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協〔2004〕556號 2004年11月22日 發布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協〔2004〕55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廳(局)、農業(農林、農牧、農林漁業、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商務(經貿)廳(局),衛生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質檢總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為我國各級政府所重視,食品安全的信息更為社會普遍關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對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傳輸、處理及發布上還比較分散,未能達到系統、規範和信息資源共享。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為了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平台,實現互聯互通的資源共享,全面、科學地反映我國食品安全現狀,進一步提高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充分認識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信息是國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規的基礎,也是現代食品安全保證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和食品貿易的發展。各地、各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中央加強「五個統籌」和以人為本、樹立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進一步轉變觀念,強化公共服務意識,注重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要借鑑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做法,總結各部門多年來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切實加強各有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儘快形成協調、統一、高效、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科學決策提供服務,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責任制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力量,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工作的領導,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要制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管理制度,確定信息發布標準及發布程序,加強對食品安全信息的採集、評估、認定和擬發布信息的把關,對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學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協調機制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組織協調食品監管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確責任,保證信息的科學和暢通。要遵循保障信息準確、促進信息交流、實現信息共享的原則,建立信息通報和共享制度,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匯總、整理和分析工作。
四、確定階段性工作重點
為了解、跟蹤我國重點品種和區域食品安全狀況,近期,擬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2—3類人民群眾比較關注的、有代表性的食品,收集、匯總全過程檢測監測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該類食品安全狀況。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社會關注度高的產品進行全過程監測,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對於在實施《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或取得的好經驗,各地可及時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聯繫(聯繫部門:食品安全協調司信息分析處,電話:010-68313344-0528、0508,傳真:010-88375226),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會同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海關總署適時召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座談會,交流各地的經驗,促進信息管理工作的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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