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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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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衛醫發〔2020〕3號
2020年2月24日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衛生健康委網站

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衛醫發〔20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   務   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2020年2月24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

醫療機構廢棄物管理是醫療機構管理和公共衛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社會開展垃圾分類和處理的重要內容。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實現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借鑑國際經驗,特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醫療機構內部廢棄物分類和管理

(一)加強源頭管理。醫療機構廢棄物分為醫療廢物、生活垃圾和輸液瓶(袋)。通過規範分類和清晰流程,各醫療機構內形成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交接、分類轉運的廢棄物管理系統。充分利用電子標籤、二維碼等信息化技術手段,對藥品和醫用耗材購入、使用和處置等環節進行精細化全程跟蹤管理,鼓勵醫療機構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醫療用品、具有計數功能的可復用容器,確保醫療機構廢棄物應分盡分和可追溯。(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生態環境部參與)

(二)夯實各方責任。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是醫療機構廢棄物分類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產生廢棄物的具體科室和操作人員是直接責任人。鼓勵由牽頭醫療機構負責指導實行一體化管理的醫聯體內醫療機構廢棄物分類和管理。實行後勤服務社會化的醫療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提供後勤服務組織的培訓、指導和管理。適時將廢棄物處置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二、做好醫療廢物處置

(一)加強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各省份全面摸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情況,要在2020年底前實現每個地級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到2022年6月底前,綜合考慮地理位置分布、服務人口等因素設置區域性收集、中轉或處置醫療廢物設施,實現每個縣(市)都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鼓勵發展醫療廢物移動處置設施和預處理設施,為偏遠基層提供就地處置服務。通過引進新技術、更新設備設施等措施,優化處置方式,補齊短板,大幅度提升現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處置能力,對各類醫療廢物進行規範處置。探索建立醫療廢物跨區域集中處置的協作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進一步明確處置要求。醫療機構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等要求制定具體的分類收集清單。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和管理計劃備案要求,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醫療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和處置等情況。嚴禁混合醫療廢物、生活垃圾和輸液瓶(袋),嚴禁混放各類醫療廢物。規範醫療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時告知並將醫療廢物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集中處置單位,執行轉移聯單並做好交接登記,資料保存不少於3年。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配備數量充足的收集、轉運周轉設施和具備相關資質的車輛,至少每2天到醫療機構收集、轉運一次醫療廢物。要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轉運處置醫療廢物,防止丟失、泄漏,探索醫療廢物收集、貯存、交接、運輸、處置全過程智能化管理。對於不具備上門收取條件的農村地區,當地政府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由第三方機構收集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並在規定時間內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確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地區,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條件的設施自行處置。(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政策,將非傳染病患者或家屬在就診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以及醫療機構職工非醫療活動產生的生活垃圾,與醫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輸液瓶(袋)等區別管理。做好醫療機構生活垃圾的接收、運輸和處理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做好輸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閉環管理、定點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則,明確醫療機構處理以及企業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術規範和要求,用好用足現有標準,必要時做好標準制修訂工作。明確醫療機構、回收企業、利用企業的責任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在產生環節,醫療機構要按照標準做好輸液瓶(袋)的收集,併集中移交回收企業。國家衛生健康委要指導地方加強日常監管。在回收和利用環節,由地方出台政策措施,確保轄區內分別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業或1家回收利用一體化企業,確保轄區內醫療機構輸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蓋。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勵回收和利用企業一體化運作,連鎖化、集團化、規模化經營。回收利用的輸液瓶(袋)不得用於原用途,不得用於製造餐飲容器以及玩具等兒童用品,不得危害人體健康。商務部要指導地方做好回收企業確定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指導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組織完善處理工藝,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培育跨區域骨幹企業。(國家衛生健康委、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開展醫療機構廢棄物專項整治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半年的醫療機構廢棄物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整治醫療機構不規範分類和存貯、不規範登記和交接廢棄物、虛報瞞報醫療廢物產生量、非法倒賣醫療廢物,醫療機構外醫療廢物處置脫離閉環管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有關企業違法違規回收和利用醫療機構廢棄物等行為。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加強與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的溝通聯繫,強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職責。各相關部門在執法檢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有涉嫌犯罪行為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並積極為公安機關辦案提供必要支持。公開曝光違法醫療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牽頭,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參與,2020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

六、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協同機制。建立醫療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貯存點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實現信息互通共享。衛生健康部門要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通報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產生、轉移或自行處置情況。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向衛生健康部門通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行政審批情況,面向社會公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名單、處置種類和聯繫方式等。住房城鄉建設(環衛)部門要及時提供生活垃圾專業處置單位名單及聯繫方式。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輸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業名單、處置種類和聯繫方式,並及時向衛生健康部門通報和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要促進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回收企業相關信息的共享聯動,促進醫療機構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得到及時處置。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廢棄物監督執法結果定期通報、監管資源信息共享、聯合監督執法機制,相關部門既要履行職責,也要積極溝通,全面提升醫療機構廢棄物的規範管理水平。(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牽頭,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二)落實醫療機構廢棄物處置政策。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成本等因素,鼓勵採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結合的計費方式,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促進醫療廢物減量化。將醫療機構輸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規收入項目。符合條件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輸液瓶(袋)回收、利用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作為醫療成本,在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予以合理補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做好宣傳引導

統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無廢城市宣傳工作,充分發揮中央主要媒體、各領域專業媒體和新媒體作用,開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輸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業向公眾開放等形式多樣的活動,大力宣傳醫療機構廢棄物科學分類、規範處理的意義和有關知識,引導行業、機構和公眾增強對醫療機構廢棄物處置的正確認知,重點引導其對輸液瓶(袋)回收利用的價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學、客觀和充分的認識。制修訂相關標準規範時,要公開聽取各方面意見,既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也做好知識普及。加大對涉醫療機構廢棄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對不法分子和機構的強力震懾,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公安部參與)

八、開展總結評估

相關牽頭部門要於2020年底前組織對各牽頭工作進行階段性評估,2022年底前完成全面評估,對任務未完成、職責不履行的地方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存在嚴重問題的,按程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根據評估情況,適時啟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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