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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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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准」的通知
國衛辦發〔2013〕49號
2013年12月26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衛生計生委 文件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衛辦發〔2013〕49號


關於印發加強醫療衛生
行風建設「九不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屬(管)各醫療衛生機構:

近期,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了《關於開展「四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和加強制度建設的通知》(群組發〔2013〕23號),明確要求「堅決糾正醫療衛生方面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嚴肅查處醫藥購銷和辦醫行醫中的不正之風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嚴肅紀律,明確要求,針對醫療衛生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准」》(以下簡稱「九不准」)。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要求:

一、廣泛開展學習宣傳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組織廣大醫療衛生人員認真學習討論,深刻認識「九不准」的重要意義和明確要求。通過編輯學習手冊、開展集中培訓、舉行知識測試等多種形式,迅速傳達到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在全行業掀起學習貫徹「九不准」的熱潮,學習教育覆蓋面要達到100%。要強化對「九不准」貫徹執行情況的宣傳,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執行「九不准」成為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的自覺行為。

二、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把貫徹執行「九不准」作為醫療衛生行業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研究制訂貫徹落實的具體辦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實「九不准」的每項要求,又要制訂更加具體、更有針對性、更便於操作的制度措施。衛生計生系統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以嚴肅的態度、嚴格的標準、嚴明的紀律抓好「九不准」的貫徹執行。

三、堅決查處違規行為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檢察和地方紀檢監察等執紀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重點查處頂風違紀的行為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凡是違反「九不准」的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對違反「九不准」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級別或等次等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違反「九不准」的醫療衛生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其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吊銷執業證書的醫療衛生人員,國家衛生計生委一律在全系統通報,並向社會公布。對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的醫療衛生人員,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本省(區、市)範圍內進行通報。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按規定對列入不良記錄的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予以處理。

四、切實加強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把監督「九不准」貫徹執行情況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通過明察暗訪、定期督促檢查等多種形式,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嚴肅處理違反「九不准」的行為。醫療衛生有關行業組織要結合自身職責,研究建立醫療衛生人員誠信從業信息管理系統,將醫療衛生人員的違規行為記入個人誠信記錄,切實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要強化社會監督,群眾可通過國家衛生計生委公開電話和官方網站投訴舉報違反「九不准」的行為。各地要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群眾反映的違反「九不准」的問題線索,抓緊核查,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五、大力弘揚新風正氣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結合「服務百姓健康行動」、「三好一滿意」、「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活動等,大力培育和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鍊、宣傳、踐行醫療衛生職業精神,宣傳和落實《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廉潔文化建設,推進廉潔文化進機構、進科室、進病房,營造濃厚廉潔文化氛圍和執業環境。要注重發揮正面典型的示範引導作用,大力弘揚醫療衛生行業的光榮傳統,加大對「我最喜愛的健康衛士」、「群眾滿意的醫療衛生機構」等醫療衛生行業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的表彰和宣傳力度。

六、嚴格落實責任制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領導班子對本機構貫徹執行「九不准」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貫徹執行「九不准」負監管責任,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醫療衛生機構貫徹執行「九不准」的情況要列入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評審的重要內容,醫療衛生人員貫徹執行「九不准」的情況列入醫療衛生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職稱晉升、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要嚴格責任追究,對工作不力導致發生嚴重問題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嚴肅追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主要領導及直接領導的責任。對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嚴處理。

各地貫徹落實「九不准」的情況要及時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附件: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准」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3年12月26日




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准」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嚴肅行業紀律,促進依法執業、廉潔行醫,針對醫療衛生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深化醫改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嚴禁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療衛生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

二、不准開單提成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綜合目標考核,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的做法,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通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醫藥產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違規收費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公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嚴禁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自立項目、分解項目收費或擅自提高標準加收費用,嚴禁重複收費。

四、不准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捐贈資助財物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按照捐贈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接受捐贈資助,嚴禁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嚴禁將接受捐贈資助與採購商品(服務)掛鉤,嚴禁將捐贈資助資金用於發放職工福利,嚴禁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五、不准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注意維護行業形象。嚴禁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嚴禁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嚴禁違反規定泄露患者等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和醫學信息。

六、不准為商業目的統方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信息系統中藥品、醫用耗材用量統計功能的管理,嚴格處方統計權限和審批程序。嚴禁醫療衛生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為商業目的統計醫師個人及臨床科室有關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七、不准違規私自採購使用醫藥產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藥品採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規定私自採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九、不准收受患者「紅包」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上述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影響與後果,由所在單位或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或失職瀆職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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