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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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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
財綜〔2020〕57號
2020年12月22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

財綜〔2020〕57號

國務院各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2號)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目錄》規定了可以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範圍。對納入《目錄》且已有預算安排的服務事項,可按規定逐步實施購買服務,同時要避免出現一方面部門花錢購買服務,另一方面部門及所屬相關事業單位人員和設施閒置、經費不減。

二、堅持先有預算安排、後購買服務原則。不得將已納入《目錄》的服務事項作為申請財政撥款預算的依據。已納入《目錄》但沒有安排預算的事項,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三、財政部已批覆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繼續執行。財政部已反饋意見、但尚未批覆的部門指導性目錄建議,參照《目錄》調整並報財政部備案後執行。

四、未向財政部報送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議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在《目錄》範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並報財政部備案,編制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級目錄。

五、納入《目錄》的服務事項,在採購環節應按照《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的有關品目填報政府採購計劃、選取評審專家和進行信息統計。

附件: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財政部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下載:

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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