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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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的通知
國衛醫函〔2021〕238號
2021年11月25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 生態環境部
衛生健康委網站

關於印發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的通知

國衛醫函〔2021〕2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廢物管理,促進醫療廢物科學分類、科學處置,國家衛生健康委和生態環境部組織修訂了2003年《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形成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1月25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目錄。本目錄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二、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應當根據其特性和處置方式進行,並與當地醫療廢物處置的方式相銜接。在保證醫療安全的情況下,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逐步減少使用含汞血壓計和體溫計,鼓勵使用可復用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醫療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實現源頭減量。醫療廢物分為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見附表1。

三、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分類與處置,按照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執行。

四、患者截肢的肢體以及引產的死亡胎兒,納入殯葬管理。

五、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可分別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3類和HW49類進行處置。

六、列入本目錄附表2醫療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醫療廢物,在滿足相應的條件時,可以在其所列的環節按照豁免內容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可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方案進行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等。

八、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同時廢止。

附表1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

說明:因以下廢棄物不屬於醫療廢物,故未列入此表中。如:非傳染病區使用或者未用於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以及採取隔離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輸液瓶(袋),盛裝消毒劑、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醫用外包裝物,廢棄的中草藥與中草藥煎制後的殘渣,盛裝藥物的藥杯,尿杯,紙巾、濕巾、尿不濕、衛生巾、護理墊等一次性衛生用品,醫用織物以及使用後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廢棄的一次性口罩不屬於醫療廢物。

附表2

醫療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說明:本附表收錄的豁免清單為符合醫療廢物定義、但無風險或者風險較低,在滿足相關條件時,在部分環節或全部環節可不按醫療廢物進行管理的廢棄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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