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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務院辦公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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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務院辦公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5號
1994年1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國務院辦公廳職能

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




國務院辦公廳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三定」的指導思想是:發揮參謀、助手作用,更好地為國務院領導同志服務;精簡內設機構和編制,使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以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國務院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二)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核或組織起草以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文件。

(三)研究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示國務院的問題,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

(四)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或辦理文件的需要,組織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決定。

(五)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國務院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六)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及時向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要問題。

(七)督促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務院文件、國務院會議決定事項及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執行情況,並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

(八)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組織有關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九)負責國務院值班工作,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重要情況,並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地區向國務院反映的重要問題。

(十)做好行政事務工作,為國務院領導同志服務。

(十一)辦理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按照上述職責,國務院辦公廳下設7個司局和機關黨委。

(一)秘書一局

辦理文電收發、印鑑管理、會務、值班、信息、辦公自動化、檔案、保密、機要通信、核稿、文印和《國務院公報》的編輯出版等工作。

(二)秘書二局

辦理計劃、體制改革、財稅、金融、經貿、統計、工業、交通、審計、地礦、建設、特區、工商、海關、旅遊、環保、土地管理等經濟工作方面的文電和會務等工作。

(三)秘書三局

辦理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方面的文電和會務等工作。

(四)秘書四局

辦理文教、科技、外事、國防、政法、勞動、人事、民政、衛生、體育、民族宗教、港澳台僑等非經濟工作方面的文電、會務和聯繫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等方面工作。

(五)信訪局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確定的工作範圍,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提供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重要信息。

(六)人事司

負責國務院辦公廳各司局的人事管理和職工教育工作,辦理工作人員的臨時出國手續。負責國務院領導同志辦公室的人事工作。負責掛靠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七)行政司

負責為在中南海北區辦公的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服務事務以及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八)機關黨委

負責國務院辦公廳以及有關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一)行政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務院辦公廳機關行政編制為647名,另加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秘書、司機和原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同志及其秘書、司機共60名(這部分編制將隨着所含人員人數的增減而變動),編制總數為707名。其中,國務院秘書長1名、國務院副秘書長7名;司局長2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二)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國務院各部門後勤機構改革實施意見》(中編辦〔1993〕33號)的精神,國務院辦公廳機關後勤服務主要是為在中南海北區辦公的國務院領導同志服務(包括首長辦公室、各種會議、外事活動等服務項目),核定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00名,另加代管的國務院研究室和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6名,共216名。由於工作的特殊需要,不能實行有償服務,216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列行政司管理,實行全額撥款,不另設後勤服務機構。

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警衛處列為武警序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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