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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2020年重點工作任務及增設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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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2020年重點工作任務及增設試點的通知
國衛辦疾控函〔2020〕336號
2020年4月24日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中央政法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信訪局辦公室 中國殘聯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關於印發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2020年重點工作任務及增設試點的通知

國衛辦疾控函〔2020〕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政法委、教育廳(委、局)、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信訪局(辦)、殘聯:

2018年11月,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宣部等10部門聯合印發了《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2019年1月,多部門聯合啟動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根據試點工作目標和2019年試點任務執行情況,結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研究制定了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2020年重點工作任務(見附件1),同時增設湖北省武漢市為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地區(見附件2)。現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各省份將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作為推進平安中國、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抓手,納入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整體防控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進一步指導試點地區嚴格按照國家試點方案及年度重點工作任務要求開展相關工作,確保各地按時完成試點任務。

附件:1.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2020年重點工作任務

      2.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地區名單(新增)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中央政法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信訪局辦公室

中國殘聯辦公廳

2020年4月24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附件1

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2020年重點工作任務

一、加強組織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召開領導小組會議。試點地區應當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黨委政府領導參加的會議,明確重點難點問題、具體解決措施和結果。

(二)保障試點工作經費。試點地區財政部門做好相關經費保障。

(三)省市級多部門聯合調研評估。試點地區省級衛生健康、政法、宣傳、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信訪、殘聯等多部門要對試點工作開展聯合調研評估,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及時了解進展,指導和幫助試點地區解決問題。試點地區多部門對每區縣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聯合調研評估。

(四)培育人才和建立人才信息庫。試點地區多部門應當分級分類對社會工作者、心理諮詢師、心理治療師、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等心理健康服務人員開展培訓,對培訓考核合格人員建立人才信息庫,為當地提供服務。

二、繼續完善社會心理服務網絡

(五)繼續搭建基層社會心理服務平台。試點地區依託基層綜治中心或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等,在村(社區)建立心理諮詢室或社會工作室;2020年底前,以村(社區)為單位,建成率達50%以上。

(六)完善學生心理健康服務網絡。試點地區所有高等院校按照師生比不少於1:4000的比例,配備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建立心理輔導室的中小學校比例達70%以上。

(七)完善員工心理健康服務網絡。50%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為員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八)完善綜合醫院心理健康服務。20%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精神(心理)門診。

三、繼續開展社會心理服務

(九)開展多種形式科普宣傳。試點地區必須通過多種媒體包括電視、網絡、報紙、宣傳折頁、科普宣傳欄等形式開展心理健康科普宣傳。各區縣每月至少開展1次科普宣傳。

(十)加強心理危機干預隊伍建設,規範心理援助熱線服務。試點地區要加強心理危機干預隊伍建設,明確隊伍成員與職責任務,每年至少開展2次系統培訓和演練。加強心理援助熱線的規範建設和管理,提供7*24小時服務,每年至少對接線員開展4次系統培訓,加大指導和考核力度。

(十一)加強各部門各行業心理服務。試點地區公安、司法行政、信訪、民政、殘聯等部門結合行業特點,每年至少為系統內人員及工作對象、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及家屬等重點人群舉辦1次心理健康知識講座,並根據需求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十二)完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機制。試點地區所有鄉鎮(街道)建立健全由綜治、衛生健康、公安、民政、殘聯等單位組成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聯合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治療服務,依法對肇事肇禍者予以處置。2020年,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報告患病率達到4.5‰,規範管理率達到80%,規律服藥率達到60%,精神分裂症服藥率達到80%,居家患者社區康復參與率達到50%。

(十三)開展一項特色項目。試點地區針對當地亟待解決問題,組織開展實施一項特色項目。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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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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