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公立醫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公立醫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衛辦財務發〔2018〕23號 2018年10月15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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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公立醫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
為指導公立醫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進一步改善患者就醫體驗,我委制定了《關於公立醫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的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學習落實。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8年10月15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關於公立醫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的指導意見
隨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地方和公立醫院積極運用網絡信息技術,探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實行預約診療、提供多種繳費方式,縮短了患者繳費時間,減少了窗口排隊現象,改善了患者就醫體驗。按照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等要求,為指導各地進一步推進開展網絡支付業務,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落實新發展理念,貫徹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積極推進公立醫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區域共享網絡支付平台建設。通過提供更加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優化就診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質量,不斷改善人民群眾就醫體驗。
(二)基本原則。
便利群眾、鼓勵創新。堅持把服務群眾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導向,積極運用新理念、新技術、新手段,創新便捷的支付結算方式,促進群眾就醫體驗升級。
統籌協調、穩步推進。着眼全局籌劃,注重整體設計,統籌考慮開展網絡支付業務需求與現有財務管理、醫保結算管理、信息化系統銜接,簡單起步,試點運行,逐步推開,穩妥推進。
明晰權責、規範運行。公立醫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要遵守醫院財務管理制度及網絡支付相關規定,清晰界定各方權利和責任,健全規章制度,規範工作流程,完善運行機制。
強化監管、防控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體系,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堵塞管理漏洞,把控重點環節,強化技術保障,守住資金安全底線。
二、構建科學規範的網絡支付管理運行機制
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涉及部門多、流程環節多、技術要求高,應當建立領導牽頭、多方參與、責權明確、制度嚴密、流程清晰、有效監控的工作機制,確保風險可控、順暢高效。
(一)嚴格賬戶和資金管理。醫院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網絡支付結算銀行賬戶使用和管理,切實履行資金存放管理責任,加強賬戶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用於網絡支付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戶,應當是以單位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賬戶管理有關規定。
(二)規範對賬和結算管理制度。醫院應當每日對網絡支付業務的賬務進行核對。如有差異,要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確保醫院信息系統、銀行結算賬戶賬款保持一致。對於發生單邊賬項的情況,醫院應當明確處理流程,核實交易的真實性,確認交易最終完成後,再進行相應業務操作和賬務處理。
(三)強化退費管理制度。醫院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產生退費的原因比較複雜,應當加強管理,制訂網絡支付業務退費管理辦法及審批流程。因交易取消(撤銷)、交易不成功等原因確需退回資金的,相應款項應當由原渠道返還。
(四)建立檔案管理制度。醫院應當真實、完整保存網絡支付業務交易記錄、賬目核對等資料,可參照會計資料存檔要求保管。
(五)完善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在開展網絡支付信息化系統建設時要遵循國家網絡安全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要求和技術標準,要處理好數據安全、內外系統互聯之間的關係,確保醫院信息系統與支付平台數據傳輸安全穩定,內部信息系統與外部網絡連接通暢。醫院要制訂和完善相應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具體操作規範,合理設置各崗位操作權限。信息技術人員不得修改原始數據,確保數據真實性。醫院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網絡支付故障應急機制,具備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保障數據完整性。
(六)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時,凡涉及資金管理、物資管理、收支費用等內容,其功能、業務流程、操作授權、數據校驗等應當符合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要求。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確保軟件開發、系統操作、維護、檔案保管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在制訂醫院內部財務電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時,應當建立暢通的問題處理通道。
三、周密做好網絡支付業務開展前的評估論證
開展網絡支付業務應當切實把好安全論證關、資質審核關、合同簽訂關,防止盲目上馬、留下隱患。
(一)對運用網絡支付業務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醫院在全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前,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專家及技術人員論證選用商業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的信息平台是否能與現行的醫院信息系統相融合,評估醫院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安全技術防護等級是否達標等,充分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二)對合作機構資質嚴格審核。醫院應當嚴格審核合作商業銀行或支付機構資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選定合作機構。在與支付機構合作時,應當對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的許可範圍和有效期限進行查驗,並且優先選擇資質高、實力強、信譽好的機構。
(三)明確相關責任。醫院應當重視網絡支付業務的合同管理,組織法律、信息技術、財會、醫務等人員參與網絡支付服務的談判及合同訂立,應當就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設置和變更、資金結算周期、結算手續費標準、差錯和爭議處理等事項,與支付機構、商業銀行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對於開通支付平台公眾服務窗的情況,由於其中預約掛號、報告查詢、線上繳費等功能涉及患者信息和醫院業務數據等,應當要求服務商禁止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患者的身份及診療信息。
四、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一)各地應當加強對公立醫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的指導,關注網絡支付業務實施進展,加強監督檢查,促進風險防控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在提供多樣化支付方式的同時,各地要積極研究推行電子醫療收費票據的措施,確保群眾能夠及時快捷地獲取。同時,推進網絡支付業務要統籌考慮患者的不同需求,設置必要的人工服務窗口。
(三)各地要協調推進網絡支付與醫保結算的對接,組織開展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進,方便群眾。
(四)傳統支付結算等服務方式的轉變,將對原有崗位和職責進行調整,應當統籌謀劃,做好轉型準備,轉變思想觀念,提升業務水平,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更好服務事業發展。
(五)對公立醫院開展網絡支付業務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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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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