聯動。

19.夯實應急減排清單。各地應根據《關於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按照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VOCs的減排比例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摸清涉氣企業和工序,做到涉氣企業和工序減排措施全覆蓋。指導工業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明確不同應急等級條件下停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和各類減排措施的關鍵性指標,細化各減排工序責任人及聯繫方式等。鼓勵各省(市)按要求在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平台上填報應急減排清單,實現清單電子化管理。

20.實施差異化應急管理。對重點行業中鋼鐵、焦化、炭素、銅冶煉、陶瓷、玻璃、石灰窯、煉油和石油化工、製藥、農藥、塗料、油墨等明確績效分級指標的行業,各地應嚴格評級程序,細化分級辦法,確定A、B、C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A級企業生產工藝、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強度等應達到全國領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間可不採取減排措施;B級企業應達到省內標杆水平,適當減少減排措施;對2018年產能利用率超過120%的鋼鐵企業可適當提高限產比例;對其他未實施績效分級的重點行業,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應急減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績效分級標準,實施差異化管控。對非重點行業,各地應根據行業排放水平、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程度等,自行制定應急減排措施。

(六)加強基礎能力建設

21.完善環境監測網絡。自2019年10月起,各省(市)每月10日前將審核後的上月區縣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已建顆粒物組分監測站點聯網,加快光化學監測網建設及聯網運行。2019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及港口、機場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2020年1月起,各省對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等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排名。

22.強化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生態環境部加快出台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等VOCs排放相關監測技術規範。各地要嚴格落實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 90%的要求,對未達到要求的實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各地應將石化、化工、船舶製造、汽車製造、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主要VOCs排放行業中的重點源,以及涉沖天爐、玻璃熔窯、以煤和煤矸石為燃料的磚瓦燒結窯、耐火材料焙燒窯(電窯除外)、炭素焙(煅)燒爐(窯)、石灰窯、鐵合金礦熱爐和精煉爐等工業爐窯的企業,原則上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平板玻璃、建築陶瓷等設有煙氣旁路的企業,自動監控設施採樣點應安裝在原煙氣與淨化煙氣混合後的煙道或排氣筒上;不具備條件的,旁路煙道上也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對超標或通過旁路排放的嚴格依法處罰。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並聯網傳輸數據。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核實、調查。

鼓勵各地對VOCs、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突出的企業,要求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具備條件的企業,應通過分布式控制系統(DCS)等,自動連續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及相關生產過程主要參數。

23.建設機動車「天地車人」一體化監控系統。2019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平台建設,形成遙感監測(含黑煙抓拍)、定期排放檢驗、入戶抽測數據國家-省-市三級聯網,數據傳輸率達到95%以上;各城市根據情況推進重污染天氣車輛管控平台建設。年銷售汽油量大於5000噸的加油站應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備,加快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24.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加大執法人員培訓力度。各地應圍繞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政策文件、治理技術、監測監控技術規範、現場執法檢查要點等方面,定期開展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配備便攜式大氣污染物快速檢測儀、VOCs泄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路檢執法監測設備、油品檢測設備等,充分運用執法APP、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電力數據等手段,提升執法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放在重要位置,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關鍵舉措。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及環境空氣質量負總責,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職責分工,指導各地落實任務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城市要建立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定期調度機制,將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見附件2)細化分解到各區縣、各部門,明確時間表和責任人,主要任務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

企業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工程按期建成並穩定運行。中央企業要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進一步強化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與地方空氣質量改善聯動機制,充分調動地方政府治理大氣污染積極性。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於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運輸結構調整、柴油貨車污染治理、大氣污染防治能力建設等領域,研究制定老舊柴油車淘汰補貼政策。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配合財政部門,針對本地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做好大氣專項資金使用工作。各省(市)要對大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支持依法依規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用於大氣污染治理等。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落實好差別電價政策,對限制類企業實行更高價格,支持各地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執行行業範圍,提高加價標準。鐵路運輸企業完善貨運價格市場化運作機制,清理規範輔助作業環節收費,積極推行大宗貨物「一口價」運輸。研究實施鐵路集港運輸和疏港運輸差異化運價模式,降低回程貨車空載率,充分利用鐵路貨運能力。推動完善船舶、飛機使用岸電價格形成機制,通過地方政府補貼等方式,降低岸電使用價格。

(九)加大環境執法力度

各地要圍繞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任務,加強執法,推動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轉變。提高環境執法針對性、精準性,分析查找大氣污染防治薄弱環節,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強化VOCs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管,加強對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質量比對性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排污、弄虛作假等行為。

加強聯合執法。在「散亂污」企業整治、油品質量監管、柴油車尾氣排放抽查、揚塵管控等領域實施多部門聯合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加大聯合懲戒力度,多措並舉治理低價中標亂象。依法依規將建設工程質量低劣的環保公司和環保設施運營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運維機構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通過「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網站向社會公布。

加大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執法檢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系統部署應急減排工作,加密執法檢查頻次,嚴厲打擊不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超標排污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用電量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等應用。各地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的違法行為從嚴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十)強化監督問責

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且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惡化的地區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點。結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重點督察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不作為、慢作為以及 「一刀切」等亂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

對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或者環境空氣質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後的,開展督察問責。綜合運用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監管機制,壓實工作責任。秋冬季期間,生態環境部每月通報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對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進行預警提醒;對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未能完成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未按期完成的城市,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附件:

1.長三角地區各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2.長三角地區各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11月6日印發

  附件1.

長三角地區各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城  市
PM2.5濃度同比
下降比例(%)
重污染天數
同比減少(天)
上海市
0.0
持續改善
南京市
3.5
持續改善
無錫市
0.0
持續改善
徐州市
5.0
1
常州市
3.0
持續改善
蘇州市
3.0
持續改善
南通市
3.0
持續改善
連雲港市
3.0
持續改善
淮安市
3.0
持續改善
鹽城市
3.0
持續改善
揚州市
3.0
持續改善
鎮江市
4.0
持續改善
泰州市
2.0
持續改善
宿遷市
4.0
持續改善
杭州市
0.0
持續改善
寧波市
-
-
溫州市
-
-
湖州市
0.0
持續改善
嘉興市
0.0
持續改善
紹興市
0.0
持續改善
金華市
0.0
持續改善
衢州市
0.0
持續改善
舟山市
-
-
台州市
-
-
麗水市
-
-
合肥市
3.5
持續改善
淮北市
4.0
1
亳州市
4.0
1
宿州市
1.0
持續改善
阜陽市
3.5
1
蚌埠市
3.0
持續改善
淮南市
5.0
持續改善
滁州市
4.0
持續改善
六安市
4.0
持續改善
馬鞍山市
3.0
持續改善
蕪湖市
4.0
持續改善
宣城市
1.0
持續改善
銅陵市
4.0
持續改善
池州市
0.5
持續改善
安慶市
2.5
持續改善
黃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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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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